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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至2016年1月期间,中国工商银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购付汇时,在存在贷款使用报文内容无法辨认、展期意向函未体现担保项下资金使用情况、履约金额大于贷款金额等明显问题的情况下,未按规定对担保项下资金用途、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没收违法所得67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120万元人民币。 2019-01-04/hebei/2019/0104/12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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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沧州市中心支局组织召开沧州辖内外汇指定银行座谈会。张海燕副局长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通报了2018年银行考核情况,指出了银行执行外汇管理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和要求。一是守住底线,有效防控风险。二是加强宣传,帮助企业用好外汇政策。三是做实“送进门 带回家”工作,切实了解企业需求,助力实体经济发展。 沧州辖区14家外汇指定银行分管行领导及外汇业务部门负责人,沧州市中心支局外汇管理科全体人员共40余人参加了座谈。 2019-01-18/hebei/2019/0118/12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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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承德市中心支局联合承德工商银行走访了承德怡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走访期间,调研小组一行与该公司负责人进行了座谈交流,详细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和保税仓运营情况,就企业外汇业务遇到的实际困难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 承德市中心支局外汇管理科科长、副科长、经常项目管理人员以及承德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经理、业务人员共6人参加了调研。 2019-01-18/hebei/2019/0118/12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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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项下的合法人民币收人,如工资或境内房产转让收入,以及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资金,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购汇及汇出。此外,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合法财产对外转移,应当按照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2019-01-18/hebei/2019/0118/12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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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外籍人士在境内的,直接发放人民币,不涉及跨境,不需要材料。在境外的,应凭雇用合同支付。金额5万美元以上的,还应提供税务备案表。 2019-01-18/hebei/2019/0118/12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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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19-01-17/hebei/2019/0117/12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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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9941亿元,支出10750亿元,逆差809亿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8874亿元,支出8299亿元,顺差575亿元;服务贸易收入1067亿元,支出2451亿元,逆差1384亿元。 按美元计值,2019年2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476亿美元,支出1596亿美元,逆差120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317亿美元,支出1232亿美元,顺差85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158亿美元,支出364亿美元,逆差206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 2019年2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809 -120 9,941 1,476 -10,750 -1,596 1.货物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575 85 8,874 1,317 -8,299 -1,232 2.服务贸易差额 -1,384 -206 贷方 1,067 158 借方 -2,451 -364 2.1加工服务差额 79 12 贷方 80 12 借方 -1 0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20 3 贷方 29 4 借方 -9 -1 2.3运输差额 -212 -31 贷方 212 31 借方 -424 -63 2.4旅行差额 -1,270 -189 贷方 129 19 借方 -1,399 -208 2.5建设差额 39 6 贷方 67 10 借方 -28 -4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44 -6 贷方 10 1 借方 -54 -8 2.7金融服务差额 8 1 贷方 17 3 借方 -9 -1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12 -17 贷方 33 5 借方 -145 -22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5 1 贷方 129 19 借方 -124 -18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150 22 贷方 350 52 借方 -200 -30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11 -2 贷方 3 0 借方 -14 -2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36 -5 贷方 9 1 借方 -45 -7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19-05-16/hebei/2019/0520/13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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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完善银行卡跨境使用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就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本人名下银行卡(含附属卡)合计每个自然年度不得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超过年度额度的,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 个人不得通过借用他人银行卡或出借本人银行卡等方式规避或协助规避境外提取现金管理。 二、外汇局每日通过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向发卡金融机构发送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个人名单,发卡金融机构应不晚于北京时间当日17时起暂停名单内所列个人使用本机构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 发卡金融机构应做好自身业务系统设置,严格实施前款规定。涉及系统改造的,应最迟于2018年4月1日前完成。 三、个人被列入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名单的,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外汇局分支局查询境外提取现金明细;委托他人进行查询的,应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 四、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外币卡由每卡每日不得超过等值1000美元调整为等值1万元人民币,由发卡金融机构在自身业务系统内实现;人民币卡管理维持每卡每日不得超过等值1万元人民币,由境内人民币卡清算组织统一在自身业务系统实现。 五、发卡金融机构应完善客户管理,加强政策宣传,采取有效方式提示发生境外提取现金交易的持卡人注意政策变化,引导个人减少境外大额现金使用,并妥善保管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个人信息。 六、发卡金融机构、境内人民币卡清算组织及个人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按《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0〕53号)第三条第(七)款、《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联人民币卡境外提现管理的通知》(汇发〔2015〕40号)自2018年4月1日起废止。 外汇局各分局、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等。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7年12月29日 2017-12-30/hebei/2019/0517/13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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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石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做好2019年河北省投资企业存量权益登记工作,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统计局和外汇局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2019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的通知》(商资函〔2019〕105号)及总局要求,现将2019年投资企业存量权益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FDI存量权益登记参加对象为2018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含接受外国投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合伙企业、合作项目等),接受外国投资的银行暂时无需参加。 ODI存量权益登记参加对象为2018年12月31日前办理ODI登记的境外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主体(含金融机构及特殊目的公司境内个人股东)。 二、申报时间 投资企业存量权益登记申报时间为2019年4月1日至6月30日。 三、申报方式 FDI存量权益登记。近期,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统计局和外汇局六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2019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的通知》(商资函〔2019〕105号)(详见附件1)。各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商务部联合报告系统(http://www.lhnb.gov.cn)报送2018年度存量权益数据,商务部每日定时将企业数据推送至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联合年报系统接受全国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在线填报数据信息,实行分类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类别和登陆方式详见附件2。 ODI存量权益登记。各境外直接投资主体仍按原操作模式,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上报2018年度境外投资企业存量权益数据。 四、相关要求 各银行应通过适当方式将今年报送方式情况传达给行内客户,并指导相关主体按时申报投资企业存量权益登记信息。 对于未按时申报投资企业存量权益登记信息的,外汇局将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要求,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实施业务管控,相关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 2019年3月27日 2019-05-17/hebei/2019/0517/13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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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认真落实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部署,积极推进非法网络炒汇平台清理整治工作,现就近期查处案件通报如下: 经查实,深圳市信克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为其境外股东运营的网络炒汇平台提供业务推广服务,招揽境内投资者参与境外外汇按金交易,并违规收取服务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性质恶劣。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对该公司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18万元。 目前,境内监管部门未批准任何机构在境内开展或代理开展外汇按金业务。根据《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65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联合发文),凡未经批准的机构擅自开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属于违法行为;客户(单位和个人)委托未经批准登记的机构进行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无论以外币或人民币作保证金也属违法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将继续认真落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部署要求,稳妥有序开展非法网络炒汇平台清理整治,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与稳定。(完) 2019-05-20/hebei/2019/0520/13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