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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43320858-7-2019-0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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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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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中国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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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9-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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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外汇业务问答(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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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外汇业务问答(三十)
问:对于涉外收入交易对方国别申报,是应该按照报文上显示的来款国家进行申报吗?
答:不完全是。按照《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一笔涉外收付款原则上应该按照交易对方的常驻国家或地区进行申报。但是有两种特殊情况:一是如果交易双方是境内居民和境外居民,国别应该为境外居民的境外账户开户行所在的国家或地区;二是如果是境内非居民与境外发生的收付款,那么国别要填写为这个非居民的注册地国家或地区。
《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关于国别申报的要求如下:
(1)若收款人为境内居民,汇款人为境外机构,则按照汇款人注册地的国别进行申报;
(2)若收款人为境内居民,汇款人为境外个人,则按照汇款人在境外账户开户行所在地的国别进行申报;
(3)若收款人为境内非居民,收到了一笔境外汇款,则按照境内非居民的国别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