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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6年4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25.30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68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4.3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63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20.9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05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9.2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35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6.0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33万亿美元)。 2026年1-4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101.0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4.59万亿美元)。 2026-06-30/zhejiang/2026/0630/24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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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6年5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4422亿美元,较4月末上升317亿美元,升幅为0.93%。 2026年5月,受全球宏观经济环境、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上升,全球主要金融资产价格总体上涨。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我国经济保持稳中有进发展态势,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为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提供支撑。 2026-06-30/zhejiang/2026/0630/24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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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50303亿元。其中,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27189亿元,进口23114亿元,顺差4075亿元。服务贸易主要项目为:旅行服务进出口规模1715亿元,其他商业服务进出口规模1527亿元,运输服务进出口规模1400亿元,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规模941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6年4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3959亿美元,进口3365亿美元,顺差593亿美元。(完) 2026-06-30/zhejiang/2026/0630/24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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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国内外汇贷款业务发展,促进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现就进一步完善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国内外汇贷款,是指境内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向境内非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以外币计价结算的贷款。 二、贷款人开展国内外汇贷款业务,应符合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要求。 三、国内外汇贷款实行专用账户管理。除本通知第四条外,借款人应按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凭国内外汇贷款合同或相关证明等材料开立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存放国内外汇贷款及还款资金。一笔国内外汇贷款可开立多个国内外汇贷款账户进行存放,多笔国内外汇贷款也可共用一个国内外汇贷款账户进行存放。 贷款人为银行的,借款人应在其注册地省级外汇分局辖内银行或贷款人银行开立国内外汇贷款账户;贷款人为财务公司的,借款人可在财务公司开立国内外汇贷款账户;贷款人为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借款人应在其注册地省级外汇分局辖内银行或贷款资金划出行开立国内外汇贷款账户。 四、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具有货物或服务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可以直接划入借款人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但不得以透支账户方式发放: (一)具有自偿性,以货物或服务出口收汇为第一还款资金来源; (二)能与单笔货物出口、服务出口一一对应。 本通知所称货物或服务贸易出口背景是指我国居民向非居民出口货物或服务而发生的交易。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机构与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机构之间,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机构之间发生的以外币计价结算的货物贸易,借款人作为基于前述贸易的销售方时,视同具有货物出口背景。 国内外汇贷款划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后,可按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有关规定办理结汇。贷款人办理上述国内外汇贷款业务应加强贸易背景审核,确认交易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五、国内外汇贷款账户的收支范围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收入范围包括:国内外汇贷款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同一借款人其他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划入的资金;购汇或划入的还款资金本息。还款资金进入国内外汇贷款账户的时间不得超过贷款到期日或实际偿还日前5个工作日。 (二)支出范围包括:偿还国内外汇贷款本息;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结汇;划转至同一借款人的其他国内外汇贷款专户;符合规定的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六、除本通知第四条及其他允许结汇使用的情形外,国内外汇贷款不得结汇使用。对于其他允许结汇使用的情形,银行在为相关机构办理国内外汇贷款结汇时,应切实履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义务。 七、国内外汇贷款及其结汇资金应在贷款协议约定范围内使用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八、借款人购汇偿还国内外汇贷款,可凭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直接到银行办理购汇手续,购汇经办银行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具有货物或服务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借款人应优先以货物或服务出口收汇资金或自有外汇偿还国内外汇贷款,借款人确实无法按期收汇且无其他外汇资金的,可购汇偿还。 九、贷款人应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国内外汇贷款业务各项数据。 十、经相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境内金融租赁公司(含项目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为出租人),在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如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境内、外的外币债务资金,出租人和境内承租人之间可以约定对融资租赁项下债权债务本息以外币计价结算。出租人可通过其他资本项目专用账户收取外币租金收入,超出偿还外币债务所需的部分,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境内承租人参照本通知规定,凭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直接到银行办理购汇或还款。 上述融资租赁业务项下,出租人可接受境外机构提供的担保。如发生担保履约,境内承租人应按照现行外保内贷管理规定办理相关登记及信息备案。 十一、境内非金融机构以其持有的外币资金作为质押向境内金融机构申请人民币贷款,其质押外汇仅限来源于自身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和资本项目结算账户。 债务人外汇账户开户行应按有关规定,凭质押贷款合同办理相关外汇划转。质押贷款合同到期后,如债务人发生违约,债权人可直接将质押外汇结汇用于偿付相关人民币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十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对国内外汇贷款涉及的外汇账户、结售汇及相关外汇收支等实施管理、监督和检查。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依法处罚。 十三、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通知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进行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以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政策的通知》(汇发〔200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中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购汇还贷等外汇业务的批复》(汇综复〔2012〕6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7〕21号)同时废止。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6年7月29日 2026-08-04/hainan/2026/0804/24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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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6年3月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166902亿元人民币(等值24121亿美元,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区、中国澳门特区和中国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 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余额为69214亿元人民币(等值10003亿美元),占41%;短期外债余额为97688亿元人民币(等值14118亿美元),占59%。短期外债余额中,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占40%。 从机构部门看,广义政府外债余额为24921亿元人民币(等值3602亿美元),占15%;中央银行外债余额为7156亿元人民币(等值1034亿美元),占4%;银行外债余额为68411亿元人民币(等值9887亿美元),占41%;其他部门(含关联公司间贷款)外债余额为66414亿元人民币(等值9598亿美元),占40%。 从债务工具看,贷款余额为23364亿元人民币(等值3377亿美元),占14%;贸易信贷与预付款余额为31158亿元人民币(等值4503亿美元),占19%;货币与存款余额为36674亿元人民币(等值5300亿美元),占22%;债务证券余额为45347亿元人民币(等值6554亿美元),占27%;特别提款权(SDR)分配为3398亿元人民币(等值491亿美元),占2%;关联公司间贷款债务余额为19218亿元人民币(等值2777亿美元),占11%;其他债务负债余额为7743亿元人民币(等值1119亿美元),占5%。 从币种结构看,本币外债余额为92428亿元人民币(等值13358亿美元),占55%;外币外债余额(含SDR分配)为74474亿元人民币(等值10763亿美元),占45%。在外币登记外债余额中,美元债务占76%,欧元债务占9%,日元债务占4%,港币债务占6%,特别提款权和其他外币外债合计占比为5%。 附 名词解释及相关说明 关于外债期限结构分类。按照期限结构对外债进行分类,有两种分类方法。一是按照签约期限划分,即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外债为中长期外债,合同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下的外债为短期外债;二是按照剩余期限划分,即在签约期限划分的基础上,将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外债纳入到短期外债中。本新闻稿按签约期限划分中长期外债和短期外债。 与贸易有关的信贷是一个较广义的概念,除贸易信贷与预付款外,它还包括为贸易活动提供的其他信贷。从定义上看,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包括贸易信贷与预付款、银行贸易融资、与贸易有关的短期票据等。其中,贸易信贷与预付款是指发生在中国大陆居民与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非居民之间,由货物交易的卖方和买方之间直接提供信贷而产生对外负债,即由于商品的资金支付时间与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不同而形成的债务。具体包括供应商(如境外出口商)为商品交易和服务直接提供信贷,以及购买者(如境外进口商)为商品和服务以及进行中(或准备承担)的工作预先付款;银行贸易融资是指第三方(如银行)向出口商或进口商提供的与贸易有关的贷款,如外国金融机构或出口信贷机构向买方提供的贷款。 2026-06-30/zhejiang/2026/0630/24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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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津分局指导中国建设银行江津支行为辖区重点出口企业重庆润通科技有限公司成功办理西部陆海新通道“一单制”融资业务。 针对企业对越南半成品出口增多、在途资金占用压力较大的问题,分局主动搭建银企对接平台,精准推广多式联运“一单制”融资模式。企业提交联运提单后,银行高效办结业务,1个工作日内开立银行承兑汇票1.5亿元,实现“货在途中、资金即达”。 本次业务依托区块链电子提单盘活在途货物资产,大幅简化融资流程、提升融资效率,有效缓解外贸企业流动资金压力。下一步,江津分局将持续推动外汇管理改革政策落地,不断优化涉外金融服务,全力支持地方外向型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6-08-04/chongqing/2026/0804/35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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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6年3月末中国外债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您如何评价2026年一季度我国外债情况? 答:2026年一季度,我国外债形势总体平稳。一是外债规模稳中略升。截至2026年3月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24121亿美元,较2025年末增长833亿美元,增幅4%,主要是受跨境贸易较为活跃等因素影响,非居民存款、企业贸易信贷等均有增长。二是外债币种结构、期限结构保持基本稳定。从币种结构看,本币外债占55%,与2025年末持平;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占41%,较2025年末下降2个百分点。 2026-06-30/zhejiang/2026/0630/24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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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开展“外汇服务进企业进园区”活动,2026年7月2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三亚市分局联合三亚市人民政府、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在三亚旅文总部港召开“三亚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中心政企对接座谈会”,共有10家涉外企业代表参会。 会上,三亚市分局围绕跨境资金集中收付、跨境投融资、新型离岸贸易等外汇便利化政策开展宣讲解读,并面对面解答企业跨境资金归集、利润汇回等疑难问题,帮助企业吃透海南自贸港跨境投融资政策,提升企业政策运用能力。 下一步,三亚市分局将持续深化跨部门协作联动机制,精准对接涉外企业多元化诉求,不断提升辖区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 2026-08-04/hainan/2026/0804/24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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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119757亿美元,对外负债79696亿美元,对外净资产40060亿美元。 在对外金融资产中,直接投资资产36052亿美元,证券投资资产20466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资产295亿美元,其他投资资产25432亿美元,储备资产37511亿美元,分别占对外金融资产的30%、17%、0.2%、21%和31%;在对外负债中,直接投资负债40722亿美元,证券投资负债23926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负债258亿美元,其他投资负债14790亿美元,分别占对外负债的51%、30%、0.3%和19%。 按SDR计值,2026年3月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88291亿SDR,对外负债58756亿SDR,对外净资产29535亿SDR。(完) 2026-06-30/zhejiang/2026/0630/24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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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一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2836亿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7220亿元,服务贸易逆差4136亿元,初次收入逆差514亿元,二次收入顺差267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13102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6年一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843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2475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596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74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38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1881亿美元。 按SDR计值,2026年一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345亿SDR,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807亿SDR,服务贸易逆差435亿SDR,初次收入逆差55亿SDR,二次收入顺差28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1372亿SDR。(完) 2026-06-30/zhejiang/2026/0630/24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