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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对银行开展的非现场核查发现,银行对境内引入战略投资和企业购买境外房地产理解有偏差,导致结售汇数据统计错误。针对此情况,现精心筛选下面案例,供有关业务人员学习和参考。 案例1:某外商投资企业将出口收入的外汇直接结汇,银行应如何统计交易主体? 分析和结论: 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外资机构,应计入“04外资机构”。如果出口的企业为中资企业,则计入“03中资机构”。 案例2:某境内银行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境外投资者持股15%,该境内银行将外方投资资金结汇,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和结论: 境内银行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股份超过了10%,属于直接投资。由于该银行为被投资企业,结汇的交易主体应按照银行的身份确定。因此该笔交易计入“221投资资本金-01银行自身”。 2018-10-17/tianjin/2018/1017/10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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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外汇经营账户资金是否可以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的通知》(汇发〔2015〕6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日常经营的外汇收入应存入其外汇经营账户,并统一纳入外汇利润管理,不得将日常经营外汇收入直接结汇。保险机构可按季度凭申请书和外币财务报表在经办金融机构办理外汇利润结汇。 2018-10-17/tianjin/2018/1017/10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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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汇发〔2018〕8号),调查指标中“第一投资国国别及占比”应如何填写? 答:如为外商(含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企业,则“第一投资国国别及占比”指境外资本排行首位的国家或地区,以及该国家或地区股本占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如为内资企业,则该项应填写为中国,以及境内股本占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 2018-10-11/tianjin/2018/1011/10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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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服务贸易项下退汇业务,如果原账户关闭导致企业无法退汇至原账户,银行应如何办理相关业务? 答:如果企业因原账户关闭等原因无法退汇至原账户,企业需向原经办银行提交说明材料按相关规定办理退汇。 如有问题,请联系我分局,联系电话23209125。 2018-10-25/tianjin/2018/1025/10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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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外投标人投标购买境内出口公司货物,竞标成功后境内出口公司收到其缴纳的中标服务费,应如何申报? 答:对于投标人竞标成功后缴纳的中标服务费,应申报在“228050服务贸易—其他商业服务—货物和服务交易佣金及相关服务”项下。 2018-10-17/tianjin/2018/1017/10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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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经相关部门批准,某境内中资企业在香港市场上发行三年期固定利率债券,现将债券筹集资金申请结汇,银行应如何统计? 答:境内中资企业在境外发行债券资金结汇,应统计在横栏“232证券筹资”,纵栏“03中资机构”。 2018-10-17/tianjin/2018/1017/10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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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以下简称9号文)第四条明确了一系列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的跨境融资业务类型。这些业务是否不再需要办理相应的外债登记? 答:出于外债统计准确性的考虑,9号文所明确的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的跨境融资业务,按照现行外债管理规定需要办理外债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登记。 2.9号文第十条第三款“开展跨境融资涉及的资金往来,企业可采用一般本外币账户办理,也可采用自由贸易账户办理”应当如何理解?企业按照9号文开展跨境融资业务的,还需要遵守其他外债管理规定吗? 答:企业如选择一般账户开展跨境融资业务,仍应遵守现行外债账户的管理规定。此外,所涉及的签约登记办理时限、签约变更登记、外债资金结汇使用、外债还本付息等,也应遵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备案(登记)时,除应按照19号文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交《宏观审慎外债风险加权余额情况表(企业版)》及上年度或最新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2018-10-25/tianjin/2018/1025/10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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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对银行开展的非现场核查发现,银行对境内引入战略投资和企业购买境外房地产理解有偏差,导致结售汇数据统计错误。针对此情况,现精心筛选下面案例,供有关业务人员学习和参考。 案例1:某居民个人单独持有一家企业,现将该企业股份的5%转让给外国投资者,并将收到的外汇结汇,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和结论: 由于外方持有股份比例未超过10%,该笔结汇应统计在其他投资项下。同时,由于外方占股比例较低,该企业仍被工商部门认定为中资企业。因此该笔交易计入“240其他投资-03中资机构”。 案例2:某外商投资企业原由外方全部控股,外方股东现将其持有的股份全部转让给某境内中资企业,并将获得的人民币购汇,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和结论: 由于外方的投资原先属于直接投资,该笔交易相当于外方撤资。同时,被撤资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虽然撤出后其身份可能将变更为中资企业,但仍按照其被撤资前的身份确定交易主体,以便与结汇时的交易主体相对应。因此该笔交易计入“422直接投资撤资-04外资机构”。 2018-11-08/tianjin/2018/1108/10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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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地区开发开放和天津自贸试验区建设中的创新引领作用,近日,滨海新区中心支局参加了滨海新区银行自律工作小组举办的辖区商业银行自贸创新业务成果展示会。 本次会议选取自贸创新业务有代表性的银行,通过案例分析、实际操作等多种形式,向与会各家商业银行介绍成功经验,分享业务心得。下一步,滨海新区中心支局将继续加强与自律工作小组的联系,引导辖内商业银行充分利用天津自贸区政策优势,更好地服务地区实体经济发展。 2018-11-08/tianjin/2018/1108/10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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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承包工程企业按照《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开立的境外账户均以工程项目为基础,每个项目开立一个账户。10号文第十二条规定,境内机构应按照外汇局批准的账户收支范围使用境外外汇账户,不得串用。因此,导致其境外多个账户间的项目资金不能互相划拨,不便于其在境外集中调配资金。此类问题如何解决? 答:企业可按照10号文第十三条规定,到当地外汇局办理境外外汇账户收支范围变更手续,对于境外账户较多的,外汇局可一揽子核准其账户变更手续。 2018-11-08/tianjin/2018/1108/10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