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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013319-6-2021-0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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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其他 其他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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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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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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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关于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开展经营性租赁收取外币租金业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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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 津汇发〔2017〕7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滨海新区中心支局,各政策性银行天津(市)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天津市分行、渤海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天津农商银行、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金城银行、企业银行、各外资银行天津分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开展经营性租赁收取外币租金业务的批复》(汇综复〔2017〕24号),同意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开展经营性租赁收取外币租金业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经营性租赁业务外汇收付管理操作规程》(见附件)开展经营性租赁收取外币租金业务,用于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的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或者租赁物是从境外租入并需要对外支付外汇租金。租赁公司外币租金收入一般不得结汇使用,但用于上缴境内税款、注销清算的除外。
二、各金融机构应及时将本通知转发下属分支机构,并遵循“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原则开展相关业务,并于每季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银行办理经营性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情况季度报表》(见附件)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滨海新区中心支局应加强对区内租赁公司和金融机构开展经营性租赁收取外币租金业务的监管,定期开展对租赁公司和相关金融机构的非现场检测和现场核查,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同时,于每年6月和12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业务开展情况上报天津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
四、请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将本通知内容告知区内相关租赁公司,加强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的沟通联系,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2017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