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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仅限于本人账户之间、个人与近亲属账户之间。 根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第六十七条规定,个人外汇账户内资金境内划转,仅限于本人账户之间、个人与近亲属账户之间。划转账户分别属于境内个人、境外个人的,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且应符合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的规定。 2022-04-02/tianjin/2022/0402/18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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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足球俱乐部向境外支付球员转会费,应如何申报? 答:俱乐部支付转会费以及以固定价格购买的专属权属于契约、租约和许可项下的一项资产,应申报在“522000资本账户-非生产非金融资产转让-品牌、商标、契约和许可所有权等非生产非金融资产转让”项下。 2022-04-14/tianjin/2022/0414/18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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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外航空公司在境内设立机票代售点,将代理出售机票的人民币款项购汇并汇出,应如何申报? 答:其收取机票费属代收款性质,应申报在“222024-服务贸易-运输服务-空运客运”项下,交易附言可写为:境外机票代售点机票款。 2022-04-08/tianjin/2022/0408/18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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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是。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入,可自主决定是否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入可先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也可进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或结汇。 2022-04-20/tianjin/2022/0420/18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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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为深入了解天津市企业资本项目业务的资金营运状况,及时掌握企业在跨境投融资活动中面对的困难和存在的需求,我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积极开展调研服务工作。一是了解重点行业外商投资者企业资本金营运状况和便利化政策使用情况,就资金应用领域对多地重点产业提供的流动性支持开展调研;二是了解重点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借用外债情况及相关业务疑问,为企业提供政策解答;三是了解租赁业重点企业外汇资金的营运效率和面临的政策难点,指导企业对资金成本开展科学评估,以做好政策协调工作。通过调研服务,企业对相关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掌握了继续推进后续业务的方法,同时,天津市分局也与相关企业建立了更为顺畅的联系机制,为进一步提升政策服务质量夯实了基础。 2022-04-29/tianjin/2022/0429/19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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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第四十九条规定,银行应按照原汇入或汇出资金交易性质,审核退汇的相关材料,退汇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原汇入或汇出金额。汇出资金退汇的境外付款人应为原收款人、境内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汇入资金退汇的境内付款人应为原收款人、境外收款人应为原付款人。对于退汇项下的收付款人与规定不一致时,境内机构应向银行提供相关说明,由银行审核其退汇真实性和合理性后办理。 2022-04-22/tianjin/2022/0422/19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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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企业向境外出口货物,境内航空公司提供空运服务。如果境内航空公司收到境外企业支付的空运费,应如何申报?如果空运费由境内企业支付,应如何申报? 答:境内航空公司收到境外支付空运费,属中国居民承运人为非居民提供货物出口有关的空中运输服务而获得的收入,应申报在“222021服务贸易—运输服务—涉及我国出口的空中货运服务”项下。空运费由境内企业支付,不属于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范围。 2022-06-07/tianjin/2022/0607/19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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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外非居民个人将境内房产出租并委托中介定期将租金汇出,租金部分应如何申报? 答:非居民个人在境内购买房产是直接投资行为,将房租汇出应申报在“322014初次收入(收益)-投资收益-直接投资股息、红利-向境内建筑物的非居民所有者支付租金”项下,交易附言可写为:代非居民汇出房租。 2022-05-07/tianjin/2022/0507/19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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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外汇管理服务水平,加大外汇政策宣传培训力度,扩大外汇政策宣传覆盖面,拓宽市场主体、人民群众了解跨境金融政策渠道。天津市分局创新政策宣传方式,印制《跨境金融便民手册》,并依托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微信公众号开辟了“汇民新苑”特色专栏。 2022-04-29/tianjin/2022/0429/19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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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内船务公司收到国外船务公司预付的相关港口使用费应如何申报? 答:国内船务公司预收款具有代收代支性质,应当根据资金用途进行申报,若能分清预收款用途和比例,应根据金额从大原则申报;若不能区分资金用途和比例,则统一申报在“222019服务贸易-运输服务-海运-其他海运服务”项下。 2022-05-09/tianjin/2022/0509/19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