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境内A公司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Ⅱ),在境内某证券机构开立购买境外基金托管账户。A公司申购、赎回境外B基金份额和收到境外B基金红利时应如何进行申报? ①若购买后,境内A公司持有境外B基金份额仍<10%,则申购和赎回境外B基金份额时,应申报在“722010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工具-投资基金-申购境外投资基金”项下;其红利收入属证券投资收益,应申报在“322032初次收入(收益)-投资收益-证券投资收益-投资基金份额的股息、红利”项下。 ②若购买后,A公司持有境外B基金份额≥10%,则申购和赎回境外B基金份额时,应申报在“621014直接投资-我国对境外直接投资-投资资本金-购买转让的境外企业股权”项下;红利收入属直接投资收益,应申报在“322011初次收入(收益)-投资收益-直接投资股息、红利-从境外子公司等获得的股息、红利或利润”项下。 2021-04-09/tianjin/2021/0409/1637.html
-
个人单日在银行可提取多少现钞? 答: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含)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个人出境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或金融动乱的国家(地区),确有需要提取超过等值1万美元以上外币现钞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 2021-04-01/tianjin/2021/0401/1633.html
-
境内某外商投资企业公司为其外籍员工的工资所得上缴税款,此笔税款上缴后,再由境外母公司把此笔税款汇入境内,归还给该公司。这项收入款的申报应如何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为其外籍员工的工资收入代垫税款后,再由其境外总公司归还该笔税款,其交易性质属于代垫税款的收回,应申报在“424000二次收入(经常转移)-其他二次收入(经常转移)”项下,交易附言注明:收回代垫个人所得税。 2021-04-08/tianjin/2021/0408/1636.html
-
哪些不占用便利化额度的个人购汇业务需要填写《申请书》? 答:《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可以不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的购汇业务以及个人通过支付机构办理跨境外汇支付业务无须填写《申请书》。 其余办理占用便利化额度和不占用便利化额度的境内个人购汇业务均须填写《申请书》。 2021-04-06/tianjin/2021/0406/1634.html
-
外汇局开具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是否有效期? 答:有。外汇局开具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自签发之日起30天有效,不可重复使用。 2021-04-14/tianjin/2021/0414/1639.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全辖)2020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21-03-31/tianjin/2021/0331/1632.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滨海新区中心支局,各政策性银行天津(市)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天津市分行、渤海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天津农商银行、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金城银行、企业银行、各外资银行天津分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开展经营性租赁收取外币租金业务的批复》(汇综复〔2017〕24号),同意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开展经营性租赁收取外币租金业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经营性租赁业务外汇收付管理操作规程》(见附件)开展经营性租赁收取外币租金业务,用于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的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或者租赁物是从境外租入并需要对外支付外汇租金。租赁公司外币租金收入一般不得结汇使用,但用于上缴境内税款、注销清算的除外。 二、各金融机构应及时将本通知转发下属分支机构,并遵循“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原则开展相关业务,并于每季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银行办理经营性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情况季度报表》(见附件)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滨海新区中心支局应加强对区内租赁公司和金融机构开展经营性租赁收取外币租金业务的监管,定期开展对租赁公司和相关金融机构的非现场检测和现场核查,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同时,于每年6月和12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业务开展情况上报天津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 四、请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将本通知内容告知区内相关租赁公司,加强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的沟通联系,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反馈。 附件: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经营性租赁业务外汇收付管理操作规程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2017年8月4日 2021-04-23/tianjin/2021/0423/1647.html
-
问:境外公司租用境内保税区仓储服务公司的保税仓库储存货物,其收到的仓储费用应如何申报? 答:应根据仓储地点选择相应的交易编码,而不是根据提供服务者的注册地。与运输有关的仓储费,应申报在“222服务贸易-运输服务”相应项下;其他仓储费,应申报在“228040服务贸易-其他商业服务-经营性租赁服务”项下。 海港港口货物储存和仓储费,应申报在“222019服务贸易-运输服务-海运-其他海运服务”项下,交易附言注明:海港仓储费。 空港港口货物储存和仓储费,应申报在“222029服务贸易-运输服务-空运-其他空运服务”项下,交易附言注明:空港仓储费。 其他港口货物储存和仓储费,应申报在“222039服务贸易-运输服务-其他运输方式-其他运输方式的其他服务”项下。 2021-05-11/tianjin/2021/0511/1656.html
-
银行和支付机构按规定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跨境电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如何确定客户是否为年度内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的非名录企业。 答:外汇局每月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公布年度内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以及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超过等值18万美元且不足等值20万美元的非名录企业名单。 具体查询和下载路径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企业信息查询”→“非名录企业名单查询模块”。银行和支付机构可将上述名单与自身企业客户名单进行比对。 2021-05-10/tianjin/2021/0510/1655.html
-
问: 个人如何办理当日累计等值超过1万美元的占用年度便利化额度的外币现钞结汇? 答: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八十八条规定,个人占用年度便利化额度的外币现钞结汇,当日外币现钞结汇累计金额在等值 1 万美元以上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海关申报单》或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2021-04-23/tianjin/2021/0423/16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