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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至22日,外汇局黄冈市中心支局开展以“依法诚信用汇,共建和谐社会”为主题的外汇政策宣传周活动,黄冈市13家外汇指定银行参与了此次活动。宣传周分为校园宣传、网点宣传、进社区宣传、进企业宣传四个部分。 在校园宣传活动中,14支宣传队通过摆立展板、发放宣传资料、关注微信公众号、进行有奖竞答等方式向校内师生、教职工积极宣传外汇政策、讲解外汇法规、普及外汇知识。 在网点宣传活动中,各外汇指定银行网点LED大屏幕滚动播放外汇宣传标语、张贴宣传海报、银行柜台及大堂经理与客户面对面宣讲外汇知识及日常外汇业务合规办理流程,发放宣传资料和宣传品。 在进社区宣传活动中,各宣传队通过走访大地社区、三台河社区、宝塔社区、八一社区、毛纺厂社区、四海社区、桐梓岗社区等社区,为市民宣传、普及个人外汇知识,并将外汇知识的普及与宣传融入到丰富多彩的客户答谢活动之中,得到了社区居民的热烈欢迎和参与。 在进企业宣传活动中,各宣传队先后走访了全辖多家重点外贸企业,有针对性地发放了宣传资料和宣传品,宣讲了外汇政策,积极解答企业有关外汇业务合规、跨境融资等各类问题,并得到了各外贸企业的高度认可。 2019-04-01/hubei/2019/0401/8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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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鸿安易通公用型保税仓正式运营,该保税仓库于2018年3月通过黄石海关向武汉海关申请设立,是湖北省内单体面积最大、第二家县域级保税仓,也是华中地区第一家石材保税仓库项目。 该保税仓库为公用型保税仓库,可以存入加工贸易进口货物、转口货物、外商暂存货物、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以及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其优势主要体现在:一是可以365天缓交税款;二是国外石材直达保税仓,国内石材企业省去国外采购时间和费用;三是可以进行转口贸易、商品展示、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四是缩短企业生产周期,满足市场端需求;五是提供国际运输、通关、报检、配送等一条龙完整服务,缓解和降低国内终端客户的在通关、物流、采购等方面的资金成本。 外汇局黄冈市中心支局将不断加强对湖北鸿安易通公用型保税仓的外汇服务,使其成为红安县乃至周边地区的外贸经济纽带,促进黄冈市外向型经济高质量发展。 2019-04-03/hubei/2019/0401/8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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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末,我国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11164亿美元,对外负债12976亿美元,对外净负债1812亿美元,其中,人民币净负债2847亿美元,外币净资产1035亿美元。 在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中,存贷款资产8315亿美元,债券资产1365亿美元,股权等其他资产1485亿美元,分别占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的75%、12%和13%。分币种看,人民币资产1214亿美元,美元资产7759亿美元,其他币种资产2192亿美元,分别占11%、69%和20%。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中,投向境外银行部门5477亿美元,占比49%;投向境外非银行部门5687亿美元,占比51%。 在银行业对外负债中,存贷款负债7287亿美元,债券负债1848亿美元,股权等其他负债3841亿美元,分别占银行业对外负债的56%、14%和30%。分币种看,人民币负债4061亿美元,美元负债5052亿美元,其他币种负债3863亿美元,分别占比31%、39%和30%。我国银行业对外负债中,来自境外银行部门5757亿美元,占比44%;来自境外非银行部门7219亿美元,占比56%。(完) 2019-04-02/hubei/2019/0401/8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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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2日,外汇局鄂州市中心支局组织全市外汇从业人员,成功举办政策法规知识集中培训,鄂州市6家外汇指定银行国际部相关负责人以及业务人员共50余人参加了此次培训活动。 培训内容为银行违规案例和银行应注意的事项,培训围绕23项银行资本项目违规案例、11项银行经常项目违规案例,以案讲学,以案促学,促进了银行业务人员对外汇政策法规的理解。培训内容紧扣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紧贴银行日常业务,深受参训人员欢迎。在互动环节,参训人员踊跃发言,就如何在简政放权、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大背景下充分履行审核义务、银行如何实现合规经营与业务风险防范的有机统一等问题与培训讲师进行了积极的沟通与互动。 2019-03-26/hubei/2019/0325/8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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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2日,外汇局宜昌市中心支局工作人员一行走访自贸区企业宜昌金宝乐器制造有限公司和宜昌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深入了解自贸区企业试点政策落地情况,宣传跨境融资各项政策,为企业解问题、送政策、促发展。 外汇局工作人员重点征求宜昌金宝乐器制造有限公司在办理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方面的有关意见,了解到企业有加大新政宣讲培训的需求。在走访宜昌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时,重点对其在办理涉外业务中遇到的问题和难处进行询问。下一步,外汇局将针对企业需求出台措施,解决企业面临的实际问题,为企业发展扫清障碍,促进自贸区涉外经济稳健发展。 2019-04-02/hubei/2019/0401/8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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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2019年中国外汇市场交易概况-以美元计价 附件2: 2019年中国外汇市场交易概况-以人民币计价 2019-03-25/hubei/2019/0325/8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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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4521亿元,支出13296亿元,顺差1225亿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3056亿元,支出10457亿元,顺差2599亿元;服务贸易收入1465亿元,支出2839亿元,逆差1374亿元。 按美元计值,2019年3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2164亿美元,支出1982亿美元,顺差183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946亿美元,支出1559亿美元,顺差387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218亿美元,支出423亿美元,逆差205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 2019年3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1,225 183 14,521 2164 -13,296 -1982 1.货物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2,599 387 13,056 1946 -10,457 -1559 2.服务贸易差额 -1,374 -205 贷方 1,465 218 借方 -2,839 -423 2.1加工服务差额 86 13 贷方 88 13 借方 -1 0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129 19 贷方 145 22 借方 -16 -2 2.3运输差额 -290 -43 贷方 255 38 借方 -545 -81 2.4旅行差额 -1,212 -181 贷方 205 31 借方 -1,417 -211 2.5建设差额 -32 -5 贷方 69 10 借方 -101 -15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31 -5 贷方 36 5 借方 -67 -10 2.7金融服务差额 5 1 贷方 20 3 借方 -14 -2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66 -25 贷方 61 9 借方 -227 -34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38 6 贷方 190 28 借方 -153 -23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123 18 贷方 382 57 借方 -259 -39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17 -3 贷方 5 1 借方 -23 -3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6 -1 贷方 10 1 借方 -16 -2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19-04-28/hubei/2019/0428/9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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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出入境人员的对外交往,规范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行为,打击洗钱、货币走私和逃汇等违法犯罪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携带证》)仍沿用1999年8月1日开始使用的《携带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印制,各外汇指定银行应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领取。 二、出境人员可以携带外币现钞出境,也可以按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通过从银行汇出或携带汇票、旅行支票、国际信用卡等方式将外币携出境外。 出境人员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的,无须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应向外汇指定银行申领《携带证》,海关凭加盖外汇指定银行印章的《携带证》验放;出境人员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对属于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出境人员可以向外汇局申领《携带证》: 1、人数较多的出境团组; 2、出境时间较长或旅途较长的科学考察团组; 3、政府领导人出访; 4、出境人员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或金融动乱的国家; 5、其他特殊情况。 三、考虑到外币支付凭证和外币有价证券将纳入银行管理系统,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对出入境人员携带上述凭证和证券出入境,海关不再予以管理。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的各级机构应当组织对《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广泛进行宣传,以便贯彻执行。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尽快转发所辖支局、外汇指定银行和相关单位;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行;各直属海关应尽快转发所辖海关。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或海关总署监管司反馈。 2019-05-05/hubei/2019/0428/9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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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2019年中国外汇市场交易概况-以美元计价 附件2: 2019年中国外汇市场交易概况-以人民币计价 2019-04-28/hubei/2019/0428/9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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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改革,强化永久居留外国人身份证件功能,方便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使用,公安部拟从2017年6月起签发新版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将其名称调整为“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为做好证件使用的配套工作,规范银行为此类主体办理结售汇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可作为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的有效身份证件,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员适用结汇和购汇等值5万美元的年度便利化额度。 二、银行通过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为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员办理结售汇业务时,证件类型应选择“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国家/地区代码录入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号码前三位的国籍代码,身份证件号码录入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全15位号码,并根据是否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选择占用额度或不占用额度录入业务类型。 三、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参照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2019-04-28/hubei/2019/0428/9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