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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开展2018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的通知》(商资函〔2018〕92号),2018年外商投资企业存量权益登记并入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滨海新区中心支局有效应对该项调整,多举措推动联合年报工作稳步开展。 一是加强相关部门沟通,了解新方式工作要点。二是线上线下联动宣传,确保新政深入企心。三是以银行为抓手,督促企业按时保质完成申报工作。四是多方式为企业解答相关问题。截至9月末,滨海新区中心支局圆满完成本年度辖区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和境外投资企业存量权益登记工作。 2018-10-25/tianjin/2018/1025/10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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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某公司经审批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境外投资者发行该公司五年期的公司债券,则所融得的资金收入应如何申报? 答:该境内机构是在境内资本市场向境外投资者发行(中)长期债券属于非居民购买境内发行中长期债券,所获得的收入应申报在“723023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工具—债券交易—中长期债券交易—非居民买入境内中长期债券”项下。 2018-11-01/tianjin/2018/1101/10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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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办理其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业务,但未获得相应资质或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企业是否可以对外支付与此业务相关的服务贸易款项? 答: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从事服务贸易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相关交易如需获得国家主管部门资质或批复文件的,在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前,应先办妥相关手续。 2018-11-01/tianjin/2018/1101/10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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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某公司经审批后在香港的债券市场向香港的投资者发行该公司五年期的公司债券,所融得的资金收入应如何申报? 答:该境内机构在境外资本市场向境外投资者发行(中)长期债券,应申报在“723022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工具—债券交易—中长期债券交易—发行境外中长期债券”项下。 2018-10-25/tianjin/2018/1025/10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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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全球知名连锁酒店集团境内酒店向客户推广办理集团VIP卡。由于推广业务良好,该境内酒店收到境外酒店集团总部汇入的业务推广奖励金应如何申报? 答:境内酒店收到境外酒店集团总部汇入的业务推广奖励金,应申报在“424000二次收入(经常转移)—其他二次收入(经常转移)”项下。 2018-11-08/tianjin/2018/1108/10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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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银行在为企业建立《单位基本情况表》时,机构地址项目应如何填写? 答:根据《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15〕27 号),机构地址应填写机构注册地址。若是境外机构,允许用英文填写。 2018-11-01/tianjin/2018/1101/10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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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对银行开展的非现场核查发现,银行对境内引入战略投资和企业购买境外房地产理解有偏差,导致结售汇数据统计错误。针对此情况,现精心筛选下面案例,供有关业务人员学习和参考。 案例1:某非居民个人长期在我国境内工作,并以其获得的人民币收入购买了境内银行发行的QDII产品,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和结论: 不论该非居民个人持何种证件来办理结汇,均应将其视为居民个人。否则,如果视为非居民个人,办理结汇应按照人民币资金用途判断交易性质,而视为居民个人,则办理结汇应按照其外汇资金来源判断。。因此,该笔交易应统计为“431对境外证券投资-05居民个人”。 案例2:境内某出口企业收到境外银行开出的金额100万美元的信用证,该企业持相关出口单据向境内银行申请办理出口押汇,银行审核后同意发放。贷款到账后,该企业向银行申请结汇,银行应如何统计?企业在银行办理其他贸易融资项下的结售汇业务,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和结论: 该出口企业属于我国居民,结汇按其资金来源予以统计,出口押汇虽属银行融资,但其资金来源实质仍属于货物贸易性质,因此应统计在横栏“110货物贸易”,纵栏根据企业实际性质进行选择。同时,这样统计有利于与海关进出口数据的比对。 类似的,企业通过银行办理其他进出口贸易融资,实际资金性质同样属于正常的贸易往来资金,由此发生的相关结售汇交易应计入横栏“110,310货物贸易”,纵栏则根据企业实际性质进行选择。 【注意】出口押汇是指出口方受益人(卖方)以出口单据作抵押,要求出口地银行在收到国外支付的货款之前,向其融通资金的业务。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除出口押汇以外的国内外汇贷款不得结汇。 2018-11-22/tianjin/2018/1122/10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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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对银行开展的非现场核查发现,银行对境内引入战略投资和企业购买境外房地产理解有偏差,导致结售汇数据统计错误。针对此情况,现精心筛选下面案例,供有关业务人员学习和参考。 案例1:银行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按月扣收了居民个人外汇储蓄存款的利息税,并将扣收的利息税结汇向税务部门清缴,银行应如何统计交易主体? 分析和结论: 银行属于代客户缴纳外币储蓄存款的利息税,资金的所有权属于客户,应按照客户的身份来确定交易主体,在本案例中计入“05居民个人”。如果客户为境内企业,则应计入“03中资机构”或“04外资机构”。 案例2:某非居民个人长期在我国境内居住并从事出口贸易,其贸易项下收取的外汇结汇,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和结论: 不论该非居民个人持何种证件来办理结汇,均应将其视为居民个人。否则,如果视为非居民个人,办理结汇应按照人民币资金用途判断交易性质,而视为居民个人,则办理结汇应按照其外汇资金来源判断。本案例中,需要按照外汇资金来源判断,因为跨境发生的交易是一笔出口贸易。因此,该笔交易应统计为“110货物贸易-05居民个人”。 2018-11-15/tianjin/2018/1115/10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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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对银行开展的非现场核查发现,银行对境内引入战略投资和企业购买境外房地产理解有偏差,导致结售汇数据统计错误。针对此情况,现精心筛选下面案例,供有关业务人员学习和参考。 案例1:某中资企业以人民币购汇,用于在境外设立全资子公司,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和结论: 该笔交易属于我国对境外的投资,且出资企业为境内的一家中资企业,计入“421投资资本金-03中资机构”。 案例2:某对外输出劳务企业向境外某宾馆提供了三个月的临时性劳工,现将境外汇入的外出劳工劳务费统一结汇,银行应如何统计交易主体? 分析和结论: 我国居民跨境提供临时性劳务,获得的外汇收入属于职工报酬。在统计交易主体时,由于该劳务企业是代理外出劳工将劳务费结汇,应按照劳工个人的身份来确定交易主体,计入“05居民个人”。 2018-11-08/tianjin/2018/1108/10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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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工程企业在境外实施工程项目期间,从其境内子公司采购一批设备用于项目建设。之后该企业统一从境外收回工程项目款(含上述子公司设备款),导致该子公司只出口设备而不收汇。如何解决此类出口与收汇主体不一致的问题?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所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第四部分企业报关的相关规定,建议由此承包工程企业对工程款和设备款的收汇分别进行申报,并由收汇企业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情况说明、出口合同等证明交易真实合理的材料进行贸易主体不一致报告,办理货贸项下收汇数据的主体变更手续。 2018-11-22/tianjin/2018/1122/10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