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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首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需要做些什么? 答:按照《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企业在第一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时,需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在银行网点填写《单位基本情况表》。如果是外商投资企业,还要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证明文件。 2019-01-11/xizang/2019/0108/2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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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样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可以由银行直接修改? 答:按照《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如果企业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已存在,则该《单位基本情况表》中的全部信息均可由银行进行修改;如果外汇局已经审核通过了,则银行仅能对企业的非关键信息进行修改,如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2019-01-31/xizang/2019/0131/2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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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开通了涉外收入网上申报,银行还需要审核吗? 答:是的。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银行应在本工作日营业结束前,对企业涉外收入网上申报数据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可以予以直接通过;对于审核未通过的信息,银行应当在系统中写清退回原因,要求企业重新核实。 2019-02-18/xizang/2019/0218/2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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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的基础信息申报的时效性有什么要求? 答: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和三十五条的规定,经办银行应于解付/结汇中转日或付款汇出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将基础信息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2019-02-04/xizang/2019/0131/2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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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单位基本情况表》和其他国际收支申报凭证一样都是留存24个月吗? 答:不是,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银行和申报主体要永久留存纸质《单位基本情况表》原件或者原件的电子扫描件、拍照件。 2019-02-01/xizang/2019/0131/2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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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于涉外收入交易对方国别申报,是应该按照报文上显示的来款国家进行申报吗? 答:不完全是。按照《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一笔涉外收付款原则上应该按照交易对方的常驻国家或地区进行申报。但是有两种特殊情况:一是如果交易双方是境内居民和境外居民,国别应该为境外居民的境外账户开户行所在的国家或地区;二是如果是境内非居民与境外发生的收付款,那么国别要填写为这个非居民的注册地国家或地区。 《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关于国别申报的要求如下: (1)若收款人为境内居民,汇款人为境外机构,则按照汇款人注册地的国别进行申报; (2)若收款人为境内居民,汇款人为境外个人,则按照汇款人在境外账户开户行所在地的国别进行申报; (3)若收款人为境内非居民,收到了一笔境外汇款,则按照境内非居民的国别进行申报。 2019-03-04/xizang/2019/0304/2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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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怎样判断一笔交易是错汇还是退款? 答:按照《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错汇是指因汇款信息有误无法贷记收款人账户,或错误借记了付款人账户的收入或支出;退款则是指因交易被撤销导致的已收汇或付汇业务的退汇。对于错汇,经办银行应当删除该笔错汇款项的申报数据,并 系统中说明删除的原因;对于退款,申报主体应当在《涉外收入申报单》或《境外汇款申请书》中勾选“退款”,且退款的交易性质应当与原涉外收付款的交易性质相对应。如果没有相对应的交易编码,则应填写该笔交易所属大类项目的“其他”项。 2019-02-23/xizang/2019/0222/2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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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外个人在我国境内购得商品住宅一套,并定期向物业公司转账缴纳物业管理费,即非居民个人通过境内银行向境内机构付款。在这种情况下,物业公司需要做收支申报吗?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5]27号)对申报主体和申报范围的规定,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以及与境内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收付款,由境内居民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据此,物业公司需要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019-02-27/xizang/2019/0227/2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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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企业委托境外某企业代其办理出口海运事项,并按照海运代理协议支付海运费。因运输途中损坏了境外企业为出口货物准备的托盘包装物,境内企业经协商同意由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按价赔偿。请问此款项应按照什么申报?是应申报在“122990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损毁物)”项下还是“222019其他海运服务(赔偿费)支付”项下? 答:与非寿险保险及与保险无关的赔偿,应申报在“422000二次收入(经常转移)-其他二次收入(经常转移)”项下。交易附言可为“包装物损坏赔偿”。 2019-03-01/xizang/2019/0301/2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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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果申报主体拒绝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或者不配合银行按时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怎么办? 答:按照《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和四十三条的规定,外汇局可以以书面的形式对机构申报主体采取“不申报、不解付”的特殊处理措施。具体什么情节可以采取特殊措施,由各级外汇局自行制定,并报备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2019-02-25/xizang/2019/0225/2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