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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某外贸公司从事代理进出口业务,需向海外保险公司投保,因交易频繁,故一次性支付一定期间的保险费,期末结算多退少补,则:预付保险费和多退少补款时应如何申报? 如果投保的险种为进出口货运险,则: ①为我国出口货物提供的预付保险费,应申报在“225021服务贸易-保险服务-非人寿险-为我国出口提供的保险”项下;为我国进口货物提供的预付保险费,应申报在“225022服务贸易-保险服务-非人寿险-为我国进口提供的保险”项下。 ②期末多付保险费退回,属退款性质,应当申报在与原涉外支出相对应的交易编码项下;少补款项支出仍应按原则①申报。 2020-03-03/tianjin/2020/0303/13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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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某远洋航运公司,由于不熟悉内陆航路,为将部分货物运输至长江某内陆港口,向我国境内一航运企业租赁一条领航船并同时雇佣有经验的船长为其领航。境内航运企业收到境外航运公司支付的费用时应如何申报? 境外远洋船运公司租用内陆船只目的是为了领航,由于船只未装载货物,只承担领航职责,所以境内航运企业收到的费用,应申报在“222039服务贸易-运输服务-其他运输方式-其他运输方式的其他服务”项下,交易附言注明:国内水运船只领航费用。 2020-02-18/tianjin/2020/0218/13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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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某外商投资企业因经营不善已破产清算,清算后仍欠境内某银行一笔外汇贷款。后经银行多方努力,该公司的境外担保人汇入款项偿还该贷款,则该款项应如何申报? 担保启动,同时担保人未获得对债务人的债权或获得的债权净值小于担保价值时,则产生资本转移。因债务人已破产清算,并未形成对担保人的债务,应申报在“521990资本账户-资本转移-其他资本转移”项下,交易附言注明:境外担保人偿还已清算境内公司借款。 2020-03-04/tianjin/2020/0304/13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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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某公司从泰国进口香蕉,委托泰国某运输公司通过陆路将货物运抵境内,货物运抵后,境内公司向泰国运输公司支付运费,该笔运费支出应如何申报? 境内公司支付境外运输企业进口货物陆路运输费用,其交易性质属于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与我国货物进口有关的其他运输服务收入,应申报在“222032服务贸易-运输服务-其他运输方式-涉及我国进口的其他运输方式货运服务”项下,交易附言注明:我国货物进口陆运费。 2020-02-18/tianjin/2020/0218/13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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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依据是什么? 答: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按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金融机构审查的交易单证无法证明交易真实合法,或与办理的外汇收支不一致的,应当要求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补充其他交易单证。 2020-02-24/tianjin/2020/0224/13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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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是否可不审核交易单证? 答: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但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仍要求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查。 2020-02-26/tianjin/2020/0226/13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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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公司与境外公司之间无关联关系,可否发生服务贸易费用代垫或分摊? 答:不可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的相关规定,只有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可以发生代垫或分摊服务贸易费用。 2020-03-05/tianjin/2020/0305/13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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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对收付款金额有限制吗? 答:我国对服务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可按规定的条件、期限等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 2020-02-25/tianjin/2020/0225/13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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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提出的“继续优化营商环境”、“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的重要讲话精神,滨海外汇局联合天津自贸区管委会通过网络直播方式开展政策宣讲,帮助辖区外向型企业精准运用各项外汇支持政策,有序做好复工复产工作。 会上,滨海外汇局主要就《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20〕2号)中关于疫情相关进口付汇业务特事特办、简化接受捐赠资金账户开立手续、疫情相关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执行便利化举措、疫情相关外债登记不受额度限制并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办理、鼓励银行为个人提供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等支持政策进行了详细介绍,并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关于修订(进一步推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汇发〔2019〕38号)作了条分缕析的说明。同时,介绍了滨海外汇局在疫情期间推出的线上业务马上办、特殊业务加急办、线下业务抓紧办、柜台服务预约办的“四办”工作举措与实施成效。 本次政策宣讲创新形式,采用钉钉群直播的模式,在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减少人员聚集的基础上,为辖区200余家企业提供 “送政策上门”的精准服务。下一步,滨海外汇局将继续积极开展政策宣讲,让辖区企业用足用好创新政策,助力地方经济发展。 2020-06-05/tianjin/2020/0310/13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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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简称直接申报)的申报顺序要求? 答:为避免数据重复或遗漏,各申报主体在报送以自身名义、代理客户、作为资产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生或掌握的国际收支交易流量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存量时,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申报范围:一是有境内托管人的,由境内托管人负责代为报送相关数据,委托人不重复申报;二是无境内托管人,但相关对外业务由境内代理人以本机构名义投资或由管理人以相关产品名义投资的,由其境内代理人或管理人代为报送,被代理人或委托人不重复申报;三是既无境内托管人,也无境内代理人或管理人的,相关境内机构应报送以自身名义投资的部分,包括以自身名义持有,但使用客户资金对外投资的部分。 2020-03-17/tianjin/2020/0317/13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