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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促进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以下简称兑换特许业务)合规、健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见附件)。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加强对辖内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的监管,坚持便捷准入与严格监管相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管理,有效履行属地金融监管职责,防范金融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首次批准辖内非金融机构开展兑换特许业务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二、本通知发布前已获得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换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兑换许可证》)。其中,境内非金融机构总部在申领《兑换许可证》时,还应提交《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承诺书》,以及本机构兑换业务系统通过自动接口模式连接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业务系统的说明材料。逾期不提交的,所在地外汇分局应撤回其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资格,并注销《兑换许可证》。 三、各外汇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准确传导政策要求,做好《办法》实施的各项工作。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2〕2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通过互联网办理兑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办理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及外币批发业务的批复》(汇复〔2015〕16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和外币兑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15〕3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2月13日 2020-02-28/yunnan/2020/0228/7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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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2008年8月5日国务院第532号令修订并发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贯彻落实《条例》,并做好《条例》修订前后法规适用和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8月5日前发生的行为,根据修订前的《条例》不构成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而根据修订后的《条例》构成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不溯及既往”原则,认定该行为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并不予行政处罚。 二、2008年8月5日前发生的行为,根据修订前的《条例》构成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而根据修订后的《条例》不构成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应当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认定该行为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并不予行政处罚。 三、2008年8月5日前发生的行为,根据修订前的《条例》以及修订后的《条例》均构成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按照修订前的《条例》确定违法行为性质、适用行政处罚措施。但修订前《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轻于修订后《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的,适用修订前《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修订后《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轻于修订前《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的,则适用修订后《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 四、2008年8月5日前发生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连续或者继续到2008年8月5日之后的,如果主要行为发生在2008年8月5日之前,适用修订前《条例》的规定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进行定性,并适用本《通知》前条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如果主要行为发生在2008年8月5日之后,适用修订后《条例》的规定,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进行定性和行政处罚。“主要行为”是指能够构成一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全部或大部分要件的行为。 五、2008年8月5日之后外汇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无论是适用修订前或修订后《条例》“法律责任”有关规定,如需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应当遵守修订后《条例》第六章规定的程序和权限。 接到本通知后,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当及时转发所辖中心支局。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联系。 联系人:曹乐。联系电话010-68402352。 二OO八年九月二日 2015-06-01/yunnan/2015/0601/1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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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形成《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见附件),现将本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汇发〔2018〕8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申报主体,并做好对辖内申报主体的宣传培训工作。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电话:010-68402290,010-68402489。 特此通知。 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1年11月23日 2021-12-01/yunnan/2018/0807/5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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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外汇局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见附件),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9月18日 2020-09-27/yunnan/2020/0927/7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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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分局以目瑙纵歌民族大联欢为契机,紧紧围绕“依法用汇,净边兴边”的主题,结合跨境沿边特色普及外汇相关法规政策,引导群众提升外汇风险识别能力,增强防范意识。 特色讲解,精准宣传。用熟悉亲切的民族语言,向活动现场的各族群众认真讲解合法用汇的重要性,普及个人用汇便利化政策措施,现场发放德宏州分局自主印制的中文、英文、缅文三语版《外籍人员来德宏货币兑换服务指南》,通过具有民族特色的精准宣传,提高了群众的外汇合规意识。 多措并举,扩大宣传。德宏州分局在目瑙纵歌会场设置宣传专区,悬挂“严厉打击非法外汇交易,共促共享外汇便利政策”等宣传标语,安排专人提供一对一咨询服务,现场讲解留学购付汇等工作生活中常见问题,营造个人外汇知识普及氛围,提升群众对现行外汇管理政策、非法金融活动的了解。 上下联动,常态宣传。德宏州分局在活动结束梳理下发对公和个人外汇业务典型违规案例,充分发挥各银行网点及派出机构的阵地作用,宣传近年来打击非法跨境金融活动案例,引导经营主体树立正确外汇合规理念,增强合法合规意识。 下一步,德宏州分局将继续常态化推进外币兑换和跨境支付等外汇业务宣传活动,加大外汇业务知识、外汇管理政策、汇率避险管理等的宣传力度,提升依法用汇宣传质效。 2025-02-25/yunnan/2025/0225/13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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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储备与外币流动性数据模板 Template on International Reserves and Foreign Currency Liquidity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2026-02-05/hubei/2026/0105/25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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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资本项目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资本项目行政许可表格模板及流程图 2024-09-26/yunnan/2024/0627/12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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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经常项目收支登记新办 2.支付机构经常项目收支登记 3.省分局或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经常项目收支登记 4.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C类企业经常项目收支登记 5.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超过收、付汇额度的B类企业经常项目收支登记 6.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发生90天以上(不含)延期收、付款的B类企业经常项目收支登记 7.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企业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结算收支业务登记 8.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企业特定贸易新业态经常项目收支业务登记 9.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货物贸易外汇存放境外核准 10.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服务贸易外汇存放境外核准 11.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个人提取规定金额以上外币现钞核准 12.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机构提取规定金额以上外币现钞出境核准 13.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个人携带规定金额以上外币现钞出境核准 14.保险机构经营或终止结售汇业务审批 15.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保险机构经营结售汇业务以外的外汇业务审批 经常项目行政许可表格模板及流程图 2024-09-26/yunnan/2024/0620/12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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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国际收支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国际收支行政许可表格模板及流程图 2024-09-26/yunnan/2024/0620/12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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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2025年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情况表 2026-03-04/safe/2026/0304/271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