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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按以下规定在银行办理:(1)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2)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2018-08-07/tianjin/2018/0807/9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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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汇发〔2018〕8号)中,调整后的“期末账面出口应收/预收款余额”指标是如何解释的? 答: 期末账面出口应收款余额指调查期末,调查对象根据财务记录,已确认货物出口但尚未收到对应货款的余额。期末账面出口预收款余额指调查期末,调查对象根据财务记录,尚未记录货物出口但已收到对应货款的余额。 2018-08-02/tianjin/2018/0802/9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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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汇发〔2018〕8号)中,调整后的“期末账面进口应付/预付款余额”指标是如何解释的? 答: 期末账面进口应付款余额指调查期末,调查对象根据财务记录,已确认货物进口但尚未支付对应货款的余额。期末账面进口预付款余额指调查期末,调查对象根据财务记录,尚未记录货物进口但已支付对应货款的余额。 2018-08-07/tianjin/2018/0807/9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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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滨海新区中心支局走访辖区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了解企业通过境外上市方式募集资金用于境内开展保理业务的相关情况,并给予政策指导。 下一步,滨海新区中心支局将继续加强与辖区重点行业和龙头企业沟通,加大走访调研力度,解决企业业务难题,服务区域经济发展。 2018-08-15/tianjin/2018/0815/9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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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境内公司承接一些由境外机构(未在境内设立任何机构)总承包的境内工程项目,为项目提供发电机、锅炉等设备,由此发生境外公司的汇入款如何申报? 因境外机构未在境内设立任何机构,则境内企业向境外机构总承包的境内工程项目提供发电机、锅炉等设备款项收入,应申报在“224020服务贸易-建设-境内建设”项下。 2018-08-07/tianjin/2018/0807/9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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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某公司与境外公司签订设备租用合同,并定期向境外公司支付租金,购汇支付这种经营性租金,银行应如何统计? 答:该笔外汇资金用途属于经营性租赁的租金,计入横栏“326其他服务”,纵栏根据企业实际性质进行选择。 2018-08-07/tianjin/2018/0807/9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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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外资企业每年均需向境外投资方分配利润,该企业向银行申请购汇支付外方年度所得,银行应如何统计? 答:该笔外汇资金用途属于支付外方利润,计入横栏“332投资收益”,纵栏“04外资机构”。 2018-08-15/tianjin/2018/0815/9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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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其他外债管理部门批准的境内机构逐笔借用外债,是否纳入该境内机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如果超出该机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如何处理? 答:境内机构经其他外债管理部门(如发展改革委)批准逐笔借用外债的,可以按相关部门批准的签约金额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办理签约备案后,企业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尚未超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计算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的,仍可正常办理新签约外债登记;超过上限的,除外债管理部门另行批准外,不得再办理新的外债签约登记。 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明确,外币跨境融资以提款日的汇率水平折算成人民币计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若此时外债尚未提款,外债余额应如何计算? 答:企业至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时,由于新签约外债尚未发生提款,无法按照提款日汇率折算计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导致无法准确计算企业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从而可能出现超额借入外债的情况。在此种情况下,外币跨境融资应统一按照签约日的汇率水平折算。 2018-08-22/tianjin/2018/0822/9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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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滨海新区中心支局组织辖区贸易信贷样本企业,参加总局贸易信贷统计调查业务视频培训会议。 为完善国际收支统计配套制度建设,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期发布了《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汇发〔2018〕8号印发)和《贸易信贷统计调查业务指引(2018年版)》(汇综发〔2018〕68号印发)。为便于企业理解上述制度的内容,普及国际收支申报知识,会上总局国际收支司重点讲解了《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修订背景及主要内容和《贸易信贷统计调查业务指引(2018年版)》主要内容。 下一步,滨海新区中心支局将继续积极宣传新制度,加大贸易信贷统计调查非现场和现场核查力度,不断提升滨海新区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质量。 2018-08-30/tianjin/2018/0830/9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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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18年8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调整外汇风险准备金政策的通知》(银发〔2018〕190号),其中收取外汇风险准备金的业务范围包括哪些? 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外汇风险准备金政策的通知》(银发〔2018〕190号),收取外汇风险准备金的业务范围包括:(1)境内金融机构开展的代客远期售汇业务。具体包括:客户远期售汇业务;客户买入或卖出期权业务,以及包含多个期权的期权组合业务;客户在近端不交换本金、远端换入外汇的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业务;客户远期购入外汇的其他业务。(2)境外金融机构在境外与其客户开展的前述同类业务产生的在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的头寸。(3)人民币购售业务中的远期业务。 2018-08-22/tianjin/2018/0822/9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