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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净资产增加超过20%的,经主办企业申请,外汇局可以根据企业申请为其调增外债总规模上限;跨国公司净资产减少超过20%的,外汇局应当为其调减外债总规模上限。主办企业原则上应于每年6月末之前通过主办银行向外汇局提交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2015-12-11/hebei/2015/1211/5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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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有AB二家境内成员企业,其中A公司有收汇,要结汇,而B公司只有人民币,需要购汇后付汇,问跨国公司是否可以直接内部相抵后,向银行提出差额部分的结汇或购汇的申请? 答:除非主办企业经批准获得结售汇业务资格,否则不得办理。 2015-11-30/hebei/2015/1130/5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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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2015-09-08/hebei/2015/0908/5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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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成员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将部分外债额度集中至主办企业共享使用,部分自身留存使用。但主办企业与成员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应及时沟通,确保监管有效,数据报送准确无误。 2015-12-11/hebei/2015/1211/5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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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付汇、收汇。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购汇。代理出口业务项下,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 2015-11-24/hebei/2015/1124/5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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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投项下资金、外债资金意愿结汇后,可以存定期、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 2015-11-30/hebei/2015/1130/5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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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情简介 2014年上半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某市中心支局利用外汇检查分析应用系统先后发现了7条涉嫌个人分拆购付汇线索。7起案件共涉及60人,金额269.29万美元。这7起购付汇案件中人民币资金的运行路线均为:首先由出资人通过电子银行将相应的人民币分别转给购汇人,然后由购汇人同日或隔日通过电子银行购汇,并通过电子银行汇往境外同一收款人,符合分拆结售汇的特征。 二、 定性和处罚 涉案当事人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七条“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第一条“个人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管理。个人分拆售结汇主要具有以下特征:(二)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当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对涉案当事人进行处罚。 2016-03-28/hebei/2016/0328/6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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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财产保险业务应符合以下所列情形之一:(一)保险标的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财产及有关利益;(二)保险标的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境外之间移动的财产及有关利益;(三)保险标的或承保风险为部分或全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存在或发生的责任险、信用保证保险等;(四)保险标的为境外投保人或境外被保险人的财产及有关利益;(五)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16-04-06/hebei/2016/0406/6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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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中的账户透支应符合银行经营惯例和国际通行规则,但透支时间应合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5]36号)未对该账户透支进行额度限制。 2016-03-28/hebei/2016/0328/6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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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备用金名义使用资本金的,银行可不要求其提供上述真实性证明材料。单一企业每月备用金(含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支付累计金额不得超过等值 10 万美元。 2016-04-11/hebei/2016/0411/6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