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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应该如何办理? 答: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如房租类支出、生活消费类支出、就医、学习等支出以及其它。上述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2018-09-14/tianjin/2018/0914/9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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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内A公司是境内B公司与香港C公司合资成立的一家外资企业,主要从事钢材贸易。两年后,外方股东C公司决定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境内D公司,境内A公司变成了一家内资企业。则境内D公司汇出购买外方股东股权款项时如何申报? 境内D公司汇出购买外方股东股权款项时,因境内A公司仍存续,应申报在“622014直接投资-外国来华直接投资-投资资本金-购买转让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项下。 2018-09-05/tianjin/2018/0905/9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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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18年8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调整外汇风险准备金政策的通知》(银发〔2018〕190号),其中代客远期售汇差额交割业务是否需要交存外汇风险准备金? 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外汇风险准备金政策的通知》(银发〔2018〕190号),代客远期售汇差额交割应交存外汇风险准备金,并按照银行与客户签约名义本金的全额作为应交存外汇风险准备金的基准计算和交存外汇风险准备金。 2018-09-05/tianjin/2018/0905/9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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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某关联公司收到境外关联企业借款100万美元,利率为1%,到期后境内企业购汇还本付息,银行应如何统计? 答:该笔业务中本金购汇应当统计在横栏“420直接投资”,纵栏根据该企业实际性质确定。而利息应当计入横栏“332投资收益”,纵栏仍根据该企业实际性质确定。 2018-09-14/tianjin/2018/0918/9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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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18年8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调整外汇风险准备金政策的通知》(银发〔2018〕190号),其中代客远期售汇业务展期是否需要交存外汇风险准备金? 答:代客远期售汇业务展期无需交存外汇风险准备金。 2018-08-30/tianjin/2018/0830/9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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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外债规模计算篇之四 1.企业在计算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时,是按照外债合同的签约额计算,还是按照已提款未偿还余额计算? 答:在现行外债管理框架下,企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备案(登记)后,在所登记的金额内均可自行提款。考虑到可能存在一笔外债多笔提款的情况,为保证企业借用外债不超过其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应按照如下原则计算:已进行全额提款的非循环类贷款按未偿本金余额占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其他外债(循环贷款、未提款或部分提款的非循环贷款,含正在申请备案的本笔外债)按签约额占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 2.因风险转换因子、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调整导致企业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超出上限的,如何处理? 答:因上述原因导致企业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超出上限的,企业原有跨境融资合约可持有到期;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调整到上限内之前,不得办理新的跨境融资业务。 2018-09-28/tianjin/2018/0928/9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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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A银行收到深圳B银行开立的以境内某出口企业为受益人的远期信用证,开证申请人为深圳保税区某进口企业,A银行应该出口企业的要求为其办理了福费廷业务,A银行将该福费廷业务转卖给香港丰业银行,A银行收到香港丰业银行汇入的款项并解付给该出口企业,应如何办理申报? 由于此处福费廷业务对应的贸易交易为国内贸易,当福费廷业务原始经办行境内卖出行(广州A银行)收到境外包买行(香港丰业银行)汇来的扣除利息及费用后的融资款时,出口企业根据解付入账情况,应申报在“822020其他投资-负债-获得境外贷款”项下。 境内开证行对境外包买行支付信用证款项时,资金发生跨境,付款企业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申报在“822020其他资本-负债-偿还境外贷款”项下。 2018-09-20/tianjin/2018/0920/9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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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在银行办理服务贸易对外付汇时提交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不规范,例如缺少流水号编码、与规定的格式不符等,银行如何办理相关业务? 答:银行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六条规定办理。如果金融机构在办理服务贸易对外付汇业务时发现《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内容不规范,应告知境内机构按相关规定开具符合规定的《备案表》,因客观原因无法办理的,金融机构或境内机构应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2018-09-20/tianjin/2018/0920/9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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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项下的代垫或分摊付汇时,境内机构是否必须与境外收汇机构存在关联关系? 答:《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代垫交易双方必须为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并且代垫或分摊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如因特殊情况导致代垫或分摊期限超过12个月的,境内机构可向所在地分局报告,分局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爱立信(中国)有限公司和爱立信(中国)通信有限公司支付代垫工资款的批复》(汇综复〔2017〕36号)执行,经确认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后,由分局个案处理或集体审议。 2018-09-28/tianjin/2018/0928/9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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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内进口企业因进口货物招标,要求境外企业先行汇入保证金,待招标结束后,境内企业以信用证方式支付进口。如果境外中标企业履约发货给境内进口企业,则境内企业将全额退回保证金,如果境外中标企业不履约,则境内企业将扣取保证金作为对境外企业违约的罚金。该笔保证金汇入时应如何申报? 保证金收付应当按照保证金指向的目标交易性质申报。该笔保证金目标交易性质为违约罚款,因此应申报在“424000 其他二次收入(经常转移)”项下。同理,企业收付的产品质量保证金,也具有类似的性质,也应申报在该编码项下。 2018-09-28/tianjin/2018/0928/9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