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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外债规模计算篇之四 1.企业在计算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时,是按照外债合同的签约额计算,还是按照已提款未偿还余额计算? 答:在现行外债管理框架下,企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备案(登记)后,在所登记的金额内均可自行提款。考虑到可能存在一笔外债多笔提款的情况,为保证企业借用外债不超过其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应按照如下原则计算:已进行全额提款的非循环类贷款按未偿本金余额占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其他外债(循环贷款、未提款或部分提款的非循环贷款,含正在申请备案的本笔外债)按签约额占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 2.因风险转换因子、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调整导致企业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超出上限的,如何处理? 答:因上述原因导致企业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超出上限的,企业原有跨境融资合约可持有到期;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调整到上限内之前,不得办理新的跨境融资业务。 2018-09-28/tianjin/2018/0928/9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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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A银行收到深圳B银行开立的以境内某出口企业为受益人的远期信用证,开证申请人为深圳保税区某进口企业,A银行应该出口企业的要求为其办理了福费廷业务,A银行将该福费廷业务转卖给香港丰业银行,A银行收到香港丰业银行汇入的款项并解付给该出口企业,应如何办理申报? 由于此处福费廷业务对应的贸易交易为国内贸易,当福费廷业务原始经办行境内卖出行(广州A银行)收到境外包买行(香港丰业银行)汇来的扣除利息及费用后的融资款时,出口企业根据解付入账情况,应申报在“822020其他投资-负债-获得境外贷款”项下。 境内开证行对境外包买行支付信用证款项时,资金发生跨境,付款企业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申报在“822020其他资本-负债-偿还境外贷款”项下。 2018-09-20/tianjin/2018/0920/9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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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在银行办理服务贸易对外付汇时提交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不规范,例如缺少流水号编码、与规定的格式不符等,银行如何办理相关业务? 答:银行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六条规定办理。如果金融机构在办理服务贸易对外付汇业务时发现《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内容不规范,应告知境内机构按相关规定开具符合规定的《备案表》,因客观原因无法办理的,金融机构或境内机构应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2018-09-20/tianjin/2018/0920/9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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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项下的代垫或分摊付汇时,境内机构是否必须与境外收汇机构存在关联关系? 答:《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代垫交易双方必须为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并且代垫或分摊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如因特殊情况导致代垫或分摊期限超过12个月的,境内机构可向所在地分局报告,分局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爱立信(中国)有限公司和爱立信(中国)通信有限公司支付代垫工资款的批复》(汇综复〔2017〕36号)执行,经确认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后,由分局个案处理或集体审议。 2018-09-28/tianjin/2018/0928/9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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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内进口企业因进口货物招标,要求境外企业先行汇入保证金,待招标结束后,境内企业以信用证方式支付进口。如果境外中标企业履约发货给境内进口企业,则境内企业将全额退回保证金,如果境外中标企业不履约,则境内企业将扣取保证金作为对境外企业违约的罚金。该笔保证金汇入时应如何申报? 保证金收付应当按照保证金指向的目标交易性质申报。该笔保证金目标交易性质为违约罚款,因此应申报在“424000 其他二次收入(经常转移)”项下。同理,企业收付的产品质量保证金,也具有类似的性质,也应申报在该编码项下。 2018-09-28/tianjin/2018/0928/9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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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某软件开发公司接受境外某公司一项大型软件开发业务,按约定该公司按期完成开发项目,收到境外公司汇来的软件开发费并结汇,银行应如何统计? 答:该笔外汇资金来源属于与计算机有关的服务,计入横栏“126其他服务”,纵栏根据企业实际性质进行选择。 2018-09-20/tianjin/2018/0920/9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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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A公司向境外B公司贷款200万美元,如果境外B公司是境内A公司的母公司,上述贷款款项汇出,应如何申报? 答:如果境外B公司是境内A公司的母公司,应申报在“622022直接投资—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借贷及其他往来—对境外母公司的贷款及其他往来(逆向贷款投资)”项下。 2018-09-20/tianjin/2018/0920/9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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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A公司向境外B公司贷款200万美元,如果境内A公司与境外B公司无关联关系,上述贷款款项汇出,应如何申报? 答:如果境内A公司与境外B公司无关联关系,应申报在“821020其他投资—资产—向境外提供贷款”项下。 2018-09-20/tianjin/2018/0920/9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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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正式印发《进一步推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津汇发〔2018〕1号)。有关政策问答如下: 一、货物贸易外汇收支项下是否允许使用电子单证办理? 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指引》(汇发〔2016〕25号)的规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银行在遵守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和落实“展业三原则”的条件下,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时,可以审核其电子单证,满足银行和境内机构办理外汇业务的电子化需求。 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项下允许使用的电子单证主要有哪些类型? 答:电子单证是指企业提供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且被银行认可并可以留存的电子形式的合同、发票、报关单、运输单据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其形式包括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单证、纸质单证电子扫描件等。 三、银行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业务需要哪些条件? 答: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试验区内银行可自主审慎选择区内企业,为其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时审核电子单证,具体条件如下: 经办银行应具有完善的风险防范内控制度,具备接收、储存电子单证的技术平台或手段,且相关技术能够保证传输、储存电子单证的完整性、安全性。如经办银行某年度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年度考核为B-及以下,自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三年之内不得再为新客户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经办银行未直接参与考核的,应以其上一级参与考核分行的考核等级为准。 四、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业务需要哪些条件? 答:区内企业申请以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需具备下列条件: 在经办银行办理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和信用记录良好;保证提交电子单证的真实、合法、完整,并具备发送、储存电子单证的技术条件;满足银行出于风险管控要求的其他条件。 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B类C类的企业,自被降级之日起,停止以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直至恢复为A类。 五、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等对外支付单笔等值多少金额以上的,需要按规定提交税务备案表? 答: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等对外支付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的,需要按规定提交税务备案表。 六、备案人可通过哪些方法获取《备案表》? 答: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领取;从主管国税机关官方网站下载。 七、服务贸易等项目有哪些事项需要进行税务备案? 答: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列外汇资金,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1.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2.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3.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4.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八、个人如何办理结售汇手续? 答:《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规定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九、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应如何办理? 答: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如捐赠需提供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且捐赠需符合国家规定;遗产继承收入须提供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职工报酬需提供雇佣合同及收入证明等等。具体可参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 十、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应如何办理? 答: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十一、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应如何办理? 答: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如房租类支出需提供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或支付通知;生活消费类支出需提供合同或发票;就医、学习等支出,需提供境内医院(学校)收费证明等等。且上述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十二、《实施细则》允许办理融资租赁境内收取外币租金业务的主体范围是什么? 答:注册在天津自贸试验区内的融资租赁类公司,即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及中资融资租赁公司。 十三、天津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类公司开展融资租赁境内收取外币租金业务应满足什么条件? 答:区内融资租赁类公司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如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就可以在境内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 十四、承租人应凭哪些材料到银行办理对出租人的租金购付汇手续? 答:承租人凭出租人出具的支付外币租金通知书、能够证明“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的证明文件等,到银行办理租金购付汇手续。 十五、天津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类公司收取的外币租金应划入什么账户? 答:区内融资租赁类公司收取的外币租金收入,可以进入自身按规定在银行开立的其他资本项目专用账户。 十六、天津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的条件与区外企业有何种区别? 答:区内企业如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须满足其境内成员企业(含主办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合计超过5000 万美元。 十七、天津自贸试验区内非银行金融机构是否可以备案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业务? 答:具备一定特征,且符合条件的区内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5〕36 号)备案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特征包括但不限于:此类机构与跨国公司外汇管理集中运营管理的紧密度,是否有利于切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是否有利于支持本企业集团的主营业务,是否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等。 十八、银行为自贸试验区相关业务提供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服务,应满足什么条件? 答:银行应具备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对衍生产品的具体范围和管理应符合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纳入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通过FT账户办理的除外),并按现行规定向外汇局报送相关数据。 十九、对境外机构开展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服务应满足什么条件? 答:一方面,对境外机构提供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服务的银行应为注册且营业场所在区内、具备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的银行;另一方面,对于境外机构按规定可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的,银行方可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二十、允许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区内的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其境内外汇账户(外汇NRA 账户)结汇业务后,银行应如何操作? 答:银行应按照不落地结汇方式办理外汇NRA 账户结汇,具体要求如下: 1.银行应通过银行内部账户办理结汇及支付,结汇及支付时可不审单。 2.外汇资金原则上不落地结汇后2 个工作日内划入收款银行账户,收款银行按规定审核收款方提供的经常项目或资本项目单证后办理资金入账。 3.如收款银行审核后认为资金不合规无法入账或发生交易撤销引起退汇的,无论经常、资本项下交易,该笔人民币资金原路退回结汇银行,结汇银行应在收到款项当天通过不落地购汇后原路退回外汇NRA 账户。 4.退回过程中发生的货币转换损失或收益由境外机构(或境外机构与其交易对手协商)承担。 5.根据《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汇发〔2006〕42 号印发),非居民机构办理结汇按照人民币资金用途确定统计项目的具体归属。 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其外汇NRA 账户结汇过程中发现其存在异常或涉嫌违规情况的,应及时报告外汇局。 二十一、自贸试验区内主体违规怎么处理? 答:外汇局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试验区内主体的违规行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处理。 2018-01-16/tianjin/2018/0116/10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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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1 月 2 日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正式印发《进一步推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津汇发〔2018〕1号,以下简称2018版《实施细则》),成为2018年金融支持天津自贸试验区发展建设的第一项重要举措。 2018版《实施细则》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改革措施,是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有力支撑,其发布实施将进一步促进天津自贸试验区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便利化,切实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 2018版《实施细则》共有5章、16条政策措施、附2个操作规程,对2015版《实施细则》进行了增补、整合和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进一步简化业务办理手续,降低市场主体成本。规定银行可自主审慎选择区内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审核电子单证条款。二是有效提高境外机构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对外开放水平。允许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区内的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其境内外汇账户(外汇NRA账户)结汇业务,同时出台了《试验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操作规程》。三是突出强调外币资金池业务要回归本源、服务实体、防范风险的原则要求。调整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的参与主体范围,规定具备一定特征的区内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备案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特征包括但不限于:此类机构与跨国公司外汇管理集中运营管理的紧密度,是否有利于切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是否有利于支持本企业集团的主营业务,是否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等。四是更好地满足实体经济多样化的实际需求。调整了《融资租赁外汇管理操作规程》部分条款,在允许融资租赁类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境内收取外币租金方面,进一步明确承租人办理对出租人租金购付汇手续的证明文件内容;明确提出区内融资租赁类公司收取的外币租金收入应划入其他资本项目专用账户;融资租赁采用回租结构的,出租人可选择以外币或人民币形式向承租人支付租赁设备价款,承租人收取外币的,可以办理结汇。在便利融资租赁项目货款支付方面,明确了区内融资租赁公司或其项目公司,从境外购入飞机并租赁给境内承租人的,支付预付款时无法提供国家发展改革委批文的,可事后向银行补充提供。五是提升市场主体合规经营和行业自律水平。增加了区内主体要主动报告异常或可疑情况的责任和义务,总则部分明确规定区内机构、个人应当主动报告异常或可疑情况,配合监督检查和调查;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严格履行数据及异常可疑信息报送义务。六是切实增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能力。整合明确了外汇业务监管有关事项,明确规定外汇局依法对试验区相关业务进行监管,开展非现场统计监测,完善外汇收支预警指标体系,对异常或可疑情况进行风险提示。外汇局依法对试验区相关业务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调查。机构、个人违规的,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罚,并视情节暂停或取消相关主体办理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业务。此外,删除了区内企业外债资金意愿结汇、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及区内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意愿结汇等相关条款,主要因为这三项政策已推广至全国。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将全力以赴做好政策出台后的组织实施,紧紧围绕天津市构建开放型经济发展方向和目标,突出先行先试、深化创新举措,激发金融改革创新的生机与活力,同时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特别是要坚决防范创新过程中的政策风险、操作风险、道德风险,确保全市金融体系安全稳定,为天津自贸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2018-01-16/tianjin/2018/0116/10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