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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13319-6-2018-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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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其他 经常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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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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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8-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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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2018年服务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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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2018年服务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三)
境内机构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项下的代垫或分摊付汇时,境内机构是否必须与境外收汇机构存在关联关系?
答:《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代垫交易双方必须为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并且代垫或分摊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如因特殊情况导致代垫或分摊期限超过12个月的,境内机构可向所在地分局报告,分局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爱立信(中国)有限公司和爱立信(中国)通信有限公司支付代垫工资款的批复》(汇综复〔2017〕36号)执行,经确认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后,由分局个案处理或集体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