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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金涉外收付款如何申报? 保证金收付应当按照保证金指向的目标交易的性质申报。保证金退回的申报应与汇出时一致,并在涉外收付凭证中勾选“退款”。 如证券投资保证金汇入,应报在“7-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工具”相应项下;境内土地保证金中心收到境外投标购买境内土地而汇入的保证金,应当申报在“622030-向非居民出售境内不动产收入”项下;境内出口公司委托境内招标公司进行国际招标,境内招标公司收到的和汇回的货物贸易项下投标保证金,应申报在“121-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相应项下。如保证金具有产品质量保证金、违约金等性质则申报在经常转移项下。 2.代垫款涉外收付款如何申报? 代垫款应视不同情况进行间接申报。若代垫的基础交易为居民与非居民之间交易,则应按照该基础交易性质进行申报。若代垫的基础交易为居民与居民之间的(代垫方为非居民)或者非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代垫方为居民)交易,则代垫款为应收应付款,如收付款双方不存在直接投资关系,申报在“821990-其他债权”或“822990-借入/偿还其他债务”项下,如收付款双方存在直接投资关系,则应申报在直接投资企业之间借贷及往来项下。 2017-10-24/tianjin/2017/1024/7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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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对银行开展的非现场核查发现,银行对境内引入战略投资和企业购买境外房地产理解有偏差,导致结售汇数据统计错误。针对此情况,现精心筛选下面案例,供有关业务人员学习和参考。 案例1:境内某企业购汇30万美元,用于购买境外某公司8%的股权,且未通过境外证券市场,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和结论: 该企业购汇实质是对境外企业的投资,因为企业购买股权在10%以下,且未通过境外证券市场获得股权,应统计在横栏“440其他投资”,纵栏根据企境内企业性质确定归属。 类似地,境内企业获得境外企业的投资在总股本10%以下,而且未通过境外证券市场的结汇,应统计在横栏“240其他投资”,纵栏根据境内企业性质确定归属。 案例2:某公司由于进口设备发生故障,需购汇支付保证金借用外商备用设备,银行应如何统计,如备用设备归还,保证金退回结汇,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和结论: 该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的备用设备保证金购汇,应统计在横栏“440其他投资”,纵栏根据企业性质确定归属。当企业备用设备归还,保证金退回结汇,应统计在横栏“240其他投资”,纵栏根据企业性质确定归属。 类似地,企业支付的某境外项目竞标保证金购汇,也应统计在“440其他投资”项下。 2017-10-18/tianjin/2017/1018/7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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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对银行开展的非现场核查发现,银行对境内引入战略投资和企业购买境外房地产理解有偏差,导致结售汇数据统计错误。针对此情况,现精心筛选下面案例,供有关业务人员学习和参考。 案例1:某外资企业进口一批设备,协议要求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对外付款,设备原值1200万美元,按月付汇100万美元,目前企业需购汇支付第一笔款项,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和结论: 该笔业务属于融资租入货物后的付款,相当于跨境贷款。因此应统计在横栏“441跨境贷款”,纵栏“04外资机构”。 案例2:某企业借入国际商业贷款200万美元,2008年1月归还本金200万美元,利息8万美元,均为购汇支付,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和结论: 对于企业而言,其中200万美元是归还的跨境贷款本金,应统计在横栏“441跨境贷款”,纵栏根据企业实际性质进行选择。而另一部分8万美元是用于支付利息,应统计在横栏“332投资收益”, 纵栏根据企业实际性质进行选择。 2018-01-12/tianjin/2018/0112/7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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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对银行开展的非现场核查发现,银行对境内引入战略投资和企业购买境外房地产理解有偏差,导致结售汇数据统计错误。针对此情况,现精心筛选下面案例,供有关业务人员学习和参考。 案例1:某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存续期结束,机构将所持有证券出售,获得人民币资金购汇汇出,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和结论: 该QFII的购汇分为两部分:其投资本金应统计在横栏“432证券投资撤出”,纵栏“04外资机构”;其收益(或亏损)应统计在横栏“132,332投资收益”,纵栏“04外资机构”。 案例2:某境内公司拟通过境外证券市场回购其境外上市公司的股份,现已符合各种审核条件,特申请购汇支付,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和结论: 该笔购汇的实质是公司通过证券市场购回已流通在外的上市公司股份,应统计在横栏“431对境外证券投资”,纵栏则根据交易主体性质确定归属。 2017-09-14/tianjin/2017/0914/7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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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内某居民,其女儿定居在香港,因女儿拟去英国读书,该居民汇出外汇用于支持女儿读书。该笔外汇的汇出是否应该申报,如何申报? 其女儿定居香港已是非中国居民,虽汇款的用途为跨境求学,但交易性质属于居民与非居民个人间的捐赠,因此应申报在“421010个人间捐赠及无偿援助”项下,交易附言注明:个人捐赠非居民亲属留学款;如该笔款项需要偿还,则属于个人对外发放借款,应申报在“821020-向境外提供贷款”项下,交易附言可写为:个人向境外非居民亲属借出款项。 2.境内A足球俱乐部向境外B足球俱乐部支付球员转会费,应如何申报? 俱乐部支付的转会费以及以固定价格购买的专属权属于契约、租约和许可项下的一项资产,因此境内A足球俱乐部对外支付球员转会费,应申报在“522000-品牌、商标、契约和许可所有权等非生产非金融资产转让”项下,交易附言注明:球员转会费。 2017-11-27/tianjin/2017/1127/7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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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内A公司将半成品或原材料出口至境外B公司,由B公司加工成成品后直接销售给第三国的C公司,货款由C公司汇入境内A公司,境内A公司再将相应加工费支付给境外B公司,如何申报? 境外C公司汇入的货款,境内A公司应根据海关报关的贸易方式,申报在“121-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相应项下;A公司向境外B公司支付的加工费,应申报在“221000服务贸易-加工服务-出料加工工缴费支出”项下。 2.香港A公司向上海一家保税区B公司发出定单,采购B公司从日本C公司进口的原材料,货物直接发往深圳D公司进行加工后,由深圳D公司出口到香港。则上海的B公司收到香港A公司的货款应如何申报? B公司从日本C公司进口货物,向日本C公司付款时,应根据B公司海关报关或备案的贸易方式,申报在“121-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相应项下。上海的B公司收到香港A公司的货款,也应根据深圳D公司报关或备案的贸易方式,申报在“121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相应项下。 2017-11-13/tianjin/2017/1113/7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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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某企业向境外出口计算机配件,收到境外开立的信用证,寄单后经境外议付行承兑,根据客户的融资需求,境内收单行联系境外某银行为客户做了福费廷业务。随后境内银行收到境外银行清算的款项,福费廷应如何申报? 答:基于国际贸易的福费廷业务,收支应申报为基础交易。本例中收入实际为出口计算机配件货款,应申报在“121010 货物贸易—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一般贸易”项下。 2.问:天津A银行收到青岛B银行开立的以境内某出口企业为受益人的远期信用证,开证申请人为青岛保税区某进口企业,A银行应该出口企业的要求为其办理了福费廷业务,A银行将该福费廷业务转卖给境外C银行,A银行收到C银行汇入的款项并解付给该出口企业,应如何申报? 答:此处福费廷业务对应的贸易交易为国内贸易,当福费廷业务原始经办行境内卖出行(天津A银行)收到境外包办行(境外C银行)汇来的扣除利息及费用后的融资款时,出口企业根据解付入账情况,应申报在“822020 其他投资—负债—获得境外货款”项下。 2017-12-20/tianjin/2017/1220/7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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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对银行开展的非现场核查发现,银行对境内引入战略投资和企业购买境外房地产理解有偏差,导致结售汇数据统计错误。针对此情况,现精心筛选下面案例,供有关业务人员学习和参考。 案例1:根据中非协定,某中资银行向埃塞俄比亚政府提供了以人民币计价的优惠贷款,贷款到期后银行收回外汇并结汇,应如何统计? 分析和结论: 该中资银行收到的外汇分两部分,一部分为以人民币计价的贷款本金,另一部分为贷款利息。贷款本金结汇银行应统计横栏“240其他投资”,纵栏“01银行自身”;利息部分并入外汇利润处理,将来结汇计入“132投资收益”。 案例2:某非居民将其外汇在规定额度内结成人民币,并将其存放在境内银行,银行对于该笔人民币存款应如何统计? 分析和结论: 该非居民结汇的实质是其将外汇资产兑换成人民币存放在中国境内,是一种跨境投资行为。因此应统计横栏“240其他投资”,纵栏“06非居民个人”。 2017-12-29/tianjin/2017/1229/7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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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对银行开展的非现场核查发现,银行对境内引入战略投资和企业购买境外房地产理解有偏差,导致结售汇数据统计错误。针对此情况,现精心筛选下面案例,供有关业务人员学习和参考。 案例1:某非居民将其外汇在规定额度内结成人民币,将结汇的人民币购买了银行的人民币理财产品,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和结论: 虽然该非居民购买的是人民币理财产品,其仍然是一种跨境投资行为,因此应统计横栏“240其他投资”,纵栏“06非居民个人”。 案例2:某企业为外商投资的境内加工企业,于2008年4月向境外渣打银行借入款项400万美元结汇用于生产经营,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和结论: 此笔业务的实质为境内企业向境外金融机构借款,应统计在横栏“241跨境贷款”,纵栏“04外资机构”。 2018-01-05/tianjin/2018/0105/7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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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境内A公司向境外出口货物,并以该出口货物向境内C保险公司投保,后因货物损失等原因,境外进口商B公司要求支付赔款。如果受益人为境内出口商A公司,则该赔款支出应如何申报? 答:若保险合同中受益人为境内出口商A公司,境内保险公司对境内A公司负保险理赔责任。则境内A公司支付给境外B公司的赔偿款应申报在“424000二次收入(经常转移)—其他二次收入(经常转移)”项下,交易附言可写为:货物损失赔偿。 2.问:境内A公司向境外出口货物,并以该出口货物向境内C保险公司投保,后因货物损失等原因,境外进口商B公司要求支付赔款。如果受益人为境外进口商B公司,则该赔款支出应如何申报? 答:若保险合同中受益人为境外进口商B公司,保险公司对境外进口商负保险理赔责任,应申报在“422000二次收入(经常转移)—非寿险保险赔偿”项下,交易附言可写为:货物损失保险赔偿。 2018-01-03/tianjin/2018/0103/7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