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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外汇管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把“两个维护”落实到履职全过程,在国内外风险挑战明显上升的复杂局面下较好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展望2020年,虽受新冠疫情短期影响,中美经贸摩擦等外部冲击也时有反复,但我国经济潜力大、韧性强、长期向好趋势不改,外汇市场和国际收支平稳运行的基础依然稳固。外汇管理工作将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中央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政治建设为统领,按照“四个坚持”和“六稳”要求,做好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不断完善与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切实把党领导经济工作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改革与开放驱动外汇领域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在过去的一年里,外汇管理工作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打造便捷高效、稳定透明、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一是推出12项便利化措施。经国务院常务会审议通过,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进一步便利市场主体办理外汇业务,为稳外贸、稳外资提供有力支撑。二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上线试运行外汇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和“互联网+监管”系统,大大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外汇管理规范化水平。推出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2019年累计完成应收账款融资放款金额118亿美元,服务企业2115家,助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支持贸易新业态、新模式,优化分类分级管理模式,简化小微企业业务办理流程。深化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三是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等对外开放高地在外汇管理改革方面先行先试。支持上海、天津等18个自贸试验区开展多项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在全国自贸试验区试点取消4项外汇管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积极推动粤港澳大湾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全面实现粤港澳大湾区税务备案电子化。发布6项惠澳政策,便利横琴澳门企业跨境投融资。四是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更新发布《“一带一路”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概览(2018)》,为市场主体理性开展贸易投资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丰富的参考信息。 外汇领域改革开放迈出重要步伐。统筹交易和汇兑环节,以金融市场开放为重点,稳步推动资本项目开放。一是完善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取消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RQFII)投资额度限制,更好地满足境外投资者投资需求。二是深化外汇市场发展。稳妥推进证券公司结售汇业务试点。优化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套保机制。完善外汇市场监管,指导外汇交易中心修订《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规则》。三是扩大债券市场对外开放。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实现不同投资渠道资金和债券互通。四是提升股票市场互联互通和国际化水平。支持科创板、“沪伦通”落地。明确存托凭证双向发行(CDR/GDR)所涉汇兑管理原则。 外汇领域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取得成效。一是提升跨境资金流动监测能力与水平。持续加强外汇市场形势动态监测和国际收支风险研判,构建跨境资金流动常态化监测预警机制,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二是完善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发布《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办法》,有效传导外汇管理政策。灵活运用宏观审慎管理政策,逆周期、市场化调节跨境资金流动。三是严厉打击地下钱庄、非法网络炒汇等外汇领域违法违规活动。2019年共查处外汇违规案件2547起,处罚没款8.6亿元人民币,其中虚假欺骗性交易、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实质性违规罚没款占比96.4%。 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不断完善。一是外汇储备规模稳中有升。在全球负利率趋势加剧和国际金融市场大幅震荡等风险的冲击下,我国外汇储备规模继续上升,2019年末为31079亿美元,较年初上升352亿美元,升幅为1.1%。二是坚持商业化原则拓展外汇储备多元化运用。推动丝路基金等股权投资机构完善公司治理、业务管理和队伍建设,支持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提高外汇储备经营透明度,首次对外披露外汇储备历史投资收益、货币结构等数据。 我国外汇形势总体平稳 2019年,中美经贸摩擦反复多变,全球经济贸易增长放缓,国际金融市场波动加剧,国内经济存在下行压力。面对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外汇管理部门统筹施策,多措并举,有效维护了我国外汇市场平稳运行。总体来看,我国外汇市场运行理性有序,国际收支结构合理稳健,外汇市场的风险缓释能力明显提升、韧性进一步增强。 我国外汇市场运行总体平稳 人民币汇率在全球货币中表现相对稳健。一是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保持了基本稳定。2019年,很多非美元货币对美元汇率呈下跌态势,如欧元对美元贬值2.3%,新兴市场货币指数下跌1.3%。在中美经贸摩擦直接冲击下,人民币对美元境内即期汇率(CNY)小幅贬值1.4%。二是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弹性增强,汇率的自动稳定器作用更加突出。从人民币汇率最高点与最低点之间的年度波幅看,2018年为10.5%,是近年来的最高水平;2019年,人民币虽然总体呈现小幅贬值,但期间波动也较明显,最高点与最低点之间的变动幅度达7.7%,同样是近年来的较高水平。与其他主要货币相比,人民币双向波动的弹性也不低,总体处于相对合适的水平。总的来看,随着汇率形成机制不断完善,人民币汇率弹性不断增强,在配置外汇资源、平衡国际收支、增强宏观经济韧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跨境资金流动总体稳定,外汇市场主体更加理性。一是主要指标表现相对稳定。2019年,银行结售汇月均逆差只有47亿美元,处于基本平衡状态,远低于 2015年和2016年动辄几百亿美元的月度逆差水平;非银行部门跨境收支小幅顺差245亿美元;外汇储备规模稳中有升。二是我国跨境资金流动和外汇市场供求的波动性明显降低、稳定性显著增强。企业贸易、投融资行为更趋平稳,个人结售汇稳中有降。2015年末至2017年初外汇市场几次出现的“汇率贬值——跨境资本流出——外汇储备下降”的负向螺旋没有再次出现。三是我国外汇市场的风险缓释能力已明显提升。市场主体对中国经济的韧性、中国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有了更深入的认知,市场主体的外汇交易行为更加理性有序。 我国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格局 我国经常账户逐步进入基本平衡的发展阶段,反映了经济结构优化和内外部平衡的结果。2008年以前,经常账户顺差持续上升,2007年达到最高水平(当年与GDP之比为9.9%);2008年至2015年,经常账户顺差总体收窄;2016年以来,经常账户收支更趋平衡,经常账户顺差与GDP之比在2%以下,2019年为1.2%,持续处于合理区间。这是我国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的必然趋势,具有合理性和积极意义,说明内需尤其是消费对我国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更加突出。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步伐加快,近年来我国债市和股市的外资流入明显增多,成为我国资本项下跨境资本流动的一个重要特征。根据外汇局统计,2019年末境外投资者净增持境内债券和股票合计近1300亿美元,余额接近6500亿美元,比2016年末余额上升一倍多。其中,很多是以中长期资产配置为目的的境外投资者。当前,在债券的境外持有者中,境外央行的持有金额超过六成,稳定性较高。 我国外债风险总体可控,外债结构趋于优化。一是外债总量有所上升但主要指标处于国际安全线以内。截至2019年9月末,我国全口径外债规模为20325亿美元,较2018年末增加673亿美元,增幅明显趋稳。外债规模上升总体与经济增长和对外开放相适应,主要外债指标都处于国际安全线以内,且低于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水平。二是外债结构趋于优化,稳定性进一步增强。随着我国债券市场持续开放,债务证券成为近年来我国外债增加的主要推动力。2019年9月末债务证券余额较2014年末增长2.4倍;占比为25%,比2014年末占比提高16个百分点。境外投资者以中长期资产配置需求为主,稳定性较强,体现了对中国经济长期向好的预期,是未来我国外债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 外汇市场和国际收支平稳运行的基础依然稳固 2020年以来,受多方面因素影响,人民币汇率呈现双向波动,外汇市场供求保持基本平衡。年初,受中美签署第一阶段经贸协议提振,市场情绪总体积极正面,人民币汇率延续2019年底的升值态势,在全球货币中表现突出,外汇市场稳定性也进一步巩固。春节假期前,突发的新冠肺炎疫情引发市场情绪波动,人民币汇率也随之回调。2月3日节后境内开市首日,在岸人民币对美元交易价(CNY)补跌破7,但市场超调很快被纠正,人民币汇率总体呈现窄幅波动。据初步统计,2020年以来,银行结售汇、非银行部门涉外收支均呈现顺差,企业、个人等市场主体行为理性有序,外汇市场运行保持稳定,外汇供求基本平衡。一段时间以来的外汇市场发展态势证明,人民币汇率弹性较强、双向波动的特征没有改变,汇率预期持续保持稳定,我国外汇市场和国际收支平稳运行的基础依然稳固。 经济基本面、政策基本面以及市场基本面将继续发挥稳定外汇市场和国际收支的主导作用。一是从经济基本面看,我国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趋势不会改变。经济增长具有足够的韧性和巨大的潜力,宏观政策逆周期调节的空间相对较大,积极的财政政策更加积极有为,稳健的货币政策更加灵活适度,不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将为经济平稳运行提供有效支撑。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的影响是短暂、有限的,我国强有力的应对措施终将战胜疫情。二是从制度条件看,稳步扩大高水平开放尤其是金融市场双向开放潜力仍大。2020年全面实施新的《外商投资法》,正式实施新的《证券法》,金融领域对外开放也将进一步加快。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逐步完善,操作实践经验也更加成熟。三是从市场环境看,当前人民币汇率更加灵活,外汇市场主体更趋理性,外汇市场自发调节能力将进一步提升,市场成熟度也会继续提升。四是从外部环境看,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有效落实,将有利于增强双边贸易往来,增强全球市场信心,为正常的贸易、投融资活动创造良好环境。 2020年我国国际收支和外汇市场运行仍将平稳有序。一方面,我国经常账户保持基本平衡具备较为充分的条件。一是我国制造业将保持较强的国际竞争力。我国制造业具有成熟的基础设施、完备的产业链条、大量的技术工人,整体仍存在较大优势。2018年,制造业增加值超过4万亿美元,排名全球首位。随着制造业转型升级,相关产品将保持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为货物贸易发展和经常账户稳定提供有力支撑。二是随着国内服务质量以及教育水平等提升,服务贸易逆差趋势性回稳甚至收窄;对外投资结构持续优化将使投资收益逆差得到改善,总体上均有利于经常账户保持小幅顺差。另一方面,我国债券和股票市场国际化程度将进一步提升,境外资本进入中国仍具有较大的增长空间。我国债市、股市规模均位居世界第二位,但外资持有比重分别只有3%和4%左右。我国经济金融运行总体稳健,是全球主要经济体中少数仍然实行正常货币政策的国家,目前的人民币资产收益率相对较高,对境外投资者吸引力也较大。 下一阶段外汇管理的重点工作 2020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外汇管理工作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以改革开放为动力,按照“六稳”工作要求,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为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完成“十三五”规划提供有力支持。 适应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加快完善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以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为抓手,加快改革完善与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一是完善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管理。宏观审慎管理以维护外汇市场基本稳定、防止大规模跨境资本流动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为总体目标。建立和完善跨境资本流动监测、预警和响应机制,采取必要的数量和价格工具,逆周期、市场化调控外汇市场主体的顺周期行为。二是加强外汇市场微观监管。外汇市场微观监管立足我国资本项目未完全开放的现实制度条件,对外汇市场各类主体及其交易行为实施真实性审核、行为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维护外汇市场秩序。 强化责任意识,做好金融外汇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外汇局快速反应,1月27日发布了《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后又会同四部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便利防疫物资进口和用汇需求。下一步,外汇局将继续做好支持各地疫情防控的相关工作。一是简化防疫物资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对于需要采购疫情防控物资的政府部门、公益机构、医院等非经营类机构,按特事特办原则保障防疫物资货款的顺畅支付。二是简化外汇捐款入账结汇手续,银行可直接办理资金入账结汇。三是放宽疫情防控相关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的事前单证要求。四是便利疫情防控相关跨境融资,确有需要的企业可取消借用外债限额,并可线上申请外债登记。五是保障个人正常用汇需求,鼓励通过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服务国家全面开放新格局。坚持以改革开放为动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确保对外开放继续往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方向推进。一是直接投资方面,落实《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为外商直接投资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探索私募股权基金参与跨境直接投资管理模式。二是证券投资方面,配合债券、股票市场及衍生品市场的开放进程,完善资金汇兑、跨境资金转移的管理政策。三是跨境融资方面,完善跨境融资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进一步简化外债登记和汇兑管理流程等。四是建设开放的、有竞争力的外汇市场。丰富外汇市场供求,扩大外汇市场双向开放,完善外汇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外汇市场监管。 提升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一是加快深入推进12条便利化措施落地见效。切实做好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和企业,尤其是对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的相关外汇管理服务。二是优化外汇业务办理便民措施。支持市场主体通过“网上办、预约办、邮寄办”等“非接触”方式办理外汇业务,提升外汇管理服务质量和效率。继续减少行政许可,开展外汇管理推进外汇账户清理整合。完善信息基础化设施,继续推进“数字外管”和“安全外管”建设。三是加大对进出口企业的贸易融资支持力度,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四是支持自贸试验区、上海临港新片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粤港澳大湾区等外汇管理改革先行先试。 积极防范外部冲击风险,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一是完善风险应对预案。加强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理论和政策研究。深入分析外部冲击对贸易投资、国际收支和跨境资本流动的影响,丰富政策措施工具箱。二是完善外汇市场监管。完善外汇批发市场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外汇批发市场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工作机制。引导企业树立“财务中性”管理理念。推进外汇领域微观审慎监管。三是严厉打击外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非现场监测预警水平,着力查处虚假欺骗性交易。保持执法标准跨周期的一致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维护外汇市场秩序。 完善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保障资产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密切关注国际经济金融形势变化,坚持稳健审慎经营,保持资产风险和收益的平衡。坚持商业化原则,创新优化投资方式和渠道,稳妥审慎推进多元化运用。不断提升外汇储备运营管理现代化水平。 2020-03-05/shanghai/2020/0305/12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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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4日,经国务院同意,人民银行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金融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30条意见”)。在当前情况下,“30条意见”的发布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改革开放的坚定决心。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作为执行和操作层,肩负着具体落实“30条意见”的重要任务,将按照国务院和人民银行总行的部署,结合辖区实际,精心制定落实措施,为进一步加快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金融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贡献力量。 “30条意见”体现了改革的系统集成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加强系统集成、协同高效,“30条意见”充分体现了这一思想。“30条意见”全文共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提出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深化金融体制机制改革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三项总体要求;第二部分从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促进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两方面提出推进临港新片区金融先行先试的7条意见;第三部分从金融业高水平开放、促进人民币金融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中心、优质金融营商环境三个方面提出加快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11条意见;第四部分从跨区域协作、金融配套服务、金融政策协调和信息共享三方面提出金融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10条意见;第五部分是2条支持保障措施。30条具体意见涵盖各个方面,是改革措施的系统集成,有效增强了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从地理区域来看,“30条意见”涉及自贸区临港新片区、上海自贸区、上海市、长三角地区,逻辑主线非常清晰。 从产业体系来看,既支持临港新片区的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重点产业,高新技术产业、航运业等重点领域,也支持科创、金融科技、高端制造、“三农”、污染防治、小微、民营等企业,还有针对临港新片区优质企业的跨境业务便利措施。 从金融体系来看,“30条意见”涵盖金融体系的各个方面,支持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基金、保险、融资租赁公司、理财子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金融科技公司以及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支持的融资方式包括银行信贷、股权、债权,涉及的金融市场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衍生品市场等。此外,还包括人民币利率期权等创新金融产品、金融法治环境等营商环境以及金融管理制度。 “30条意见”的主要特点 一是坚定贯彻新发展理念。2019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30条意见”在支持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发展绿色金融,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加大对“三农”、小微企业等的信贷支持,在长三角地区加强金融消费纠纷非诉解决机制和普惠金融合作等充分体现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二是战略定位更高。与以往金融支持自贸区建设着重开展贸易投资便利化措施的先行先试不同,本次“30条意见”明确是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支持高水平开放,在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能的同时,探索金融对区域协调发展和创新驱动发展等国家战略的支持,探索更加灵活的金融政策体系,监管模式和管理体制,以及建设与国际接轨的优质金融营商环境等,顶层设计和战略考虑更加深远。 三是操作性更强。党中央强调,改革方案要体现针对性、操作性、实效性,把落实党中央要求、满足实践需要、符合基层期盼统一起来,把解决问题、务实管用、简便易行统一起来。“30条意见”中很多措施都有很强的操作性,充分体现了简便易行的原则。比如,临港新片区内探索取消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账户,上海自贸试验区注册的融资租赁母公司和子公司共享外债额度,支持外资设立或控股的证券基金保险类机构在上海率先落地,编制长三角金融稳定指数,等等,这些工作都非常明确,相关单位立即可以操作。 全力推动“30条意见”落地实施 近年来,人民银行总行高度重视上海总部全国性职能建设,目前人民银行上海总部15个部门中已经有11个全部或部分履行全国性职能。2019年,总行明确将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上海自贸区建设、金融支持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等区域金融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研究的专项任务交给上海总部。因此,在此次“30条意见”的保障措施中,专门明确了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的工作。一是组织开展加强支付结算监管能力的试点;二是在前期工作基础上,研究推动在上海设立中国金融市场交易报告库;三是会同上海银保监局等单位制定实施细则。我们将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临港新片区“五个重要”目标定位和强化上海“四大功能”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人民银行总行领导下,与相关单位一道,主动担当作为,创造性地抓好“30条意见”的精准实施、精准落实。 “30条意见”一经发布,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立即着手进行任务分工,逐条拟定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当天即发送国家金融管理部门驻沪机构、上海市相关部门、人民银行在沪机构、长三角三省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各单位全力配合推动相关工作并制定具体落实计划。目前,我们一方面正在与国家金融管理部门驻沪机构、上海市相关部门建立上海市级层面的落实推进机制,加强日常沟通,强化督查督办,推动“30条意见”快速高质量落地;另一方面加强跟踪分析,定期向上级单位汇报进展情况,及时反映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完善政策实施的建议。 30条措施中有60%以上是由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牵头落实的,我们在“30意见”发布当天就进行了内部分工,压实各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目前已经全部制订了详细的实施方案,不少工作已正式开展。在推动“30条意见”落地落实落细过程中,我们将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把握协同性。“30条意见”提出的30条具体措施,是改革措施的系统集成,这些措施之间是相关关联、相互促进的,只有协同推进、一体推进才能最大程度发挥改革的整体效应。我们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时,对于非常明确的措施,要求各相关部门立即指导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开始实施,把好政策宣传到位、落实到位,使之尽快落地见效。 二是把握高质量。高质量支持好临港新片区建设,对于上海、长三角乃至全国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都至关重要。我们将积极支持银行理财子公司、保险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对相关企业开展股权投资和直接投资等业务。发挥宏观审慎评估(MPA)的政策引导作用,鼓励金融机构为临港新片区内高新技术产业、航运业等重点领域发展提供长期信贷资金。在真实留痕、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业务模式和管理方式,允许在沪商业银行根据客户资信情况,自主决定差异化的贸易真实性审核要求,支持真实合理的离岸转手买卖;尽快研究探索其他支持转口贸易、数字贸易等新型国际贸易的政策措施。凭企业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本外币合一的跨境资金池等业务已无政策障碍,下一步将按照最大化便利优质企业的原则,加大政策优化力度,指导商业银行帮助更多企业用好用足政策红利。对于探索取消直接投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账户、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等业务,我们将在人民银行总行、国家外汇局指导下,尽快完善实施方案。 三是把握高水平。上海在全球金融中心排名中已经连续三次保持第5位,未来我们将结合落实“30条意见”,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迈向更高水平。为此,我们将重点做好三项工作。第一,高水平对外开放。在前期率先落实金融委“11条”开放措施的基础上,吸引更多的外资总部型机构落户上海。第二,高水平参与国际竞争。上海金融市场年交易量已居全球之首,但国际化程度明显偏低。我们将进一步优化银行间债券市场备案管理,提高备案效率,加强与境外机构投资者沟通,为其提供更加多元化的服务,稳妥推进境内结算代理行向托管行转型。配合相关部门发展人民币利率、汇率衍生品市场,优化境外机构汇率风险管理,着力将上海打造成为全球人民币金融资产配置中心和风险管理中心。此外,未来全球金融增长点和国际金融中心竞争焦点主要在金融科技,我们将利用临港新片区聚焦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等先进产业的优势,大力支持金融科技发展。2019年,上海市政府制定了加快推进上海金融科技中心建设的实施方案,我们出台了40条相关措施,形成了支持金融科技发展的政策合力,力争尽快把上海建设成为金融科技中心。第三,打造高水平的营商环境。2019年,中国营商环境全球排名大幅跃升至第31位,超过不少发达国家。为适应上海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需要,我们将进一步加大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力度,深化行政处罚“查处分离”试点,突出“风险为本”和“法人监管”,依法、专业、高效、廉洁开展执法检查,加大对金融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强与上海市高院、上海金融法院等单位的合作,研究司法判例制度在解决金融纠纷中的应用,梳理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法治短板及完善措施,持续优化上海的金融法治环境。对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3.0版方案,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近期已经发文清理7件不符合优质金融营商环境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今后将继续加大金融简政放权力度,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模式和管理方式,优化金融服务。 四是把握一体化。推动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人民银行始终是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积极倡导者、有力推动者、坚决执行者。在人民银行总行指导下,2019年以来,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与南京分行、杭州中支、合肥中支密切合作,建立了长三角三省一市人民银行系统金融服务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发展合作机制,针对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实际诉求,成立12个专题工作组,逐项狠抓落实,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下一步,我们将围绕“30条意见”加快推进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发展。在跨区域协作方面,我们将与相关单位密切合作,努力实现闪付等移动支付产品在长三角地区交通领域的互联互通,分步推动本地和长三角地区法人银行有序接入有关账户验证平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联合授信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长三角相关领域的信贷投放,支持总部设在上海的全国性股份制银行、票据专营机构以及法人金融机构,将其在长三角地区分支机构贴现的“三农”、防污、科创、高端制造业、小微、民营企业票据列入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再贴现政策支持的范围。在提升金融配套服务水平方面,加强与相关单位沟通,帮助解决G60科创走廊(G60为沪昆高速公路,G60科创走廊包括该高速公路穿越的上海、嘉兴、杭州、金华、苏州、湖州、宣城、芜湖、合肥9个城市,这是中国经济最具活力、城镇化水平最高的区域之一)相关机构在发行相关证券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创新科创企业融资方式。探索建立金融机构与企业征信机构、地方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的合作机制。坚持绿色发展,在相关部门指导下,探索构建统一的绿色项目认定标准并在长三角率先实践,推动地方政府建立合作机制,制定统一规划,优先考虑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内建立长三角绿色项目库,并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在建立健全金融政策协调和信息共享方面,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探索更深层次的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共同构建区域金融风险的联防联控机制。在分类评级、风险评估、可疑交易分析、案件协查等方面加强反洗钱工作交流合作。进一步推动长三角金融统计信息共享,跟踪评估区域金融一体化进展,联合开展金融支持区域协调发展战略重大课题研究等。利用人民银行消保局与上海总部消保部合署办公的优势,主动牵头加强化金融消费纠纷非诉解决合作,交流普惠金融发展经验。 当前,落实“30条意见”是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最重要的工作。我们将一手抓疫情防控,切实加大对疫情相关企业的支持力度,全力做好金融服务;一手抓金融改革发展稳定,在努力降低疫情对经济金融负面影响的基础上,严格贯彻落实“30条意见”要求,努力推动2020年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基本建成的目标顺利实现,加大金融支持临港新片区建设和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发展,坚决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2020-03-05/shanghai/2020/0305/12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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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3月4日召开会议,研究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稳定经济社会运行重点工作。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习近平指出,经过全国上下艰苦努力,当前已初步呈现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生产生活秩序加快恢复的态势,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精神,加快建立同疫情防控相适应的经济社会运行秩序,完善相关举措,巩固和拓展这一来之不易的良好势头,力争全国经济社会发展早日全面步入正常轨道,为实现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创造条件。 习近平强调,要清醒认识当前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复杂性,增强统筹抓好各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湖北和武汉疫情防控任务依然艰巨繁重,其他地区人员流动和聚集增加带来的疫情传播风险在加大,加强疫情防控必须慎终如始,对疫情的警惕性不能降低,防控要求不能降低,继续抓紧抓实抓细。同时,要深化疫情防控国际合作,发挥我国负责任大国作用。要抓紧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精准有序扎实推动复工复产,实现人财物有序流动、产供销有机衔接、内外贸有效贯通,把疫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做好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坚决防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会议强调,要持续用力加强湖北省和武汉市疫情防控工作,继续保持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防控策略。要抓好社区防控工作,引导和激励群众加强自我防护。要加强患者收治和转运工作,重症患者全部集中在高水平定点医院救治。要采取有效措施,更好满足其他疾病患者医疗需求。要促进供需更好对接,优化产品结构和配送方式,让群众居家生活更加安心。 会议指出,要突出抓好北京等重点地区疫情防控,完善京津冀联防联控机制,在人员流动引导、交通通道防疫、企业复工复产等方面加强协调联动。非疫情防控重点地区要落实分区分级精准防控要求。疫情风险等级较高的县域要继续抓好外防输入、内防扩散,低风险县域要防止疫情形势出现反弹。 会议强调,要加大科研攻关力度,把优势力量集中到解决最紧迫问题上来,继续加强病毒溯源和传播机理研究,药品疫苗、检测试剂、医疗装备等研发要同临床救治紧密结合、与防控一线相互协同,加强病理学等基础医学研究,更好指导临床实践。 会议指出,要根据疫情分区分级推进复工复产,大幅提高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的生产供应,优化防护物资调配,确保员工安全健康的生产生活环境。要继续采取“点对点”等多种交通运输方式让员工尽快返岗复工,严格做好员工吃、住、行、车间管理等环节防疫工作。要发挥好企业家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家积极性创造性。要坚持全国一盘棋,维护统一大市场,促进上下游、产供销、大中小企业整体配套、协同复工,切实提高复工复产的整体效益和水平。 会议强调,要把复工复产与扩大内需结合起来,把被抑制、被冻结的消费释放出来,把在疫情防控中催生的新型消费、升级消费培育壮大起来,使实物消费和服务消费得到回补。要选好投资项目,加强用地、用能、资金等政策配套,加快推进国家规划已明确的重大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大公共卫生服务、应急物资保障领域投入,加快5G网络、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进度。要注重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 会议指出,要在扩大对外开放中推动复工复产,努力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开拓多元化国际市场。要做好龙头企业复工复产保障工作,维护全球供应链稳定。要落实好外商投资法,积极帮助外资企业解决复工复产中的困难,继续抓好标志性重大外资项目落地,扩大金融等服务业对外开放。 会议强调,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援企、稳岗、扩就业工作,做好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积极帮助个体工商户纾困。要抓好春季农业生产,做好农产品保供稳价工作。要加大对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的帮扶,在复工复产中优先吸纳贫困地区劳动力务工就业,确保完成决战脱贫攻坚任务。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2020-03-05/shanghai/2020/0305/12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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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击疫情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发挥自身优势,迅速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全国外汇管理系统也迅速反应,结合辖区实际及疫情防控新形势,本着“把问题考虑得更加充分、把工作做得更细致”的原则,加强对辖区银行的督促指导,保障企业快速收付汇绿色通道畅通无阻,不断完善便民服务措施,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上海市分局:畅通绿色通道 支持疫情防控外汇业务特事特办 截至2月底,外汇局上海市分局指导上海市中外资银行快速办理疫情防控相关业务368笔,合计金额15.5亿美元。其中,运用绿色通道政策特事特办外汇业务237笔,金额合计2538.52万美元。 紧急开启外汇绿色通道,与疫情赛跑 1月27日,外汇局上海市分局指导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启动外汇绿色通道,帮助客户紧急购付汇1.25亿日元用于跨境采购5000箱口罩,从资金购汇、前台操作、远程授权到后台报文处理全流程仅用不到2小时,相关购付汇手续费全免。1月28日,外汇局上海市分局指导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开通外汇绿色通道,帮助某家普惠金融企业紧急进口医用口罩用于疫情防控,在较短时间内完成跨境汇款691.2万日元,并全额减免相关手续费。1月31日,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为某企业跨境采购防疫物资快速办理购付汇,保障75000只医用口罩及时发放至上海各医院及巴士交通等单位。 1月28日至2月10日,外汇局上海市分局指导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宝山支行通过外汇政策绿色通道,帮助某商品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跨境采购价值382万美元的口罩、防护服等疫情防控用品并及时供应上海市场。 指导银行特事特办,确保防疫物资支付顺畅高效 1月28日,某非名录企业紧急从境外采购一批口罩,拟发放给青浦区环卫工人、社区服务者等节假日仍坚守岗位的一线工作人员。获悉该情况后,外汇局上海市分局指导工商银行上海市青浦支行按照特事特办原则,快速为其办妥境外付汇业务。1月30日,外汇局上海市分局指导光大银行上海市分行,通过暂免名录登记、简化单证审核等,为上海市某纺织原料有限公司快速办理了从英国采购口罩付汇8782.2美元和从日本采购护目镜付汇89万日元的贸易预付款业务。1月31日,外汇局上海市分局指导汇丰银行上海市分行,通过网银为某跨国公司办理了紧急向印度尼西亚预付口罩采购款5万美元。 2月3日,外汇局上海市分局指导中国银行上海市杨浦支行特事特办,通过简化单证、暂免名录登记等措施为某大学发展基金会办理口罩、防护服等防护用品购付汇,共计6.4万美元。 上海市某大型民企启动全球调配医疗物资计划,从多个国家采购口罩、防护服等防疫物资驰援湖北。采购中涉及多个币种,且部分境外供应商要求先付货款。外汇局上海市分局了解该企业情况后,协调包括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上海银行、中信银行等在内的多家银行予以支持,简化外汇业务办理流程,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支付,确保款项顺利汇出至各国供应商。截至2月底,保障企业从英国、德国、葡萄牙、日本、印度等20个国家陆续采购数百万件医用物资,折合金额2661.14万美元。 暂免捐赠账户开立要求,确保境外抗疫捐款接收及时 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根据外汇绿色通道政策,为“T大学医疗支援专项基金”和“F大学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医疗基金”通过其已有的人民币、美元、欧元和港币等账户直接办理捐赠资金收汇。截至2月底两个基金已接收境外捐款折合约160万美元。在外汇局上海市分局指导下,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采用特事特办原则,暂免实施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帮助上海市某实业发展基金会接受境外捐赠款项100万港元。 便利企业跨境融资使用,助力防疫抗疫工作 某国内大型酒店集团积极配合各地政府为医务人员、医疗观察人员和防疫后勤保障人员提供应急住宿服务,但其营业收入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流动资金短缺困难。1月30日,该酒店集团向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提出拟向境外母公司借用外债5200万美元的需求。外汇局上海市分局获悉后,立即与银行成立联合工作组,为其拟定借用外债细化实施方案,仅用两个小时即办结业务,缓解该酒店集团资金压力。2月1日,上海市某家主营医疗产业投资和医疗器械销售的外商投资企业联系浦发银行上海市静安支行,希望办理一笔等值50万元人民币的外汇资本金结汇,用于调拨给关联公司购买口罩及防护服。外汇局上海市分局获悉后,指导浦发银行上海市分行向企业提供“外汇资本金便利化政策+网银电子渠道”的解决方案,协助企业快速完成外汇资本金结汇及资金后续的境内调拨使用。 2020-03-05/shanghai/2020/0305/12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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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统筹监管重要金融基础设施,提高服务实体经济水平和防控金融风险能力,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日前联合印发了《统筹监管金融基础设施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金融基础设施是指为各类金融活动提供基础性公共服务的系统及制度安排,在金融市场运行中居于枢纽地位,是金融市场稳健高效运行的基础性保障,是实施宏观审慎管理和强化风险防控的重要抓手。加强金融基础设施统筹监管是2008年金融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国际监管组织出台了相关准则,要求各国遵照执行。经过多年建设,我国逐步形成了为货币、证券、基金、期货、外汇等金融市场交易活动提供支持的基础设施体系,功能比较齐全、运行整体稳健。随着金融市场快速发展,金融基础设施的安全和效率也面临一定挑战,在法制建设、管理统筹、规划建设等方面还有待加强。为推动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金融体系,有效发挥金融市场定价与资源配置功能,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我国金融基础设施的统筹监管与建设规划。我国金融基础设施统筹监管范围包括金融资产登记托管系统、清算结算系统(包括开展集中清算业务的中央对手方)、交易设施、交易报告库、重要支付系统、基础征信系统等六类设施及其运营机构。下一步,人民银行将与各部门、地方密切配合,扎实推进《方案》各项改革工作,统一监管标准,健全准入管理,优化设施布局,健全治理结构,推动形成布局合理、治理有效、先进可靠、富有弹性的金融基础设施体系。 2020-03-05/shanghai/2020/0305/12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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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支局积极探索完善适应贸易新业态的外汇管理和服务机制,主动融入石狮服装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促进外向型经济快速发展。截至2019年底,石狮市场采购贸易出口25.3亿美元,占石狮同期货物贸易出口46.7%,推动石狮货物贸易出口同比增长115%。 一、精专服务,主动融入采购试点工作。一是主动派员入驻石狮市场采购贸易服务中心,提供名录登记绿色通道、外汇政策咨询等“一站式”外汇金融服务。二是推动辖内13家银行为参与主体量身定制贸易金融服务。如石狮农行为石狮汇立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授信1000万元市场采购贸易专项贷款。三是允许多主体收结汇、允许多币种收汇、允许外币结算,实施便利化贸易外汇管理措施。 二、精准施策,破解收汇率偏低难题。针对试点前期收汇率偏低问题,深入开展专项调查,实地走访部分商户和外贸公司,了解掌握真实情况,积极采取对策。及时向市场采购贸易出口额较大但收汇率偏低的17家外贸公司发出风险提示函,并促成地方政府将提高出口收汇率作为扶持市场采购发展的重要前提。 三、精心宣传,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启动外汇政策宣传和培训提升年活动,指导银行推动外汇服务民营小微企业发展专项工作,并借助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4.18海丝海博会、诚信兴商宣传周等活动,开展市场采购贸易外汇政策宣传;制作市场采购贸易外汇业务宣传片,大力宣传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政策。 2020-01-15/fujian/2020/0115/11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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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 shown in the statistics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Exchange (SAFE), in January 2020, the amount of 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and sales by banks wasRMB 1006.7 billionand RMB 962.5 billion, respectively, with a settlement of RMB 44.2 billion. In the US dollarterms,the amount of foreign exchangesettlement and sales by banks was USD 145.5 billion andUSD 139.1billion, respectively, with a settlement of USD 6.4 billion. In particular,the amount of 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and sales by banks for customers wasRMB 913.9 billionand RMB 856.6 billion,respectively, with a settlement of RMB 57.3 billion; theamount of 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and sales for banks themselves was RMB 92.8 billion andRMB 105.9 billion,respectively, with a deficit of RMB 13.1 billion.During the period, newlysignedcontractamountof forwardforeignexchangesettlementand sales was RMB 99.2 billion andRMB 37 billion,respectively, with a net newly signed contract amount offorward 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of RMB 62.2 billion. Atthe end of January,outstandingamountof forwardforeignexchangesettlementand salesby the endof the currentperiod was RMB 500.4 billion andRMB 409.3billion, respectively, with a net outstanding amountof forward foreignexchange settlement of RMB 91.1 billion; the net Delta exposureof outstanding options was RMB -255.9 billion. Please note that the data for few banks isincomplete due to the disease caused by COVID-19. Addendum: Glossary and relevant definitions Balance of payments(BOP) refers to all economic transactionsbetween residents and non-residents. Foreignexchange settlement and sales by banks refers to settlement and sale transaction that bank executes for customersand for the banks themselves, including statistic data onsettlements of forward contracts for 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and sales and the exercises of option, and excludingthe transactions in the interbank foreign exchange market. The statistic reporting date of Foreign exchangesettlement and sales by banks should be the trade day of theForeignexchange settlement and sales transaction. By definition, foreignexchange settlement means foreign exchange holders sell foreignexchange to designated foreign exchange bank, and foreignexchange sales means designated bank sells foreign exchange to foreign exchange buyers. The net position of 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andforeign exchange sales could be position squared throughtransactions on the inter-bank foreign exchange market, and it is one ofthe major contributors to the country’sforeign exchange reserve fluctuation, though it is not equal to netchange in foreign exchange reserves during the same period Unlikethe principle of balance-of-payments statistics, which cover the transactionsbetween residents and non-residents, 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and sales bybanks only cover transactions of RMB and foreign currencies between banks and customers or on banks for themselves. Thenewly signed contract amount of forward 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and sales refers to the binding forward contract between designated foreignexchange bank and client that predetermines foreign exchange currency, amount,exchange rate and tenor which to be executed upon maturity. Thenewly signed forward contract enables corporate to lock inadvance the exchange rate for the purchase or sale of a currency on a futuredate to manage relevant foreign exchange risk arising fromRMB volatility. In general, bank will hedge its foreign exchange risk exposures arise from the newly signed forward contract in the Interbank foreign exchange market. For example,when bank has net foreign exchange long position, bankwill short the equivalent amount of foreign exchange in the Interbank foreignexchange market in advance, or vice versa. Therefore, the newly signedcontract amount of forward 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and sales is also one of contributors to China’s foreign exchange reserve fluctuation. Theunwind amount of forward 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and sales refers to, where client is unable to perform the original forwardcontract due to change in its real demand, client to fully or partially closeits forward position by executing another deal with opposite direction to theoriginal contract. Therolling amount of forward 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and sales refers to client to adjust the settlement date of original contract dueto change in its real demand. Theoutstanding amount of forward 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and sales by the endof the current period refers to the total amount of forwardcontracts accumulated from all non-matured forward contracts with client. Thenewly signed contractamount and the outstanding amount should satisfy the equationthat: theoutstanding amount of forward 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and sales by the endof the current period = theoutstanding amount of forward 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and sales at the endof the previous period + the newly signed contract amount of forward foreignexchange settlement and sales for the period - settlements of forwardcontracts for 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and sales for the period - the unwindamount of forward 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and sales for the period. The net Deltaexposure of outstanding options refers to the implied foreignexchange spot risk exposure from outstanding option contracts that bank executedwith client. Bank shall hedge such risk in the foreign exchange market for risk management during deal life cycle. The cross-border receiptsand payments bynon-banking sectors refers to the receipts andpayments between domestic non-banking sectors (including institutional and individual residents)and non-residentsthrough domestic banks, excluding receipts and payments in cash. In particular,the statisticsincludescross-border receipts and payments between non-banking sectors andnon-residents through domestic banks (including RMB and foreign currency), and domesticreceipts and payments between non-banking sectors and non-residents throughdomestic banks (temporarily excluding domestic receipts and payments in RMBbetween individual residents and non-resident individuals). Data are collected whencustomers conduct receipts and payments with non-resident counterparties atdomestic banks. Specifically, the receipts refer to the capitalof non-bankingsectors received fromnon-residents via domestic banks; the payments refer to the capitalof non-bankingsectors paid to non-residents via domestic banks. Thecross-border receipts and payments by non-banking sectors is based on cash basis,different from the accrual basis required by the Balance of Payments Statistics. The statisticsmerely reflects the cashflows between non-banking sectors and non-residents and does not include bartertransactions or transactions with non-residents conducted by the banksthemselves. Therefore,the scope of thestatistics is narrower than that of the Balance of Payments Statistics. 2020-03-06/en/2020/0306/16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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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1月,银行结汇10067亿元人民币,售汇9625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442亿元人民币;按美元计值,银行结汇1455亿美元,售汇1391亿美元,结售汇顺差64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9139亿元人民币,售汇8566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573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928亿元人民币,售汇1059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131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992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370亿元人民币,远期净结汇622亿元人民币。截至1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5004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4093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结汇911亿元人民币;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2559亿元人民币。 注:受疫情影响,湖北等地区数据为部分金融机构上报的数据。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平仓额。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银行为管理这部分风险敞口,在期权合约存续期间通常会在外汇市场进行对冲。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20-03-06/safe/2020/0306/156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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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琼海市支局严格落实各项防疫政策措施,开通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指导银行高效便捷办理外汇业务。 一是开通绿色通道,指导银行快速便捷办理疫情防控相关外汇业务。简化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的进口付汇、捐款收汇、跨境融资等业务办理流程,指导银行按照特事特办、急事速办原则,及时处理疫情防控的外汇业务,提高办理效率。截至3月5日,琼海辖内共办理涉及疫情跨境资金汇出业务5笔,折合人民币338.5万元。 二是优化外汇服务,积极引导市场主体“非接触”办理业务。为减少人员集聚,避免交叉感染风险,积极引导市场主体通过“网上办、预约办、邮寄办”等“非接触”方式办理外汇业务。比如,引导企业通过政务服务网上办理平台申请办理业务,鼓励个人通过线上渠道“足不出户”办理外汇业务。 三是提升办事效率,高效进行现场业务办理。对于确需到现场办理的业务,认真落实好防护措施,尽量做到随到随办和“加急办”,尽可能缩短现场受理业务办结时间。 四是加强政策宣传,确保外汇政策措施及时有效落地。积极向银行宣传外汇政策绿色通道便利化措施,建立与银行之间的疫情防控外汇业务咨询群,第一时间指导银行办理好外汇业务。 2020-03-06/hainan/2020/0306/11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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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由外商投资性公司与外国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办理登记? 答:被投资企业需分别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外商投资性公司以人民币形式出资的无需办理)和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手续。其中,办理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时,外商投资性公司视为中方股东登记。 2020-03-03/jiangxi/2020/0303/13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