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境内企业接受或向境外营利性机构、境外个人捐赠,银行是否可以按经常项下捐赠外汇业务办理? 不可以。《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境内企业接受或向境外营利性机构、境外个人捐赠,按照跨境投资、对外债权债务有关规定办理。 2022-11-07/tianjin/2022/1107/2039.html
-
问:居民个人购汇买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银行应如何统计? 答:该居民购买的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是银行代客境外投资的理财方式,是一种境外投资。该笔购汇应统计在横栏“431对境外证券投资”,纵栏“05居民个人”。 2022-05-31/tianjin/2022/0531/1921.html
-
为进一步落实总分局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工作要求,提升企业汇率风险中性管理意识,降低中小微企业外汇套保交易成本,更好地为中小微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提供支持与服务,深入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在前期东疆成功落地“政汇银担”中小微企业汇率避险模式基础上,近日,外汇业务处组织中新(天津)生态城管委会、银行代表,召开中小微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支持政策线上座谈会。王伟亮副局长、中新(天津)生态城管委会财政局、商务局、法制局负责人,中国银行天津分行市场部、滨海分行及外汇业务处有关人员近20人参加线上会议。 会上,王伟亮副局长介绍了总分局支持中小微企业汇率风险管理的政策和要求,剖析了国内其他地区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分析了降低中小微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成本对企业自身经营乃至对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中新(天津)生态城管委会财政局、商务局、法制局人员分别介绍了生态城经济特点、行业结构、企业类型以及对区内中小微企业财政奖补政策。中国银行代表介绍了天津分行对中小微企业汇率风险管理的支持情况,并详细介绍了前期在东疆综合保税区落地的“政汇银担”支持模式。随后,参会各方围绕中新(天津)生态城经济特点,就支持中小微企业汇率避险的有效方式方法进行了深入探讨。 此次会议是外汇业务处落实总分局工作部署,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要求的又一务实举措。会议建立了外汇局、生态城管委会及商业银行工作协调机制,实现了统一想法、达成共识、碰撞火花的预期目的,为探索因地制宜、符合实际的中小微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模式夯实了基础。 2022-05-31/tianjin/2022/0531/1924.html
-
为强化政策宣传效果,督导银行持续提升个人外汇业务服务质量,畅通个人外汇便利化政策传导“最后一公里”。天津市分局2022年开展个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直达银行网点的培训活动,多层次分类别开展穿透式、全覆盖培训,将培训对象分为网点柜面人员、外汇业务专员、分行个人外汇业务团队负责人等,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分层次分类别举办培训,增强便利化政策解读,加强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制度运用指导,结合实际对个人外汇业务“应便利尽便利”,督导银行主动担当作为,灵活务实、机动处置,确保真实合理的业务需求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全力提高个人外汇主体便利化政策获得感,畅通政策传导“最后一公里”。截至5月20日,已完成2期培训,覆盖14家银行,156家网点,572名个人外汇业务经办人员。 培训工作的重点,一是抓住政策要点提认识。天津市分局通过日常数据质量与业务合规核查、银行常见易错问题自查、常态化暗访抽查等方式发现银行政策掌握盲区与业务把握难点,将个人外汇业务开展中的常见易错问题、不常见难判断问题及特殊外汇业务处置问题纳入培训计划,在培训中进一步强化政策讲解,提升银行网点业务人员政策水平。二是分享典型案例找差距。天津市分局通过接待市场主体日常业务咨询,分析研判政策落地中的难点与业务开展中的误区,建立便利化、复杂化、差异化案例台账,在培训中以案例为切入点,提升银行展业能力,确保“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及便利化政策不折不扣地执行和落地,真正有效提升银行外汇服务质效。 2022-06-01/tianjin/2022/0601/1926.html
-
为提升外贸企业应对汇率风险能力,促进外贸企业稳健经营,今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重点聚焦企业汇率避险中的“急难愁盼”问题,强化对辖内银行工作督导的靶向性,鼓励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外贸企业以授信方式开展套保业务,切实解决小微企业“授信难、业务成本高”的问题,助力企业纾困解难。 近期,浙商银行天津市分行积极向其总行申请并推出了“数据保”创新产品,依据企业经常项目收付汇等数据,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给予单户不超过五千万人民币的纯信用授信额度,专项用于办理对客外汇衍生品交易。该额度可用于初始签约交易的保证金和存续期追加担保,无需占压企业资金。同时,业务申请全流程均为线上操作且额度启用迅速,业务便捷性高。产品一经推出,深受进出口企业欢迎。业务推出以来,浙商银行天津分行已为11家企业审批专项授信额度共1.3亿元,其中有8户企业已办理衍生品签约近4000万美元。 下一步,天津市分局将继续加强对辖内银行的业务指导,积极总结银行服务企业汇率避险、减低企业套保成本的经验和做法,鼓励更多的银行学习、借鉴和行动,助力企业完善汇率风险管理、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2022-06-08/tianjin/2022/0608/1931.html
-
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银行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重新调整明确了合作银行申请条件,简化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合作衍生品业务的办理流程,并将备案制变更为报告制,为银行分支机构开办合作衍生品业务提供了便利,企业办理汇率避险业务渠道进一步扩宽。 《细则》下发后,农发银行天津分行积极向我分局申请开办合作衍生品业务。分局业务人员克服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第一时间与银行做好政策解读、沟通需要提交的材料,并及时向总局请示相关事项。农发银行积极响应,在人员无接触的前提下于5月31日通过邮箱提交全部资料,20日后无需外汇局审批即可开办合作衍生品业务。 据农发银行天津分行反馈,目前该行正积极与意向客户进行沟通,后期拟向其大豆进口类企业客户提供汇率避险服务,进一步满足大宗商品进口企业在目前汇率双向宽幅波动的情况下的汇率风险管理需求。下一步,天津市分局将继续做好政策解读、强化政策宣传,鼓励辖内不具备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的银行广泛开展合作衍生品业务,提升银行服务实体经济汇率风险管理能力。 2022-06-13/tianjin/2022/0613/1933.html
-
根据有关要求,2021年度FDI联合年报和ODI存量权益登记工作将于2022年6月30日截止。 在我国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外商投资法》相关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报送FDI年报数据。 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内投资主体,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zwfw.safe.gov.cn/asone)申报ODI存量权益数据。 未按要求报送年报数据的外商投资企业,将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暂行管理办法》(原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等法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按要求办理ODI存量权益登记的境内投资主体,外汇管理局将按照《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请尚未完成申报的市场主体,尽快办理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如有疑问,请联系注册地外汇局,咨询电话: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23209129 滨海新区中心支局:66239191 2022-06-08/tianjin/2022/0608/1930.html
-
5月2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有关措施的通知》(汇发〔2022〕15号, 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丰富对客户外汇市场产品,新增人民币对外汇普通美式期权、亚式期权及其组合产品。 《通知》下发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克服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第一时间要求辖内银行机构认真宣传推介,主动响应企业汇率避险需求,根据客户自身情况量身定制解决方案,推动创新产品尽快落地。浦发银行天津分行、中信银行天津分行及时对接有需求的客户,分别于24日和26日与客户达成天津市首笔人民币对外汇美式期权和亚式期权,实现了新增外汇衍生产品的全面落地。 此次两类新增期权产品在天津地区全面落地,能够进一步满足企业在目前汇率双向宽幅波动的情况下,充分灵活地利用衍生品工具规避汇率风险的需求。下一步,天津市分局将继续指导辖内银行机构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强化政策宣传,服务实体经济,为企业提供更契合的外汇风险管理产品与服务,努力提升外经贸企业汇率风险管理能力。 2022-06-08/tianjin/2022/0608/1932.html
-
日前,王伟亮副局长带领外汇业务处业务人员赴招商银行滨海分行开展现场办公,解决辖内某企业在该行办理外汇业务过程中所遇问题,同时就银行展业、支持区域发展等问题开展调研,就企业反映业务问题向银行工作人员进行了详细了解,并在介绍外汇管理原则和具体政策基础上,对企业所提难堵点问题、银行展业顾虑进行了逐一回应,最终与该行议定了在合规基础上高效为企业解决问题的方案。 王伟亮副局长与滨海招行相关负责人员就合规办理业务、做好金融服务、开展创新研究等问题进行了交流,并强调:一是在办理外汇业务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合规合理前提下,尽力为企业解决实际问题;二是要立足于企业实需开展业务创新,服务于高质量发展格局;三是要发挥前沿优势,了解发现企业需求、跨境收支苗头性问题,及时向外汇局反馈。外汇局也将持续重视和回应市场主体各类新需求,双方共同努力,更好地推动滨海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2-05-31/tianjin/2022/0531/1923.html
-
问:境内公司承接境外机构(未在境内设立任何机构)总承包的境内工程项目,为项目提供发电机等设备,由此发生境外公司的汇入款如何申报? 答:因境外机构未在境内设立任何机构,则境内企业向境外机构提供发电机等设备的款项收入应申报在“224020服务贸易—境内建设”项下 2022-06-07/tianjin/2022/0607/19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