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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结售汇业务是指什么? 答:结售汇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或因自身经营活动需求办理的人民币与外汇之间兑换的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 2.问:即期结售汇业务是指什么? 答:即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在交易订立日之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且清算价格为交易订立日当日汇价的结售汇交易。 2018-01-11/tianjin/2018/0111/8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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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见附件 附件1: 津汇发[2018]1号 2018-01-16/tianjin/2018/0116/8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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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见附件。 附件1: 2017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18-01-31/tianjin/2018/0131/8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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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对银行开展的非现场核查发现,银行对境内引入战略投资和企业购买境外房地产理解有偏差,导致结售汇数据统计错误。针对此情况,现精心筛选下面案例,供有关业务人员学习和参考。 案例1:某企业于2008年1月借入国内外汇贷款200万美元,利率为半年7%,在2008年8月企业购汇归还外汇贷款本金200万美元和利息14万美元,此笔业务银行应如何处理? 分析和结论: 200万美元本金购汇计入横栏“450国内外汇贷款”, 14万美元利息购汇应当计入横栏“332投资收益”, 纵栏根据企业实际性质进行选择。 【注意】目前外汇管理政策规定除出口押汇外的国内外汇贷款一般不允许结汇。实践中,部分企业经国家外汇管理局特批可以进行国内外汇贷款结汇的统计在“250国内外汇贷款”, 纵栏根据企业实际性质进行选择。 案例2:某农村商业银行于2004年经批准开办外汇业务,目前该行外汇资本金为700万美元。因该行外汇业务发展迅速,申请购汇500万美元以增加外汇资本金,经外汇局审核批准后购汇500万美元,该行如何统计? 分析和结论: 此类业务属于经外汇局审核批准的银行资本金本外币转换业务,应当统计在横栏“461资本金(营运资金)”,纵栏“01银行自身”。 2018-02-02/tianjin/2018/0202/8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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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按照9号文开展跨境融资业务的,需要遵守其他外债管理规定吗? 答:企业进行跨境融资所涉及的签约登记办理时限、签约变更登记、外债资金结汇使用、外债还本付息等,也应遵照19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备案(登记)时,除应按照19号文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交《宏观审慎外债风险加权余额情况表(企业版)》(见附件)及上年度或最新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2、企业按照9号文开展跨境融资活动融入的资金,在资金使用方面应当遵循哪些规定? 答:企业外债资金使用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的相关要求,并应注意外债期限与用途期限的匹配。企业借入人民币外债的,还需要同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等相关规定。 2018-01-19/tianjin/2018/0119/8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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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的通知》(汇发〔2017〕29号)实施后,个人是否会出现超过年度额度提取现金?如果超过年度额度,会产生什么影响? 答:年度额度由外汇局汇总各家发卡金融机构数据计算并通过发卡金融机构实施控制。个人在境外提取现金时应合理规划,避免出现超过年度额度提取现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的通知》也要求发卡金融机构采取有效方式提示发生境外提取现金交易的持卡人注意政策变化,加强政策宣传。 为防范部分持卡人恶意提取现金,超过年度额度的个人,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并将视情节严重程度,按《外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018-01-30/tianjin/2018/0130/8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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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的通知》(汇发〔2017〕29号)出台对持卡人境外消费有无影响?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的通知》不影响个人持卡境外消费。目前,银行卡已成为个人出境使用最主要的便利化支付工具,个人出境旅游、商务、留学所涉食、宿、行、购等经常项下交易,均可以使用银行卡支付,且不占用个人便利化年度5万美元购汇额度。《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的通知》主要是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并不改变银行卡外汇管理基本框架和个人用汇政策,个人持卡境外消费不受影响。 2018-01-25/tianjin/2018/0125/8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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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的通知》(汇发〔2017〕29号)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是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本人名下银行卡(含附属卡)合计每个自然年度不得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 二是将人民币卡、外币卡境外提取现金每卡每日额度统一为等值1万元人民币。 三是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境外提取现金超过年度额度的,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 四是个人不得通过借用他人银行卡或出借本人银行卡等方式规避或协助规避境外提取现金管理。 2018-01-18/tianjin/2018/0118/8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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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类企业货到付款业务,付款延期需要报告吗?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A类企业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B类或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企业应当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延期收款或付款日期、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对应的报关金额、关联关系类型等信息。 2018-01-29/tianjin/2018/0129/8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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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贸易融资项下,若放款资金由境外银行提供(例如包买行为境外银行的福费廷业务),此类融资款及回款是否也可直接进入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答:待核查账户的收入范围不含出口贸易融资项下境内银行放款及境外回款。对于符合规定的由境外银行提供的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属于买断型的,融资款应当进入企业的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属于非买断型的,融资款不必进入待核查账户,境外回款应当进入待核查账户。 2018-01-22/tianjin/2018/0122/8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