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简体中文繁体中文用户登录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 索  引  号:
    00013319-6-2020-00028
  • 分       类:
    其他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发布日期:
    2020-02-18
  • 名       称: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提示6
  • 文       号: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提示6

境外某远洋航运公司,由于不熟悉内陆航路,为将部分货物运输至长江某内陆港口,向我国境内一航运企业租赁一条领航船并同时雇佣有经验的船长为其领航。境内航运企业收到境外航运公司支付的费用时应如何申报?

境外远洋船运公司租用内陆船只目的是为了领航,由于船只未装载货物,只承担领航职责,所以境内航运企业收到的费用,应申报在“222039服务贸易-运输服务-其他运输方式-其他运输方式的其他服务”项下,交易附言注明:国内水运船只领航费用。

【打印】 【关闭】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主办 版权所有 授权转载 最佳分辨率:1280*768

网站标识码bm74010001 京ICP备06017241号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