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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支持国内外汇贷款业务发展,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期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26〕23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完善账户管理体系。国内外汇贷款实行专用账户管理。对于符合条件的具有货物或服务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允许其直接划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二是简化结、购汇管理。遵循实需、便利原则,按照交易背景对国内外汇贷款可否结汇实施管理。同时,取消相关行政许可,允许借款人凭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直接到银行办理购汇偿还国内外汇贷款手续。三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明确业务具体办理要求和数据报送义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加强统计监测和核查检查,切实防范相关风险。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持续统筹发展和安全,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切实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6-08-03/dalian/2026/0803/27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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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防范化解边境口岸非法金融活动风险,筑牢口岸外汇安全防线,近日,牡丹江市分局东宁营业管理部牵头统筹辖内金融机构,联合市金融办、公安局、法院,在东宁市体育场集中开展宣传活动,立足东宁边境口岸跨境人员边贸交易频繁的区位特点,重点揭露地下钱庄跨境划转、个人账户拆分虚假边贸结算等违法模式,同时普及个人外汇管理政策,警示公众远离私下换汇、出借账户等行为,引导市场主体与群众通过持牌金融机构办理资金结算服务,全方位筑牢边境口岸金融安全屏障。 2026-08-03/heilongjiang/2026/0803/29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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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普及个人外汇管理政策,提升社会公众合规用汇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近日,牡丹江市分局绥芬河营业管理部联合辖内多家银行机构,在“2026第二届‘向北开放’杯绥芬河欢乐跑”马拉松比赛中开展“个人用汇”宣传活动,聚焦社会公众日常用汇需求,围绕个人年度便利化购汇额度、正规外币兑换渠道、留学旅游用汇办理流程等热点内容展开宣传。重点提醒广大市民远离私下换汇、参与跨境赌资流转等违规行为,引导群众通过正规渠道办理结售汇及外币兑换业务。 2026-07-31/heilongjiang/2026/0731/29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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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朱鹤新会见来访的全球基础设施合伙公司(GIP)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柏优(Adebayo Ogunlesi)。双方就当前全球经济形势、国际金融市场发展等议题进行了交流。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李红燕陪同会见。 2026-08-03/dalian/2026/0803/27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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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分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止2026年7月30日) 2026-08-03/dalian/2026/0803/27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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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辖内特许机构网点设立情况表 序号 网点名称 营业地址 一、艾西益商务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1 艾西益商务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广州市花都区白云机场铂尔曼大酒店写字楼东翼E205室 二、广州艾西益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2 广州艾西益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市花都区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一号航站楼东一到达A8149-B商铺(空港机场) 3 广州艾西益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广州市白云国际机场新航站楼主楼三层 三、广东方汇外币兑换有限公司 4 广东方汇外币兑换有限公司 广州市花都区白云国际机场航站楼东二指三层AF015商铺 5 广东方汇外币兑换有限公司珠江新城分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华利路48-50号108铺之二 6 广东方汇外币兑换有限公司白云机场分公司 广州市白云国际机场航站楼东连三层B8标段AF013商铺 7 广东方汇外币兑换有限公司白云机场出发厅分公司 广州市花都区白云国际机场航站楼主楼三层CF003商铺 8 广东方汇外币兑换有限公司白云机场到达分公司 广州市花都区白云国际机场航站楼东连廊一层B5标段A1899商铺 9 广东方汇外币兑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广州市花都区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区主楼一层T21R16商铺 10 广东方汇外币兑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 广州市花都区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区主楼三层T23R39商铺 11 广东方汇外币兑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 广州市花都区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区主楼三层T23R59商铺(暂停营业) 12 广东方汇外币兑换有限公司珠海拱北口岸出境分公司 珠海市香洲区拱北迎宾南路1001号拱北联检大楼2号厅A109房 13 广东方汇外币兑换有限公司珠海横琴分公司 珠海市横琴口岸关前车站(出境)19号、20号柜位 14 广东方汇外币兑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珠海市拱北口岸入境大厅南面免税店旁边1号和2号房(暂停营业) 15 广东方汇外币兑换有限公司珠海横琴口岸入境分公司 珠海市横琴口岸关前车站(入境)21号、22号柜位 16 广东方汇外币兑换有限公司东莞东城分公司 东莞市东城区岗贝新世界花园商铺A1012号 四、广东九立货币兑换有限公司 17 广东九立货币兑换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219号首层自编30号 18 广东九立货币兑换有限公司拱北口岸分公司 珠海市香洲区拱北迎宾南路1001号拱北联检大楼出入境新厅A105房 19 广东九立货币兑换有限公司横琴口岸入境分公司 珠海市横琴过渡期口岸入境大厅内A1048房 五、北京联合货币兑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20 北京联合货币兑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广州市白云国际机场航站楼主楼三层东南向B4标段C3392商铺 21 北京联合货币兑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二分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161号中泰国际广场首层广场E区商铺 22 北京联合货币兑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四分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兴盛路10号138之二 23 北京联合货币兑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五分公司 广州市花都区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楼出发陆侧三层T23R59a商铺 24 北京联合货币兑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六分公司 广州市花都区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楼国际出发空侧三层T23R95商铺 25 北京联合货币兑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路29号第一层016号铺 26 北京联合货币兑换股份有限公司珠海第一分公司 珠海市拱北口岸新出境联检楼首层A131B房 27 北京联合货币兑换股份有限公司珠海第三分公司 港珠澳大桥珠海口岸珠澳通道商铺B2-004 28 北京联合货币兑换股份有限公司珠海第四分公司 港珠澳大桥珠海口岸珠澳通道商铺B1-004 六、汕头市恒升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29 汕头市恒升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汕头市澄海区广益街道龙田广华工业区一层19-23号 七、汕头市金汇通商务有限公司 30 汕头市金汇通商务有限公司 汕头市龙湖区金碧庄东区16、17栋106,206号房之一 31 汕头市金汇通商务有限公司澄海分公司 汕头市澄海区同益路南侧宜嘉名都花园25栋一层C99号连二层C99号(复式) 八、天津渤海通汇货币兑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32 天津渤海通货货币兑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珠海市拱北口岸新联检楼出境第一层一间用房(西) 33 天津渤海通货货币兑换有限公司横琴第一分公司 横琴过渡期口岸出境号A1091 34 天津渤海通货货币兑换有限公司横琴第二分公司 横琴过渡期口岸入境号A1007 35 天津渤海通货货币兑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西路5号裙楼负一层东区单元2号商铺(暂停营业) 36 天津渤海通货货币兑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广州越秀区宝汉直街59号地下(暂停营业) 九、通济隆外币兑换(中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37 通济隆外币兑换(中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珠海市三灶镇海澄机场候机大楼主楼一楼到达大厅1AH-S/E-01号场地 38 通济隆外币兑换(中国)有限公司珠海机场第二网点 珠海市三灶镇海澄机场候机大楼主楼二楼(中指廊)出发大厅2DH-S/E-04号 39 通济隆外币兑换(中国)有限公司珠海机场第三网点 珠海市三灶镇海澄机场候机大楼主楼二楼(中指廊)出发大厅2DH-S/E-03号场地 十、上海携程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40 上海携程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盛兴大街116号 十一、广州鑫新银通汇兑服务有限公司童心路兑换店 41 广州鑫新银通汇兑服务有限公司童心路兑换店 广州市越秀区登峰街童心路7、9、11号二楼西边之一 42 广州鑫新银通汇兑服务有限公司登峰兑换店 广州市越秀区宝汉直街59号货币兑换点 十二、广东星旺货币兑换有限公司 43 广东星旺货币兑换有限公司 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狮岭大道东圣地环球商品贸易港601089000$ 十三、宇鑫(厦门)货币兑换股份有限公司珠海第一分公司 44 宇鑫(厦门)货币兑换股份有限公司珠海第一分公司 珠海市香洲区拱北迎宾南路1001号拱北口岸联检大楼出境新厅A103房 十四、珠海诚信货币兑换有限公司拱北口岸广场营业部 45 珠海诚信货币兑换有限公司拱北口岸广场营业部 珠海市拱北口岸广场正方A号商铺 46 珠海诚信货币兑换有限公司拱北口岸入境营业部 珠海市拱北口岸入境南门楼梯间仓库 47 珠海诚信货币兑换有限公司拱北口岸出境营业部 珠海市拱北口岸关前车站(出境车站)10号档位(暂停营业) 48 珠海诚信货币兑换有限公司友谊营业部 珠海市拱北友谊路2号一楼A2号铺 49 珠海诚信货币兑换有限公司拱北公交总站营业部 珠海市拱北口岸广场正方D号商铺 十五、珠海欧亚通汇货币兑换有限公司迎宾营业部 50 珠海欧亚通汇货币兑换有限公司迎宾营业部 珠海市拱北迎宾南路1043号店铺之二铺位 51 珠海欧亚通汇货币兑换有限公司拱北营业部 珠海市拱北友谊路20号永通酒店一楼商铺之二1号商铺 52 珠海欧亚通汇货币兑换有限公司新口岸出境经营部 珠海市香洲区拱北迎宾南路1001号拱北口岸出境新厅南门旁楼梯间仓库 53 珠海欧亚通汇货币兑换有限公司新口岸入境经营部 珠海市香洲区拱北迎宾南路1001号拱北口岸入境新厅南门旁楼梯间仓库 54 珠海欧亚通汇货币兑换有限公司龙珠达营业部 珠海市香洲区拱北昌盛路72号龙珠达国际酒店B37号铺 十六、珠海横琴新区信汇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拱北口岸分公司 55 珠海横琴新区信汇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拱北口岸分公司 珠海市迎宾南路1003号B1层1号珠海口岸购物广场B1层BE208号铺 56 珠海横琴新区信汇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拱北昌盛分公司 珠海市拱北昌盛路1号福海大酒店主楼1-5层部分一层46号铺 57 珠海横琴新区信汇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拱北口岸新联检分公司 珠海市拱北口岸新联检楼楼梯下空间B127房 58 珠海横琴新区信汇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拱北分公司 广珠城际珠海站A出口扶梯底土地之二 59 珠海横琴新区信汇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拱北新口岸分公司 珠海市拱北口岸新联检楼北面东侧楼梯下方空间A1 60 珠海横琴新区信汇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拱北口岸入境分公司 珠海市拱北口岸关前车站(入境)1、2号柜位(暂停营业) 61 珠海横琴新区信汇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拱北口岸出境分公司 珠海市拱北口岸关前车站(出境)7、8号柜位(暂停营业) 62 珠海横琴新区信汇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拱北关内分公司 珠海市香洲区拱北口岸关前车站(出境)18、19、20号柜位(暂停营业) 63 珠海横琴新区信汇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口岸东北门分公司 珠海市迎宾南路1003号B1层2号珠海口岸购物广场B1层DBE017、DBE018 64 珠海横琴新区信汇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朗盈分公司 珠海市香洲区拱北昌盛路1号主楼一层62号铺位 十七、珠海市永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65 珠海市永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珠海市香洲区情侣南路599号九洲港临时客运站17号商铺 2020-08-19/guangdong/2020/0819/18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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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国内外汇贷款业务发展,促进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现就进一步完善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国内外汇贷款,是指境内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向境内非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以外币计价结算的贷款。 二、贷款人开展国内外汇贷款业务,应符合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要求。 三、国内外汇贷款实行专用账户管理。除本通知第四条外,借款人应按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凭国内外汇贷款合同或相关证明等材料开立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存放国内外汇贷款及还款资金。一笔国内外汇贷款可开立多个国内外汇贷款账户进行存放,多笔国内外汇贷款也可共用一个国内外汇贷款账户进行存放。 贷款人为银行的,借款人应在其注册地省级外汇分局辖内银行或贷款人银行开立国内外汇贷款账户;贷款人为财务公司的,借款人可在财务公司开立国内外汇贷款账户;贷款人为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借款人应在其注册地省级外汇分局辖内银行或贷款资金划出行开立国内外汇贷款账户。 四、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具有货物或服务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可以直接划入借款人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但不得以透支账户方式发放: (一)具有自偿性,以货物或服务出口收汇为第一还款资金来源; (二)能与单笔货物出口、服务出口一一对应。 本通知所称货物或服务贸易出口背景是指我国居民向非居民出口货物或服务而发生的交易。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机构与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机构之间,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机构之间发生的以外币计价结算的货物贸易,借款人作为基于前述贸易的销售方时,视同具有货物出口背景。 国内外汇贷款划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后,可按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有关规定办理结汇。贷款人办理上述国内外汇贷款业务应加强贸易背景审核,确认交易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五、国内外汇贷款账户的收支范围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收入范围包括:国内外汇贷款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同一借款人其他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划入的资金;购汇或划入的还款资金本息。还款资金进入国内外汇贷款账户的时间不得超过贷款到期日或实际偿还日前5个工作日。 (二)支出范围包括:偿还国内外汇贷款本息;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结汇;划转至同一借款人的其他国内外汇贷款专户;符合规定的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六、除本通知第四条及其他允许结汇使用的情形外,国内外汇贷款不得结汇使用。对于其他允许结汇使用的情形,银行在为相关机构办理国内外汇贷款结汇时,应切实履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义务。 七、国内外汇贷款及其结汇资金应在贷款协议约定范围内使用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八、借款人购汇偿还国内外汇贷款,可凭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直接到银行办理购汇手续,购汇经办银行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具有货物或服务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借款人应优先以货物或服务出口收汇资金或自有外汇偿还国内外汇贷款,借款人确实无法按期收汇且无其他外汇资金的,可购汇偿还。 九、贷款人应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国内外汇贷款业务各项数据。 十、经相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境内金融租赁公司(含项目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为出租人),在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如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境内、外的外币债务资金,出租人和境内承租人之间可以约定对融资租赁项下债权债务本息以外币计价结算。出租人可通过其他资本项目专用账户收取外币租金收入,超出偿还外币债务所需的部分,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境内承租人参照本通知规定,凭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直接到银行办理购汇或还款。 上述融资租赁业务项下,出租人可接受境外机构提供的担保。如发生担保履约,境内承租人应按照现行外保内贷管理规定办理相关登记及信息备案。 十一、境内非金融机构以其持有的外币资金作为质押向境内金融机构申请人民币贷款,其质押外汇仅限来源于自身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和资本项目结算账户。 债务人外汇账户开户行应按有关规定,凭质押贷款合同办理相关外汇划转。质押贷款合同到期后,如债务人发生违约,债权人可直接将质押外汇结汇用于偿付相关人民币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十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对国内外汇贷款涉及的外汇账户、结售汇及相关外汇收支等实施管理、监督和检查。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依法处罚。 十三、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通知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进行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以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政策的通知》(汇发〔200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中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购汇还贷等外汇业务的批复》(汇综复〔2012〕6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7〕21号)同时废止。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6年7月29日 2026-08-03/guangdong/2026/0803/32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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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国内外汇贷款业务发展,促进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现就进一步完善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国内外汇贷款,是指境内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向境内非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以外币计价结算的贷款。 二、贷款人开展国内外汇贷款业务,应符合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要求。 三、国内外汇贷款实行专用账户管理。除本通知第四条外,借款人应按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凭国内外汇贷款合同或相关证明等材料开立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存放国内外汇贷款及还款资金。一笔国内外汇贷款可开立多个国内外汇贷款账户进行存放,多笔国内外汇贷款也可共用一个国内外汇贷款账户进行存放。 贷款人为银行的,借款人应在其注册地省级外汇分局辖内银行或贷款人银行开立国内外汇贷款账户;贷款人为财务公司的,借款人可在财务公司开立国内外汇贷款账户;贷款人为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借款人应在其注册地省级外汇分局辖内银行或贷款资金划出行开立国内外汇贷款账户。 四、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具有货物或服务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可以直接划入借款人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但不得以透支账户方式发放: (一)具有自偿性,以货物或服务出口收汇为第一还款资金来源; (二)能与单笔货物出口、服务出口一一对应。 本通知所称货物或服务贸易出口背景是指我国居民向非居民出口货物或服务而发生的交易。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机构与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机构之间,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机构之间发生的以外币计价结算的货物贸易,借款人作为基于前述贸易的销售方时,视同具有货物出口背景。 国内外汇贷款划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后,可按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有关规定办理结汇。贷款人办理上述国内外汇贷款业务应加强贸易背景审核,确认交易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五、国内外汇贷款账户的收支范围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收入范围包括:国内外汇贷款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同一借款人其他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划入的资金;购汇或划入的还款资金本息。还款资金进入国内外汇贷款账户的时间不得超过贷款到期日或实际偿还日前5个工作日。 (二)支出范围包括:偿还国内外汇贷款本息;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结汇;划转至同一借款人的其他国内外汇贷款专户;符合规定的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六、除本通知第四条及其他允许结汇使用的情形外,国内外汇贷款不得结汇使用。对于其他允许结汇使用的情形,银行在为相关机构办理国内外汇贷款结汇时,应切实履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义务。 七、国内外汇贷款及其结汇资金应在贷款协议约定范围内使用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八、借款人购汇偿还国内外汇贷款,可凭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直接到银行办理购汇手续,购汇经办银行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具有货物或服务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借款人应优先以货物或服务出口收汇资金或自有外汇偿还国内外汇贷款,借款人确实无法按期收汇且无其他外汇资金的,可购汇偿还。 九、贷款人应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国内外汇贷款业务各项数据。 十、经相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境内金融租赁公司(含项目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为出租人),在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如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境内、外的外币债务资金,出租人和境内承租人之间可以约定对融资租赁项下债权债务本息以外币计价结算。出租人可通过其他资本项目专用账户收取外币租金收入,超出偿还外币债务所需的部分,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境内承租人参照本通知规定,凭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直接到银行办理购汇或还款。 上述融资租赁业务项下,出租人可接受境外机构提供的担保。如发生担保履约,境内承租人应按照现行外保内贷管理规定办理相关登记及信息备案。 十一、境内非金融机构以其持有的外币资金作为质押向境内金融机构申请人民币贷款,其质押外汇仅限来源于自身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和资本项目结算账户。 债务人外汇账户开户行应按有关规定,凭质押贷款合同办理相关外汇划转。质押贷款合同到期后,如债务人发生违约,债权人可直接将质押外汇结汇用于偿付相关人民币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十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对国内外汇贷款涉及的外汇账户、结售汇及相关外汇收支等实施管理、监督和检查。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依法处罚。 十三、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通知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进行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以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政策的通知》(汇发〔200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中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购汇还贷等外汇业务的批复》(汇综复〔2012〕6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7〕21号)同时废止。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6年7月29日 2026-08-03/tianjin/2026/0803/30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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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以视频形式召开2026年下半年外汇管理工作交流会。会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传达学习贯彻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落实金融系统党的建设工作会议部署要求,总结2026年以来外汇管理工作,分析当前金融外汇形势,部署下一阶段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朱鹤新作工作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出席会议。 会议指出,2026年以来,外汇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两会”精神,坚持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工作主线,主动作为、综合施策,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一是外汇管理系统党的建设全面加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党建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扎实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二是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持续提升。积极支持外贸创新发展,推动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扩围提质,拓展跨境电商等主体外汇结算服务场景。深化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改革,完善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扩大跨境融资便利化政策适用主体范围,向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新发放投资额度53亿美元。有序推进银行外汇展业改革,基本覆盖跨境业务主要经办银行。完善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上半年企业外汇套期保值比率升至35.3%。积极支持重点区域发展,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开展外汇管理政策评估和外汇生态评估,动态优化和调整政策。三是外汇市场保持平稳有序运行。我国外汇市场在复杂形势下展现出较强活力与韧性,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稳中有升,跨境资金保持净流入。四是外汇领域严监管氛围不断巩固。深化外汇监管法治建设,强化外汇市场监管,有力打击地下钱庄等非法跨境金融活动。五是有效维护外汇储备资产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外汇储备规模稳定在3.3万亿美元以上。 会议强调,外汇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对经济金融形势的科学判断和决策部署上来,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服务思维、开放思维、安全思维,推进外汇领域深层次改革和高水平开放,有效保障各类主体用汇需求,提升外汇领域治理能力和水平,着力构建“更加便利、更加开放、更加安全、更加智慧”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努力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提供有力支持。 会议部署了2026年下半年外汇管理重点工作。一是扎实推动党建工作。把学习贯彻习近平党建思想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持续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不断深化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健全完善党建工作机制,深化中央巡视整改,巩固拓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成果,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二是稳步扩大外汇领域制度型开放。推动贸易便利化改革,出台优化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一揽子措施,全面推广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支持跨境电商等贸易新业态发展,优化服务贸易外汇资金结算,做好支持中间品贸易发展工作。有序推进资本项目高水平开放,推出一揽子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政策,全国推广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政策,出台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规定,稳慎拓展金融市场互联互通。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优化科技企业、中小企业外汇服务。持续推动银行外汇展业改革,指导银行加快实现全国扩围和本外币统一模式办理业务,全国推广展业改革与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政策融合。深化外汇市场发展,推动多方合作降低中小微企业汇率避险成本,完善外汇市场基础设施服务。积极支持区域开放发展,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完善外汇管理落实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方案,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地区开展外汇管理创新。持续做好外汇管理政策评估和外汇生态评估。三是筑牢外部冲击防波堤防浪堤。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不断完善宏观审慎管理和预期管理,综合施策维护外汇市场稳定。四是加强和完善外汇领域监管。推进《外汇管理条例》修订。提升外汇监管能力和水平,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赋能外汇监管,加强外汇市场交易行为监管,高压打击非法跨境金融活动。五是加强外汇储备经营管理能力建设,提升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专业化水平。六是全面提升外汇管理工作水平。推进国际收支统计体系建设,深化“数字外管”“安全外管”建设,加快推进“智慧外管”应用场景探索实践。 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各部门、各所属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在主会场参加会议。中央财经委员会办公室、中央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办公厅、审计署有关同志应邀出席会议。各省级分局在各地分会场参加会议。 2026-08-03/chongqing/2026/0803/35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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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广东省委“1310”具体部署明确将发展新质生产力作为广东的战略之举、长远之策。科创企业跨境研发合作密集、全球布局链条延伸,对跨境结算有着更高的需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精准发力,落地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电子单证改革、轧差净额结算等一系列经常项目便利化举措,以高效外汇服务赋能新质生产力加速成长。 政策集成“效能叠加”,靶向对接畅通结算渠道 生物医药是培育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赛道。随着企业全球化布局加速,集团化经营、跨境联合研发、技术授权等合作日益频繁,对跨境资金结算效率有着更高要求。广东省分局进一步强化政策集成效应,构建“政策叠加+流程再造”服务体系,将跨国公司经常项目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纳入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指导银行依托试点支持优质生物医药企业搭建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架构,实现海外授权收入、研发经费统一归集、灵活调拨。 中山某生物医药公司是国家级高新技术生物制药企业,长期与美国等境外药企开展新药联合临床研发,研发服务费、海外成果使用费收付频繁。此前,企业每笔跨境收支业务均需单独向银行提供合同、发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文件等材料,且各成员企业资金分散、统筹调度难。纳入试点后,业务全流程实现提质提速,企业办理高频跨境研发收付业务从提交单证至业务办结,办理时限由3个工作日压缩至4小时内办结,审核周期显著缩短。同时,通过跨国公司资金池让9家境内外成员企业高效开展资金归集与集中收付,资金调拨可实现“T+0”到账,业务办理时间平均缩短70%以上,快速响应资金需求,大幅降低汇兑损失,为企业全球化研发布局提供坚实金融支撑。 跨境结算“云上快办”,数字赋能降低脚底成本 随着科创企业跨境技术合作不断深化,技术服务费等服务贸易付汇业务量持续增长,传统线下备案办理模式已难以适配企业高效运转的发展节奏。广东省分局大力推动电子单证改革落地,依托可信电子交易信息与税务备案电子化核验体系办理跨境收支业务,推动外汇服务从“线下跑腿”向“云上快办”迭代升级。截至2026年6月末,广东辖区累计为超2.2万家市场主体提供电子化核验服务,核验笔数8.1万笔,便利化结算规模达2337.1亿美元。 广州某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平板显示屏材料的制造企业,年外汇结算量超1亿美元。此前,企业大额境外研发使用费付汇需线下往返税务、银行窗口办理备案手续。税务备案电子化政策落地后,企业可线上一键提交备案申请,银行系统联网核验备案信息,原本3天以上的线下备案流程,压缩至1小时内线上办结。服务贸易收支通过电子化便利办理,单笔业务办理时长从1天缩短至数分钟,千万美元级大额付汇基本实现当日申请、当日汇出,整体结算效率提升超80%,真正实现“数据多跑路、企业少跑腿”。 轧差结算“减负增效”,流程创新破解资金占用难题 广东科技型加工贸易企业聚焦做优做强,深度嵌入国际产业链供应链,进料采购与成品出口双向结算频繁,对降低贸易结算综合成本、提升资金配置效率有着迫切需求。广东省分局聚焦企业诉求,积极推动便利化政策落地,进一步拓宽轧差净额结算范围,并指导银行按展业原则为优质科创企业高效办理交易净额结算业务,减少跨境收付频次,降低企业手续费和汇兑成本,从结算模式上为企业减负松绑。 惠州某光学企业主要生产摄像头光学玻璃、触摸屏等产品,年交易规模超40亿美元,是典型的进料加工贸易企业。广东省分局指导银行为企业量身设计了“净额结算+月度对账”的服务方案,企业可直接办理进料对口收付汇抵扣业务资金结算,截至2026年6月,原本需要34.44亿美元的全额跨境划转,如今仅通过4.25亿美元净额资金交割,就能完成全部货物贸易结算,节约汇款手续费近2万美元。“轧差净额结算非常符合我们进料加工企业的业务逻辑。”企业财务负责人难掩喜悦之情,“以前是一笔一笔对账,现在有了这个政策,我们一个月对一次账、结一次净额,业务流程变得极其简单,为企业扩产、新品出海预留了充足流动资金空间。”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将继续聚焦新质生产力发展需求,持续扩大便利化政策覆盖面,强化对高新技术、专精特新企业的精准支持,以高水平外汇便利化助力广东科技创新与产业升级,为新质生产力蓬勃发展注入更强金融动能,为广东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加快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贡献坚实外汇力量。 2026-08-03/guangdong/2026/0803/32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