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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12月,银行结汇11237亿元人民币(等值1704亿美元),售汇10842亿元人民币(等值1644亿美元),结售汇顺差395亿元人民币(等值60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10559亿元人民币,售汇10114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445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678亿元人民币,售汇728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50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674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1696亿元人民币,远期净售汇1022亿元人民币。截至本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1527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8204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售汇6676亿元人民币;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2814亿元人民币。 2017年1-12月,银行累计结汇110884亿元人民币(等值16441亿美元),累计售汇118532亿元人民币(等值17557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逆差7648亿元人民币(等值1116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105303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10065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4762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累计结汇5581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8467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2886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9993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售汇签约11682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净售汇1689亿元人民币。 2017年12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20530 亿元人民币(等值3113 亿美元),对外付款20544 亿元人民币(等值3115 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14亿元人民币(等值2亿美元)。 2017年1-12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202081 亿元人民币(等值29969 亿美元),对外付款210561 亿元人民币(等值31213 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8480 亿元人民币(等值1245 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包括引起居民和非居民间资产和负债变化的所有金融交易和实物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银行为管理这部分风险敞口,在期权合约存续期间通常会在外汇市场进行对冲。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18-04-20/hebei/2018/0420/10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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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以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外汇局积极深入开展重点领域立法和文件清理工作。在此基础上,为方便社会公众查询使用,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更新了《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在政府网站公布。 更新后《目录》共收录截至2017年12月31日发布的外汇管理主要规定223件。按照综合、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外汇科技管理8大项目分类,并根据具体业务类型分为若干子项。本次新增入《目录》文件主要涉及外籍人员办理结售汇业务、完善个人外汇信息申报、融资租赁业务外汇管理、银行内保外贷外汇管理、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核查规则、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外汇业务系统适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等。 今后,外汇局将继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深化外汇管理改革,深入开展重点领域立法和文件清理工作,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完) 2018-04-20/hebei/2018/0420/10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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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12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6.9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57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2.3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630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4.5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20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6.1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9377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0.7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63万亿美元)。 2017年1-12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162.2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4.08万亿美元)。(完) 2018-04-20/hebei/2018/0420/10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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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企业30天(不含)以上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应当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出口或进口日期、预计出口或进口对应的预收或预付金额、关联交易类型等信息。A类企业90天(不含)以上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应当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收款或付款日期、对应的报关单金额、关联交易类型等信息。 2018-02-27/hebei/2018/0227/10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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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内机构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金融机构原则上可以不审核交易单证,但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可以要求区内机构和个人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查。区内机构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由金融机构按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直接审核交易单证后办理。 2018-02-27/hebei/2018/0227/10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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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工程所在地属于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的国家或地区,企业可凭合同和预算表到金融机构办理外币现钞提取。 2018-02-27/hebei/2018/0227/10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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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解读 2018-02-27/hebei/2018/0227/10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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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谱写外汇管理改革开放事业新篇章”专题报道之一 编者按:改革开放40年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按照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我国逐步建立起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外汇管理体制。外汇管理改革开放以服务实体经济和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为宗旨,以防范跨境资本流动风险为底线,以统筹兼顾便利化和防风险为基本原则,经过40年的努力,在外汇市场建设、经常项目改革开放、资本项目可兑换、外汇储备经营管理等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性进展,经受住了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等一系列高强度、区域性、全球性外部冲击的严峻考验。为系统回顾总结和展现改革开放40年来外汇管理工作取得的成就,本报将以“谱写外汇管理改革开放事业新篇章”为主题刊登系列文章,以飨读者。 记者 周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各方面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涉外经济蓬勃发展。从国际收支数据的变化来看,我国国际贸易和跨境投融资规模升至世界前列,国际收支逐步趋向基本平衡,应对外部冲击的能力不断提升。 国际收支交易从小变大、由弱变强 实现巨大飞跃 国际收支平衡表是了解一国涉外经济状况最重要的分析数据之一。我国自1982年开始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显示,1982年我国货物和服务进出口总额为404亿美元,在全球范围内位居20多位。此后到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近20年间,货物和服务贸易总额年均增长15%;2001年至2008年,对外贸易进入高速发展期,年均增速达26%;2009年至2017年,对外贸易在波动中逐步趋稳,年均增长10%;2018年上半年,对外贸易同比增长15%。从国际比较看,2017年我国货物和服务进出口总额为4.64万亿美元,在全球范围内位居第2位。 改革开放以来,跨境直接投资先行先试,债券投资和贷款逐渐放开,证券投资随着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的引入实现了从无到有的突破。我国对外金融资产和负债规模稳步增长。 近年来,“沪港通”、“深港通”、“债券通”等渠道不断丰富,各类跨境投融资活动日益频繁。以直接投资为例,上世纪80年代国际收支统计的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年均净流入二三十亿美元,90年代升至每年几百亿美元,2005年开始进入千亿美元,中国逐步成为全球资本青睐的重要市场。对外直接投资在2005年之前年均不足百亿美元,2014年突破千亿美元,体现了国内企业实力的增强和全球化布局的需要。国际投资头寸表显示,自2004年有数据统计以来,我国对外金融资产和负债规模年均增长17%,2017年末规模合计12.04万亿美元,2018年6月末进一步上升至12.34万亿美元。从国际比较看,2017年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和负债规模在全球排第8位,并成为全球第三大净债权国。 国际收支经历长期“双顺差”后趋向基本平衡 我国经常账户顺差总体呈现先升后降的发展态势。1982年至1993年,我国经常账户差额有所波动,个别年份出现逆差。但1994年以来,经常账户开始了持续至今的顺差局面。其中,1994年至2007年,经常账户顺差与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由1%左右提升至9.9%,外向型经济特征凸显,在此期间也带动了国内经济的快速增长。但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进一步表明,我国经济应降低对外需的依赖,更多转向内需拉动。2008年起我国经常账户顺差与GDP之比逐步回落至合理区间,2017年降至1.3%,2018年上半年为-0.4%,说明近年来内需尤其是消费需求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更加突出,这也是内部经济结构优化与外部经济平衡的相互印证。 我国跨境资本由持续净流入转向双向流动。在1994年经常账户开启长期顺差局面后,我国非储备性质金融账户也出现了长达二十年左右的顺差,“双顺差”一度成为我国国际收支的标志性特征。在此情况下,外汇储备余额持续攀升,最高接近4万亿美元。2014年以来,在内外部环境影响下,非储备性质金融账户持续了近三年的逆差,2017年和2018年上半年转为顺差;同时,外汇储备也从2014年历史高点回落,2017年转为上升,2018年以来总体较为稳定。 上述调整也引起了我国对外资产负债结构的变化,2018年6月末,对外资产中储备资产占比为46%,较2013年末下降19个百分点;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和其他投资占比分别上升11个、3个和5个百分点,体现了对外资产的分散化持有与运用。同时,2018年6月末,对外负债中的证券投资占比较2013年末上升12个百分点,其他投资占比下降9个百分点,国内资本市场开放的成果有所显现。 经受三次外部冲击考验 国际收支抗风险能力逐步增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际收支状况保持总体稳健。历史上,国际金融市场震荡曾对我国国际收支形成三次冲击。一是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当年我国非储备性质金融账户出现63亿美元小幅逆差,但由于经常账户顺差较高,外汇储备稳中略升。二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及随后的欧美债务危机,我国国际收支“双顺差”格局没有发生根本改变,外汇储备进一步增加。三是2014年至2016年美国货币政策转向,新兴经济体普遍面临资本外流、货币贬值问题,我国外汇储备下降较多,但国际收支支付和外债偿还能力依然较强、风险可控。 可以看出,日益稳固的经济基本面和不断提升的风险防范能力是应对外部冲击的关键。首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实力不断增强,逐步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而且产业结构比较完整,为应对外部冲击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其次,我国国际收支结构合理,抗风险能力较强,经常账户持续顺差,在1982年至2013年储备上升时期,贡献了63%的因交易形成的外汇储备增加额,2014年以来也起到了对冲资本外流的作用。此外,我国外汇储备充足,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前已是全球第二位,2006年起超过日本位居首位,使得我国储备支付进口、外债等相关警戒指标处于安全范围内。第三,我国资本项目可兑换稳步推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不断完善,逆周期调节跨境资本流动的管理经验逐步积累,防范和化解风险取得了较好效果。 展望未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继续稳步推进,对外开放的深度和广度不断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不断提升,我国将更好地融入全球经济发展和治理,国际收支有望在中长期内继续保持基本平衡。 (来源:金融时报) 2019-01-18/hebei/2019/0118/12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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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谱写外汇管理改革开放事业新篇章”专题报道之二 记者 周琰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对外经济往来和人员交往越来越密切,外汇管理部门积极转变管理理念和方式,不断优化创新管理方式方法,先后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领域推出重大外汇管理改革,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的前提下,为对外贸易和交往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持续推进贸易便利化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贸发展逐渐步入“快车道”。为适应涉外经济的快速发展需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国内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战略部署,外汇管理部门科学调整管理理念和方式,稳步扩大居民贸易用汇自由度,持续推进经常项目便利化改革,支持对外贸易发展。 首先,逐步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1979年,我国实行外汇留成制度,适当留给创汇的地方、部门和企业一定比例的外汇额度,以解决发展生产、扩大业务所需要的物资和技术进口需求。1994年,改革外汇管理体制,取消外汇留成制度,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允许企业凭有效单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1996年,我国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八条款,宣布经常项目完全可兑换,对经常项目对外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通过改进外汇账户开立和限额管理,逐步扩大企业保留外汇自主权。2006年,允许企业直接到银行开立外汇账户。2007年,取消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允许企业根据经营需要自主保留外汇。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进一步增强了国内外对我国改革开放光明前景的信心。 其次,实施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2012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取消进出口逐笔核销制度,建立“总量核查、动态监测、分类管理”的管理体系;2013年,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将业务审核权限全部放给银行,同时大幅简化单证审核。两项改革给予绝大多数合规经营企业充分便利,企业办理业务平均时间缩短75%以上,往返外汇局、银行间的“脚底成本”大幅减少,人力投入减少三分之一,有效降低了企业经营成本。 最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试点。2013年,在北京、上海等5个地区开展试点,允许支付机构通过银行为小额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双方提供外汇集中收付和结售汇服务,2015年将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并下放审核权限、提高单笔限额、扩大业务范围。截至2017年末,全国共有33家支付机构参与试点,累计办理跨境外汇收支438亿美元,极大地促进了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 积极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 近年来,伴随着互联网新型支付技术的迅速兴起,个体化、多样化、电子化成为发展趋势,以跨境电商、市场采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和商品交易所等为代表的贸易新业态蓬勃发展。 外汇局积极贯彻党中央“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推进贸易强国建设”的战略部署,秉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积极探索完善适应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管理模式和服务体系,促使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充分释放。 外汇局支持培育外贸新业态快速发展,助推外贸转型升级和贸易强国建设。具体来说,一是“扩主体”:开放外汇结算资质。如放宽符合条件的境外个人和境内个人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办理贸易收结汇,允许个体工商户凭运输单据等办理结汇。二是“拓渠道”:拓宽新业态外汇结算渠道。如允许第三方支付机构代理客户办理收付汇,允许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的电商在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报备后自行收汇,突破“谁报关谁收汇”原则。三是“转思路”:探索适合贸易创新领域的管理思路。如制定关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期货实物交割外汇管理操作指引,结合期货交易实物交割特点,以交易数据代替报关单作为审核真实性的手段,确保特定品种期货交易顺利开展。 此外,外汇局积极贯彻“互联网+政务服务”要求,加快电子化管理步伐。一是允许银行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时审核电子单证,进一步促进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满足银行和企业办理外汇业务电子化的需求。二是适应通关无纸化改革,协调海关向银行开放进口报关电子信息,便利银行运用大数据进行贸易付汇真实性审核。三是大力推进电子银行渠道建设,方便个人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和自助终端等非柜台渠道办理结售汇业务。目前,电子银行渠道的结售汇已占个人结售汇总额的80%左右,大大节约了个人往返银行的成本及排队等待时间。 切实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长期以来,经常项目跨境收支规模在我国国际收支总体规模中占比八成左右,在抵御跨境资本流动冲击、稳定宏观经济和金融市场信心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近年来,外汇局按照党中央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要求,在创新事中事后非现场管理、开展高风险业务专项核查、优化升级业务管理系统、深化跨部门联合监管等方面多措并举,实现防风险与促便利、稳市场与推改革协同发展,有力维护了国际收支平衡和外汇市场稳定。 一方面,外汇局强化异常交易专项核查。紧密关注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和外汇市场资金流动变化,持续针对离岸转手买卖、出口不收汇、大额预付货款等高风险业务,强化监测分析和专项核查,及时处置违规行为。如2016年,面对复杂严峻的外汇形势,共现场核查企业1万多家,降级违规企业1000多家,向相关部门通报异常企业700多家,并处罚相应的违规银行,切实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另一方面,外汇局加强上下游跨部门联合监管。与海关、税务、工商等部门签订合作备忘录,建立信息共享、监管互认和执法互助机制,加强对异常企业的联合处置力度。如2017年,外汇局向海关、税务和工商等部门通报2261家货物贸易异常企业,根据提供的服务贸易收付汇数据,海关对4699家企业进行排查,追缴关税30亿元人民币,税务部门追缴税款13亿元人民币。 展望未来,外汇局表示,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主动适应全面开放新格局,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进一步促进贸易自由化、便利化,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水平。 (来源:金融时报) 2019-01-18/hebei/2019/0118/12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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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6083亿元,支出14769亿元,顺差1314亿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4782亿元,支出12039亿元,顺差2742亿元;服务贸易收入1302亿元,支出2730亿元,逆差1428亿元。 按美元计值,2018年10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2322亿美元,支出2132亿美元,顺差190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2134亿美元,支出1738亿美元,顺差396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188亿美元,支出394亿美元,逆差206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 2018年10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1,314 190 16,083 2,322 -14,769 -2,132 1.货物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2,742 396 14,782 2,134 -12,039 -1,738 2.服务贸易差额 -1,428 -206 贷方 1,302 188 借方 -2,730 -394 2.1加工服务差额 104 15 贷方 105 15 借方 -1 -0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21 3 贷方 36 5 借方 -15 -2 2.3运输差额 -366 -53 贷方 245 35 借方 -611 -88 2.4旅行差额 -1,218 -176 贷方 230 33 借方 -1,449 -209 2.5建设差额 19 3 贷方 58 8 借方 -39 -6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55 -8 贷方 16 2 借方 -71 -10 2.7金融服务差额 16 2 贷方 26 4 借方 -10 -1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19 -17 贷方 34 5 借方 -153 -22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34 5 贷方 162 23 借方 -128 -18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151 22 贷方 373 54 借方 -221 -32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12 -2 贷方 5 1 借方 -17 -2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3 -0 贷方 11 2 借方 -14 -2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19-01-04/hebei/2019/0104/12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