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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什么是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 答:本次扩大试点的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是指境内非金融类一般工商企业,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在试点地区提供面向境内外个人的外汇换人民币、人民币买外汇的双向兑换服务。 国际上,个人本外币兑换市场一般由银行网点、特许外币兑换商和外币代兑机构组成,针对不同客户人群和客户特点构成多层次的服务体系。我国办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的经营机构属于特许外币兑换商,类似于境外的找换店。 二、问:为什么要扩大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试点? 答:允许银行之外的一般工商企业办理本外币兑换业务,是完善个人兑换服务、丰富外汇市场主体、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一项重要举措。2008年8月2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北京、上海各选择一家特许机构进行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试点,取得了预期效果,各界反响良好,提出进行试点的地区和机构较为踊跃。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包括北京、上海在内的13个省市自治区、4个计划单列市扩大试点,增加试点机构数量,允许跨地区连锁经营,简化兑换手续,实施统一监管。上述试点地区有的是涉外经济发达、人员往来频繁的地区,有的是边境口岸城市或旅游中心城市,还有的是国家政策扶持地区,都有一定的兑换需求。 扩大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能够弥补我国个人本外币兑换服务的不足,形成银行、特许经营机构和外币代兑机构利用各自优势为不同客户群体提供多样化个人本外币兑换的服务网络,更好地服务于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的需要。 三、问:申请办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需要哪些条件?审批程序有哪些? 答:首先,个人不能申请办理此项业务,必须是一家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般性商业企业(内外资均可)。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外资为等值外汇),并从事外币代兑业务六个月以上。其次,企业内部需要有一定数量的了解外币兑换业务和外汇管理政策的从业人员。再次,企业需要有适合开展业务所需的场地、系统、设施及安全保障,尤其是应该具备与全国统一的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连接的软硬件条件。 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可向注册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报送申请材料,外汇分局收齐材料后,对申办企业是否具备经营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的条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当地个人本外币兑换市场的实际需求、申请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等客观条件,把握审批节奏并适当调节经营机构的数量。 四、问: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有哪些管理内容? 答:这次扩大试点,总结了前期试点经验和对特许经营机构的监管要求,制定了全国统一、规范的试点办法,同时兼顾合规性和便利性。主要包括:一是要求经营机构需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兑换业务,将每个客户的兑换纳入个人结售汇年度总额控制;二是为体现小额兑换的特点,限定特许经营机构对单一客户当天累计兑换金额不得超过5000美元;三是要求经营机构的所有经营活动通过外汇备付金账户进行,并对外汇备付金实行限额管理;四是要求经营机构按月向外汇分局报送兑换业务相关报表,履行国际收支、反洗钱等统计报告义务;五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根据适应市场需求合理布局、鼓励发展连锁经营的原则,把握审批节奏、调节机构数量,由点及面有序推进试点工作。 五、问:目前个人本外币兑换市场已有银行网点和外币代兑机构,特许经营机构的特点是什么? 答:我国去年个人本外币兑换(又称结售汇)量约有1700亿美元,其中境外个人兑换量约有240亿美元,市场潜力大、需求多样化。特许经营机构与银行网点和外币代兑机构在个人本外币兑换市场上是既相互竞争、又相互补充的关系。与其他两类机构相比,特许经营机构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目前外币代兑机构90%设在涉外宾馆酒店内,主要作为宾馆酒店的配套服务设施,满足住店客户结算时的外币兑换需求,银行网点普遍集中在对公业务和居民密集区,而在机场、酒店、风景区等非居民集中的消费场所则网点设置较少,特许经营机构能够根据市场需要设置网点。二是银行网点一般有营业时间限制,部分节假日甚至不营业,外币代兑机构服务区域有限,而特许经营机构能够根据市场的需求随时延长营业时间,部分设在机场的网点能够24小时营业。三是相比于外币代兑机构,特许经营机构具有双向兑换及自主定价能力,而且人员专业化程度较高,能够识别主要国家货币现钞,及时掌握新的防伪技术,并具备基本的外语沟通能力。 六、问:此次扩大试点的地区有广西、云南、新疆等边境省份,请问边境贸易结算是否可以利用此次试点提供的服务? 答:此次扩大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试点的主要目的是方便个人,特别是满足进出境频繁地区人员的外币兑换需求,体现小额、便利的特点。本次试点将边境省份列入扩大试点地区范围,鼓励设立在边境口岸城市的特许经营机构加挂周边国家和地区货币进行收兑,如果该货币无法通过开户银行平盘,还允许特许经营机构选择其他渠道平盘,这将有利于引导当地合理的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需求进入正规渠道,从源头抑制非法外汇交易,但可能难以完全适应边贸结算的需要,边贸结算应该仍主要通过银行渠道。 2009-11-11/safe/2009/1111/47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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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记者就《规定》有关内容采访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负责人。 问:《规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在当前世界经济金融逐步全球化、一体化背景下,境内企业对优化外汇资源配置、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提出了更高的需求,为便利和支持境内企业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行为,在适应国际收支均衡管理需要的情况下,近年来外汇局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改革和规范企业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政策措施。例如:《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8号)等。 为进一步降低境内企业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门槛,明确境内外币资金池业务运营方式,规范和健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法规,推进外汇管理法规的清理和修订工作,外汇局拟定了《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并广泛征求了银行、企业等意见,《规定》于2009年10月12日发布,并于2009年11月1日起实施。 《规定》的实施将使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更加规范化、系统化,符合当前经济形势发展,有利于境内企业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增强竞争优势,同时,有利于推动银企合作、业务创新,加快我国金融服务业与国际运作接轨。 问:《规定》主要有哪些改革措施? 答:一是放宽了业务主体资格限制;二是明确了境内外币资金池业务的运营方式,规范了境内外币资金池业务的基本原则、业务结构、审核程序等相关内容,并明确由实施方案的受托银行(财务公司)负责进行申请及相关统计报备;三是进一步简政放权,《规定》中所涉及的外汇管理核准等相关事宜均由外汇局分局(管理部)办理,总局不再承担具体的审核工作;四是规范与健全了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法规,将《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8)内容完善并纳入《规定》框架中,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法规的清理和修订工作。同时,进一步简化相关外汇业务核准手续,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所涉及的相关账户开立、境内外汇划转等事项,受托银行(财务公司)可持业务资格核准文件为企业办理,无需外汇局核准。 问: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依照本《规定》及其他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包括境内企业内部成员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实施外币资金池管理以及通过内部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 问:上述措施实施后,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可能存在哪些风险?如何防范风险? 答:一是由于境内企业内部成员用于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的资金来源于其资本金外汇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内可自由支配的外汇资金,可能会出现外汇资本金借外汇资金集中运营渠道进行结汇,规避现行外汇资本金结汇政策的风险。为防范上述风险,在《规定》中明确:境内企业委托贷款资金不得结汇使用,不得用于质押人民币贷款,若需结汇使用,境内企业应将来源于其资本金外汇账户或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委托贷款资金原路返回至其原划出资金的资本金外汇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再按相关规定办理结汇。 二是对于以外币资金池方式实现外汇资金集中运营,为避免与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的“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的真实性审核方式相冲突,在外币资金池的方案设计上规定:用于集中的自有外汇资金应“先落地,后集中”,并严格限定外汇委托贷款专用账户、资本金外汇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等账户的收支范围,坚持全收全支原则,不得自行轧差结算。 总体而言,境内企业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风险有限,而且,也是在可控的范围之内通过上述方案设计防范所涉风险。 问: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是否适用于由境外母公司控股的境内企业内部成员? 答:适用,《规定》第二十八条明确了:“由同一境外母公司控股的境内企业内部成员适用本规定”。 问:境内企业通过内部财务公司以吸收内部成员外汇存款、对内部成员发放外汇贷款的方式开展外汇资金运营业务是否需要外汇局核准? 答:境内企业若仅通过内部财务公司以吸收内部成员外汇存款、对内部成员发放外汇贷款的方式开展外汇资金运营业务则无需外汇局核准;方案所涉及的外汇账户开立、境内外汇划转等事项也无须经外汇局核准。 但若以委托贷款为法律框架实施外币现金池方式,则需由外汇局核准并应按照《规定》相关规定办理。 问: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8号)相关内容相比,此次《规定》中境内企业通过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管理相关内容是否有变化? 答:没有原则变化,但相关内容更加科学、完善,如,此次在《规定》中进一步明确了财务公司办理结售汇业务的有关程序,即财务公司应在获得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后,才能按照结售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 问:如何理解《规定》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以及《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8)的关系? 答: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8号)同时废止。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2009-10-15/safe/2009/1015/47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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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境内企业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支持境内企业“走出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实施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67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前期试点基础上,自 2011 年 1 月 1 日 起 ,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操作规程。 此项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对境内企业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实行开户登记制度。境内企业符合出口收入来源且在境外有实际支付需求、近两年内未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等条件的,均可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二是对境内企业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实行规模管理。存放境外的规模,由境内企业根据实际需求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外汇局进行登记备案;三是简化出口核销、联网核查等业务操作,实行企业事后报告制度;四是对境内企业境外账户收支实施非现场监测,对异常情况实施现场核查。 此项政策的出台,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进贸易便利化的重大举措,既可以平衡贸易项下的资金流出入,又可以切实便利境内企业进行跨境资金运作,支持境内企业“走出去”发展壮大。对跨境贸易收支较为频繁的企业,可减少其外汇资金跨境划转费用及汇兑成本;对参与国际市场程度较高、集团化管理能力强的企业,有助于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境外融资成本,进一步增强国际竞争力。(完) 2010-12-31/safe/2010/1231/47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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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推进贸易便利化,更好地为企业服务,促进涉外经济发展,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 2010 年 5 月 1 日 开始,在天津、江苏、山东、湖北、内蒙古、福建以及青岛等七个省(市)开展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试点。 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是推动我国外汇管理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的举措,将大为便利贸易项下对外支付,减轻企业和银行负担。此次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合规企业的正常进口付汇业务无需再办理现场核销手续;取消银行为企业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的联网核查手续;外汇局对企业实行名录管理,进口付汇名录信息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共享,企业异地付汇无需再到外汇局办理事前备案手续;外汇局利用“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以企业为主体进行非现场核查和监测预警,针对异常交易主体进行现场核查,确定企业分类考核等级并实施分类管理。 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充分体现了外汇管理理念更新和方式转变。一是实现了由逐笔核销向总量核查、现场核销向非现场核查、行为监管向主体监管的转变;二是大力简化了企业进口付汇手续,降低企业成本,特别是保证合规企业的正常业务活动顺畅进行;三是对企业实施分类监管,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依法处罚相关违规企业。(完) 注:2009年贸易信贷抽样调查方法进行了调整,按新方法统计的2009年末贸易信贷余额为1617亿美元。为保证数据的可比性,2008年末贸易信贷余额相应调整为1296亿美元(原为1141亿美元)。 2010-04-07/safe/2010/0407/47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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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境内企业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进一步便利和支持境内企业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行为、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 《规定》在总结2004年10月以来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经验基础上,对境内企业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进行了进一步的改革,主要体现在:一是进一步降低了外汇资金集中运营准入门槛。外币资金池业务原则上只要参加外币资金池的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及提供资金池服务的银行(财务公司)之间达成协议、并遵守委托放款的法律框架即可进行;二是明确了境内外币资金池管理政策,进一步规范了境内企业外币资金池的运营方式、基本原则以及审核程序等相关内容;三是下放审批权限,境内企业外币资金池业务、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以及所涉及的汇兑审核均由所在地外汇分局办理;四是规范与健全了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法规,将《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8号)内容纳入《规定》框架中并予以完善,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法规的清理和修订工作。 《规定》的实施将使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更加规范、更加完善,符合外汇金融管理体制改革的趋势和当前经济形势发展。特别是在当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形势下,有利于境内企业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增强竞争优势。同时,推动银企合作、业务创新,加快我国金融服务业与国际运作接轨的步伐。(完) 2009-10-15/safe/2009/1015/47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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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支持银行业务创新,方便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先后批准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及中国工商银行试点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 2007年2月《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其细则正式实施以来,个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到银行柜台即可办理本人年度总额以内的购汇和结汇业务。此次试点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为个人提供了更为高效、便捷的业务办理渠道,境内个人持本人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在试点银行开立账户后,即可通过网上银行或自助终端,直接办理本人年度总额以内经常项下非经营性的购汇和结汇业务,提高了业务办理效率,同时有助于减轻银行柜台压力,降低银行成本。 通过电子银行系统与“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境内个人在电子银行系统办理购汇和结汇业务的相关信息将实时、自动传输至“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并纳入个人结售汇年度总额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密切跟踪监测试点运行情况,总结试点经验,防范异常外汇资金利用个人电子银行渠道流出入,维护规范有序的外汇市场环境。(完) 2010-04-23/safe/2010/0423/47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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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以来,我国外汇市场交易品种日趋丰富,银行对客户市场和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远期和外汇掉期交易稳步发展。2007年8月,银行间外汇市场推出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交易。为进一步满足市场主体规避汇率风险的需求,不断推动外汇市场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银行对客户市场推出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通知》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简化市场准入管理,凡取得对客户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经营资格满1年的银行,可以直接对客户开办货币掉期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再实施事前资格审批;二是便利市场交易,银行对客户办理货币掉期业务的币种、期限等交易要素由银行自行确定;三是货币掉期中的利率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贷款利率的管理规定。 《通知》的发布将为企业规避汇率、利率风险提供更多工具选择,对于促进境内外汇市场发展、提高企业避险意识和能力具有积极意义。(完) 2011-01-30/safe/2011/0130/47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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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丰富外汇市场交易品种,为企业和银行提供更多的汇率避险保值工具,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组织开展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并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8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产品类型为普通欧式期权。二是规定客户办理期权业务应符合实需原则。三是对银行开办期权业务实行备案管理,不设置非市场化的准入条件。四是将银行期权交易的Delta头寸纳入结售汇综合头寸统一管理。 《通知》的发布,有利于形成完整的期权市场结构,完善国内外汇市场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体系,进一步便利企业、银行等市场主体规避汇率风险,有利于不断推进国内外汇市场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完) 2011-02-16/safe/2011/0216/47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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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各级外汇局开展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工作,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新修订的《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以下简称《核查制度》),并于2011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核查制度》的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根据现行的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相关制度及其应用系统功能,对2003年版的核查制度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废止了旧版核查制度;二是将大额交易与重要交易项目重点核实工作纳入《核查制度》,归并原大额交易重点核实工作的相关规定,并废止原大额交易重点核实制度;三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核查工作涉及的相关量化指标;四是规范现场核查和大额交易重点核实工作的流程;五是明确各级外汇局国际收支部门对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定行为的处理措施及向外汇检查部门移交案件的操作程序。 新修订的《核查制度》,将使核查工作更准确地反映现行国际收支申报统计及其配套系统的有关情况,进一步完善申报数据的核查标准,明确核查工作的操作流程,有助于规范国际收支统计的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和申报数据质量。(完) 2011-01-20/safe/2011/0120/47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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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境外“热钱”怎样入境,去向何方,为啥流入,规模多大,如何应对?针对这些人们高度关注的问题,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邓先宏接受《人民日报》独家专访。 怎样入境 多采取“蚂蚁搬家”方式,尚未发现“热钱”有组织、大规模流入境内 记者:热钱(Hot Money),又称游资,通常定义为追求最高报酬和最低风险,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迅速流动的短期投机性资金。总感觉社会各界对“热钱”定义不一、观点各异,外汇局是如何界定“热钱”的? 邓先宏:当前社会各界对“热钱”到底是什么还没有明确统一的界定。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还保持着适度资本管制的前提下,我国的“热钱”问题与那些资本自由流动的国家或经济体有着完全不同的语境,盲目套用得出的结论恐怕会南辕北辙。毫无疑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跨境资金都是逐利的,投资和投机的界限不易区分。问题的关键要看资金流动是否具有真实、合法合规的贸易投资背景。同时,长、短期资本的划分也只是相对的,在某些特定条件下二者可以相互转化。在我国,由于存在资本项目管制,所谓“热钱”应明确为那些纯粹以投机套利为目的、无真实贸易或投资背景的国际收支交易及跨境资金流动。 记者:外汇局是否发现有“热钱”大规模流入,或者外界传言的“金融大鳄”操作“热钱”的迹象或案例? 邓先宏:从今年2月开始,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外汇流入量较大的13个省市组织开展了应对和打击“热钱”专项行动,共计非现场排查近期的跨境交易347万笔,累计排查金额4400多亿美元。截至目前,专项行动已查实190起涉嫌违规案件,涉案金额73.5亿美元,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专项行动的数据显示,我国跨境资本流动及外汇收支总体上是合法合规的,尚未发现境外“热钱”有组织、大规模流入境内。违规流入的“热钱”多采取“蚂蚁搬家”方式,呈现多点式、渗透的特点。至于所谓的“金融大鳄”问题,由于我国对资本项目交易还存在一定管制,国际上正规的大型金融机构,出于法律风险等方面的考虑,通常不会采取违规途径。此次专项行动也证实了这一点。 记者:外汇局局长易纲在今年两会期间曾披露,流入我国的“热钱”很多都披着合法合规的外衣,您能否介绍一下“热钱”是如何“伪装”流入的? 邓先宏:专项行动显示,“热钱”违规流入主要集中在传统的贸易和投资领域,方式五花八门,确实给监管和查处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但只要抓住“热钱”的运作规律,不难发现其中的疑点,可以说其“伪装术”并不高明。 例如,部分加工贸易企业利用价格做文章,即通过高报工缴费、虚增可收汇额度和转移定价等方式达到多收汇、多结汇的目的;部分转口贸易企业利用收付汇时差“动手脚”,即通过收汇后全额结汇、推迟付汇及虚构交易等方式扩大外汇净流入;服务贸易项下“热钱”主要是以运输费、咨询费名义违规办理收结汇,有些企业以服务贸易收入的名义收取资本项下外汇资金,以逃避外汇监管;外商投资项下的“热钱”很多与“虚假外资”有关。部分外资企业虽有真实项目,但无真正的“外资”,有的干脆就是“空壳企业”,所需外汇通常通过中间人与地下钱庄之间进行资金交易,资本金结汇后用于归还地下钱庄或境内外出资人。个人项下的“热钱”主要是通过分散汇入—分散结汇—集中入账等多种形式,达到将大额资金化整为零进行分拆结汇的目的。 专项行动发现,大部分银行能够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相关业务,履行真实性审核职责。但也有个别银行在办理日常业务中合规意识薄弱,对单证审核不严;甚至有的银行为短期利益驱使,主动“配合”客户进行业务“创新”,为企业规避外汇管理导入资金提供便利,不仅扰乱了外汇市场的正常秩序,也给银行经营管理带来风险。 去向何方 “热钱”进入的重要目标就是进入股市、楼市获取资产价格上涨收益 记者:“热钱”的去向一直是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专项行动中是否发现了“热钱”进入楼市、股市的痕迹? 邓先宏:从专项行动看,“热钱”进入的重要目标就是进入股市、楼市获取资产价格上涨收益,这符合“热钱”的投机套利本性。 “热钱”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往往通过贸易、外资、银行、个人等多个渠道,既有企业行为,也有个人行为。有的是集团公司内部关联企业套汇运作。如香港某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境内多家房地产企业,由境内子公司以人民币资金垫付土地拍卖保证金,香港母公司通过设立房地产项目公司方式,将外汇资本金结汇后偿还代垫款。上述企业涉嫌违反资本金支付结汇制、非法套汇、擅自对外放款和擅自经营金融业务等,违规金额较大、资金链条复杂、性质严重。也有个别银行向境外个人发放了中长期房屋抵押外汇贷款,且房贷结汇后用于购买境内房产。 关于“热钱”进入股市,专项行动中发现部分外商投资企业虚构用途将资本金结汇后进入股市的案例。此类案例中,外资企业以支付货款等名义向银行申报资本金结汇,将结汇所得人民币划给境内关联企业,关联企业再以往来款等名义将资金原路划回。外资企业收回此笔人民币资金后,不再受结汇时申报用途限制,从而流入A股市场。 流入动因 当前“热钱”流入,既有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原因,也有监管方式、体制机制等原因 记者:有人说,国际金融危机深刻改变了全球资金的配置方向和规模,快进快出的“热钱”正出现在包括中国在内的新兴市场国家门口。这样的说法是否道出了“热钱”流入的原因? 邓先宏:分析当前“热钱”流入的原因,既要分析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也要看到监管方式、体制机制等原因。 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良好的经济基本面以及汇差、利差等价格因素是吸引外汇资金持续流入的根本原因。危机爆发后,我国经济率先回升向好,资本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回暖,加之本外币正利率差和人民币升值预期因素影响,对境外资本有较强的吸引力。由于外汇资金持续流入,推高了国内股市和楼市价格,强化了人民币升值预期,反过来进一步刺激外汇资金流入,一定程度上容易形成外汇资金持续流入的正反馈机制。 此外,我国经常项目已经开放,但资本项目还存在一定管制,资本项目中各个子项目之间管理方式和管制程度也存在一定差异,因此,“热钱”必然竭尽所能避开管制,从开放和便利化程度较高的渠道(如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直接投资)渗透流入。 规模多大 单靠计算国际收支数据不可能全面得出“热钱”流入情况 记者:“热钱”流入的规模一直众说纷纭。此前,社会上用“新增外汇储备-贸易顺差-实际利用外资=热钱”的方法估算“热钱”流入规模;近期,又有人提出用“新增外汇占款-贸易顺差-实际利用外资=热钱”的方法计算“热钱”规模。对此您怎么看? 邓先宏:你提到的两种方法都可以称作“残差法”,其主要思路是试图发现统计数据中的“不可解释”部分,并将“不可解释”与“热钱”等因素挂钩。第一种方法是将外汇储备增加额扣除同期贸易顺差和实际利用外资后得到的差额归结为无法解释,即为“热钱”流入规模。第二种方法将外汇储备增加额换成了新增外汇占款。 “残差法”的关键是“不可解释”的设定。尽管会有些枯燥,这里我觉得有必要把这个问题说得更深入一些。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编制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规定的各项原则编制,并基于以下恒等式: 储备资产=货物+服务+收益+经常转移+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和对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其他投资+净误差与遗漏 变换成“残差”的形式: “残差”=储备资产-货物-外商直接投资=服务+收益+经常转移+资本项目+对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其他投资+净误差与遗漏 可以很清楚地看到,所谓“残差”实际上由服务、收益、对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项国际收支交易构成,这既称不上“不可解释”,更与所谓“热钱”扯不上关系。难道说贸易和外商直接投资中就没有“热钱”,除了贸易和外商直接投资之外的国际收支交易都是“热钱”?这明显有悖常理。因此,用残差法计算“热钱”流入规模,其起点就是错误的,结论更是谬之千里。 此外还必须说明的是,即使是“净误差与遗漏”,很多也是出于国际收支统计技术的原因,不能简单等同于不可解释。 关于近期用新增外汇占款来计算“热钱”流入规模的方法,实际上是残差法的局部“改进”。当然,它和第一种残差法一样,漏掉了服务、收益等其他同样重要的国际收支交易。关于外汇占款这个数据,权威的解释应该在央行,但我认为,在没有明确外汇占款构成要素及形成机制的情况下,直接以新增外汇占款替代新增外汇储备,将不同范畴的统计数据混在一起,只会使研究方法更加扭曲,更加偏离正确的轨道。如果说“不可解释”的话,这种方法的设计本身倒是有一些“不可解释”的地方。 记者:那您觉得哪种方法判断“热钱”规模要更准确一些? 邓先宏:判断“热钱”规模,必须要看到“热钱”很多都是披着合法合规的外衣进入的,也就是说单靠算国际收支数据这本“会计账”是不大可能全面得出“热钱”流入情况的。但在管理实践中,通过监测和查处“热钱”,可以为判断“热钱”流入规模提供一定的依据。例如,此次专项行动累计排查金额4400多亿美元,已查实的“热钱”涉案金额73.5亿美元,这个数字是建立在对国际收支交易记录进行系统排查的基础上的,是实打实的。也正因为如此,我们才得出一个认识,我国大多数国际收支交易是合法合规的,但不排除违法违规资本“借道”混入。有观点动辄认为有成百上千亿的“热钱”流入,我觉得还是要基于事实依据。 如何应对 防范“热钱”流入要标本兼治 记者:中国经济的持续较快发展吸引着“热钱”流入,最近,央行又决定进一步推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热钱”也可能赌人民币升值而加快流入中国。您认为防治“热钱”,重点应做好哪些工作? 邓先宏:防范“热钱”等违规资金流入宜标本兼治。从长远来看,关键是更加注重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更加注重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理顺国内资源、资金等价格体系,不断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避免给“热钱”提供持续套利投机的空间。同时,要坚守防范风险的政策底线,着眼当前监管中的重点渠道、重点项目和薄弱环节,不断完善外汇管理以及相关管理政策,加强监管协调,充分发挥监管合力,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外汇交易活动,有效防范和遏制“热钱”流入,切实维护好涉外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外汇政策环境。 2010-07-05/safe/2010/0705/47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