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03-04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603/content_7060253.htm
-
2026-03-04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603/content_7060343.htm
-
2026-02-26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602/content_7059634.htm
-
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省内各政策性银行分行,国有商业银行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海南省分行,南商(中国)海口分行,汇丰(中国)海口分行,海南银行,海南农村商业银行: 为持续推进资本项目重点领域改革,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集团资金归集使用,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工作部署,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以下简称海南省分局)制定了《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海南省分局辖内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可按照本通知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以下简称资金池业务)。 二、海南省分局辖内原存量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企业已备案业务可直接适用本通知资金池业务相关管理规定,无需另行申请。 三、试点企业需在取得备案后6个月内完成对其他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或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所涉资金及账户清理,清理结束后仅可开展本通知所指资金池业务。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海南省分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 2025年1月22日 附件: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管理规定 2025-01-23/hainan/2025/0123/2130.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现行有效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3年10月) 2023-11-06/hainan/2023/1106/1890.html
-
为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切实发挥跨境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贷款业务是指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境内银行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本外币贷款,或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下同)本外币贷款的行为。 本通知所称境外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法注册成立的非金融企业。 二、境内银行应按照审慎经营原则,综合考虑资产负债情况和币种结构等各方面因素,统筹境内、境外业务发展,在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内按规定自主开展境外贷款业务,鼓励对有实际需求的境外企业优先采用人民币贷款。 三、境内银行境外贷款余额(指已提用未偿余额,下同)不得超过上限,即:境外贷款余额≤境外贷款余额上限。 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境内银行一级资本净额(外国银行境内分行按营运资金计)×境外贷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境外贷款余额=本外币境外贷款余额+外币境外贷款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境外贷款余额及上限的计算均以人民币为单位,外币境外贷款余额以提款日的汇率水平折算。境内银行基于真实跨境贸易结算办理的贸易融资不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一级资本净额或营运资金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采用银行法人口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对境外贷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汇率风险折算因子进行动态调整(参数设置见附件1)。 境内银行应做好境外贷款业务规划和管理,确保任一时点贷款余额不超过上限。若因银行一级资本净额(营运资金)、境外贷款杠杆率或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调整导致境外贷款余额超过上限,银行应暂停办理新的境外贷款业务,直至境外贷款余额调整至上限之内。 四、境内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的,应充分了解国际化经营规则和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备案后实施。提交的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流程管理、专业人员配备、风险控制制度等;与境外银行合作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的,还应建立信贷责任、管理和风险分担机制。 五、境内银行可按现行制度规定为境外企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境外贷款业务,也可以通过境外企业在境外银行开立的账户办理。 六、贷款利率应符合商业原则,在合理范围内确定。 七、境内银行发放的境外贷款,原则上应用于境外企业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证券投资和偿还内保外贷项下境外债务,不得用于虚构贸易背景交易或其他形式的投机套利性交易,不得通过向境内融出资金、股权投资等方式将资金调回境内使用。如境外贷款用于境外投资,应符合国内相关主管部门有关境外投资的规定。境内银行应加强对境外贷款业务债务人主体资格、资金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的真实合规性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严格审查境外企业资信,并监督境外企业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境内银行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币贷款的,原则上应要求境外银行等直接债权人参照本条规定办理。 八、境外贷款业务涉及跨境担保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区分境内、境外债权人(受益人)分别报送跨境担保相关信息,境内银行因担保履约产生的对外债权应纳入其境外贷款余额管理。 九、境内银行境外贷款还款币种原则上应与贷款币种保持一致。如境外企业确无人民币收入偿还境内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境内代理行或境外人民币清算行与参加行可为境外企业偿还境内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所产生的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境内银行可为境外企业偿还本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所产生的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提供外汇风险对冲和外汇结汇服务。 十、境内银行应按照有关数据报送要求将境外本外币贷款、跨境收支、账户等信息分别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末本银行境外贷款余额变动等统计信息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所有境外贷款业务材料留存备查,保留期限为该笔境外贷款业务结束之日起5年。 十一、境内银行在办理境外贷款业务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的原则,切实做好境外贷款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义务。 十二、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境外贷款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境外贷款等统一按本通知模式管理,境内银行已发放境外贷款余额纳入本通知规定的境外贷款余额管理。境内银行向境外主权类机构发放贷款业务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境内银行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分账核算单元向境外企业发放的贷款,按自由贸易账户相关规定办理(使用境内银行总行下拨人民币资金发放的境外企业贷款须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境内银行通过离岸账户发放的境外贷款,按离岸银行业务相关规定办理,不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 十三、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27家银行(名单见附件2)境外贷款业务实行统一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27家银行以外的银行境外贷款业务进行管理。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的银行应于每年6月30日之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报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本数据、上年度境外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和本年度计划。 十四、本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政策性银行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货币互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8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25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参数设置 附件2:27家银行名单 2022-02-07/hainan/2022/0207/1541.html
-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促进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持续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银行优化金融服务,为诚信守法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提供跨境资金结算便利。 本通知所称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所涉货物不进出我国一线关境或不纳入我国海关统计的贸易,包括但不限于离岸转手买卖、全球采购、委托境外加工、承包工程境外购买货物等。 二、银行应根据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的特点制定业务规范,完善内部管理,实施客户分类,提升服务水平: (一)健全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内控制度,包括加强客户尽职调查、优化业务审核、实施事后监测管理和完善内部监督等。 (二)精准识别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客户身份和业务模式,根据客户诚信状况、合规水平和风控能力等,动态实施内部客户风险分级评定,对客户主体、业务性质和关联交易进行穿透式审查。 (三)重点支持基于实体经济创新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完整性和现代化水平而开展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 三、银行办理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时,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根据“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按下列规定自主决定审核交易单证的种类: (一)交易真实、合法且具有商业合理性和逻辑性。 (二)经合理审查未发现存在涉嫌利用虚假或构造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进行投机套利、违规转移资金或骗取银行融资等异常情况。 四、银行应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优化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3〕188号)等相关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数据报送。对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报送在服务贸易项下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应在交易附言中注明“新型离岸”。 银行应留存相关交易单证、客户尽职调查、事后监测管理等资料5年备查。企业应留存相关交易单证5年备查。 五、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原则上应在同一家银行,采用同一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对无法按此规定办理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银行在确认其真实、合法后可直接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及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报送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离岸转手”,自业务办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机构报告。 六、银行应从源头做好风险防范,加强贸易背景审核。在业务办理、监测管理以及内部监督过程中,发现企业涉嫌虚假或构造交易、骗取融资等异常行为的,应及时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外汇局分支机构报告,并按照银行内控制度要求,调整企业的客户风险分级,严格审核企业后续跨境资金结算业务。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B、C类的企业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按外汇局有关规定办理。 七、内控制度完备、具有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实际需求的跨国公司可按照《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文印发)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开展含离岸转手买卖业务的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 八、人民银行、外汇局依法对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跨境资金结算开展监督管理。对于违反本通知及相关跨境资金结算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九条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九、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外汇局分支机构应加强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密切跟踪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的创新发展,主动回应市场诉求,指导银行持续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 本通知自2022年1月24日起实施。《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等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人民银行、外汇局反馈。 中国人民银行 外汇局 2021年12月23日 2021-12-29/hainan/2021/1229/1508.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儋州市中心支局、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省内各政策性银行分行、国有商业银行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海南省分行,南商(中国)海口分行,汇丰(中国)海口分行,海南银行,海口农村商业银行: 为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进一步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 为保障试点工作有序推进,海南省分局制定了《洋浦经济开发区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反馈。联系电话:68562943,68562267。 特此通知。 附件:《洋浦经济开发区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 2022年1月27日 2022-01-27/hainan/2022/0127/1535.html
-
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省内各政策性银行分行,国有商业银行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海南省分行,南商(中国)海口分行,汇丰(中国)海口分行,海南银行,省农村信用联社,海口农村商业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海南省全域扩大实施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政策试点。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部署,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以下简称海南省分局)制定了试点配套实施细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便利经常项目外汇资金收付。海南省分局辖区符合条件的审慎合规银行(以下简称审慎合规银行)可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原则为试点优质企业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对于单笔等值 5 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外汇支出,可事后核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二、支持银行优化新型国际贸易结算。鼓励海南省分局辖区审慎合规银行创新金融服务,自主办理试点优质企业真实合规的新型国际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三、扩大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范围。海南省分局辖区优质企业与同一境外交易对手开展特定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时,海南省分局辖区审慎合规银行在确保风险可控的情形下可为优质企业办理轧差净额结算。 四、货物贸易超期限等特殊退汇免于登记。海南省分局辖区审慎合规银行可直接为试点优质企业办理货物贸易特殊退汇业务,企业无须事前在外汇管理局登记。 五、优化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管理。海南省分局辖区优质企业与其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外机构间发生的超12 个月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以及与非关联关系的境外机构间发生的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由海南省分局辖区审慎合规银行审核真实性、合理性后办理。(经常项目试点实施细则见附件1) 六、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于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内再投资业务时,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如为海南省分局辖区注册的企业,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手续。(实施细则见附件2) 七、融资租赁母子公司共享外债额度。允许海南省分局辖区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与其下设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共享外债额度。(实施细则见附件3) 八、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海南省分局辖区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借用外债、赴境外上市的,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实施细则见附件4和附件5) 海南省分局辖内各地市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区银行,并加强对上述业务的事中事后监管与核查检查,指导银行、企业合规开展业务,密切跟踪各项试点业务开展情况,实时监测分析跨境资金异常流动的特征和问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建立风险应对预案和应对机制,确保试点政策平稳有序开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化解跨境资金异常流动风险,维护外汇市场秩序。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海南省分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扩大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配套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 2024年2月5日 2024-02-06/hainan/2024/0206/1945.html
-
省内各地市分局、各营业管理部;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省内各政策性银行分行、国有商业银行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海南省分行,南商(中国)海口分行、汇丰银行(中国)海口分行,海南银行,海南农村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提高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及时性和完整性,做好逾期未申报处理工作,根据《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文印发)的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对海南省机构申报主体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海南省机构申报主体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规程》(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海南省各地市分局、各营业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做好对辖内银行的指导和培训工作。 二、各银行应及时转发分支机构,组织学习;加大逾期未申报数据催报力度,对发生逾期未申报的主体进行针对性督导;加强实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内部管理,完善业务流程。 各地市分局和营业管理部、各银行应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关注机构申报主体的意见建议,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分局联系。 附件:海南省机构申报主体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规程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 2025年1月22日 附件:海南省机构申报主体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规程 2025-01-26/hainan/2025/0126/21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