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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2017年7月5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1美元对人民币6.7922元,1欧元对人民币7.7158元,100日元对人民币6.0104元,1港元对人民币0.86994元,1英镑对人民币8.7871元,1澳大利亚元对人民币5.1713元,1新西兰元对人民币4.9518元,1新加坡元对人民币4.9166元,1瑞士法郎对人民币7.0448元,1加拿大元对人民币5.2534元,人民币1元对0.63241林吉特,人民币1元对8.7413俄罗斯卢布, 人民币1元对1.9421南非兰特,人民币1元对169.16韩元,人民币1元对0.54056阿联酋迪拉姆,人民币1元对0.55190沙特里亚尔,人民币1元对39.9290匈牙利福林,人民币1元对0.54902波兰兹罗提,人民币1元对0.9638丹麦克朗,人民币1元对1.2531瑞典克朗,人民币1元对1.2284挪威克朗,人民币1元对0.52368土耳其里拉,人民币1元对2.6796墨西哥比索。 (内容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2017-07-05/beijing/2017/0705/4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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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2017年7月7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1美元对人民币6.7914元,1欧元对人民币7.7571元,100日元对人民币6.0015元,1港元对人民币0.86949元,1英镑对人民币8.8085元,1澳大利亚元对人民币5.1474元,1新西兰元对人民币4.9458元,1新加坡元对人民币4.9127元,1瑞士法郎对人民币7.0709元,1加拿大元对人民币5.2327元,人民币1元对0.63274林吉特,人民币1元对8.8521俄罗斯卢布, 人民币1元对1.9765南非兰特,人民币1元对170.16韩元,人民币1元对0.54081阿联酋迪拉姆,人民币1元对0.55215沙特里亚尔,人民币1元对39.7314匈牙利福林,人民币1元对0.54646波兰兹罗提,人民币1元对0.9587丹麦克朗,人民币1元对1.2429瑞典克朗,人民币1元对1.2302挪威克朗,人民币1元对0.53327土耳其里拉,人民币1元对2.6883墨西哥比索。 (内容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2017-07-07/beijing/2017/0707/4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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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2017年7月6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1美元对人民币6.7953元,1欧元对人民币7.7110元,100日元对人民币6.0062元,1港元对人民币0.87044元,1英镑对人民币8.7907元,1澳大利亚元对人民币5.1637元,1新西兰元对人民币4.9445元,1新加坡元对人民币4.9230元,1瑞士法郎对人民币7.0484元,1加拿大元对人民币5.2449元,人民币1元对0.63209林吉特,人民币1元对8.8149俄罗斯卢布, 人民币1元对1.9693南非兰特,人民币1元对169.36韩元,人民币1元对0.54040阿联酋迪拉姆,人民币1元对0.55171沙特里亚尔,人民币1元对40.0484匈牙利福林,人民币1元对0.54846波兰兹罗提,人民币1元对0.9642丹麦克朗,人民币1元对1.2494瑞典克朗,人民币1元对1.2350挪威克朗,人民币1元对0.53058土耳其里拉,人民币1元对2.6943墨西哥比索。 (内容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2017-07-07/beijing/2017/0707/4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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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2017年7月4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1美元对人民币6.7889元,1欧元对人民币7.7224元,100日元对人民币5.9920元,1港元对人民币0.86894元,1英镑对人民币8.7917元,1澳大利亚元对人民币5.2043元,1新西兰元对人民币4.9467元,1新加坡元对人民币4.9143元,1瑞士法郎对人民币7.0508元,1加拿大元对人民币5.2255元,人民币1元对0.63281林吉特,人民币1元对8.7162俄罗斯卢布, 人民币1元对1.9450南非兰特,人民币1元对169.01韩元,人民币1元对0.54090阿联酋迪拉姆,人民币1元对0.55226沙特里亚尔,人民币1元对39.9982匈牙利福林,人民币1元对0.55009波兰兹罗提,人民币1元对0.9628丹麦克朗,人民币1元对1.2493瑞典克朗,人民币1元对1.2295挪威克朗,人民币1元对0.52354土耳其里拉,人民币1元对2.6782墨西哥比索。 (内容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2017-07-05/beijing/2017/0705/4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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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推进外汇管理改革,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现就有关促进外汇管理便利化和完善真实性审核措施通知如下: 一、扩大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下限。上年度结售汇业务量等值2000亿美元以上的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50亿美元;等值200亿至2000亿美元之间的,做市商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20亿美元,非做市商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10亿美元;等值10亿美元至200亿美元之间的,做市商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5亿美元,非做市商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3亿美元;等值1亿美元至10亿美元之间的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2亿美元;等值1亿美元以下以及新取得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0.5亿美元。调整后的结售汇综合头寸下限,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自动生效。 二、丰富远期结汇交割方式。银行为机构客户办理远期结汇业务,在坚持实需原则前提下,到期交割方式可以自主选择全额或差额结算。远期结汇差额结算的货币和参考价遵照执行期权业务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 三、简化A类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入管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贸易外汇收入(不含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暂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 四、统一中、外资企业外债结汇管理政策,中资非金融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可以按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规定结汇使用。 五、规范货物贸易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管理。银行为企业办理离岸转手买卖收支业务时,应逐笔审核合同、发票、真实有效的运输单据、提单仓单等货权凭证,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应在同一家银行网点采用同一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B类的企业暂停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 六、规范直接投资外汇利润汇出管理。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利润汇出,应按真实交易原则审核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税务备案表原件及证明本次利润情况的财务报表。每笔利润汇出后,银行应在相关税务备案表原件上加章签注该笔利润实际汇出金额及汇出日期。 七、规范货物贸易风险提示函管理措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可对资金流与货物流严重不匹配或资金单向流动较大的企业发送风险提示函(见附件),要求其在10个工作日内说明情况。企业未及时说明情况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并做出合理解释的,外汇局可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等规定,将其列为B类企业,实施严格监管。此类企业列入B类后,符合相关指标连续3个月正常等条件的,外汇局可将其恢复为A类。 八、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外汇管理条例》依法处罚。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0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修改涉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5〕20号)等以往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并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风险提示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4月26日 附件1: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风险提示函 2016-05-03/beijing/2016/0503/5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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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内各外汇指定银行、中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海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为提高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数据的及时性,加强逾期未申报数据管理,增强申报主体的申报意识,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汇发〔2010〕22 号印发,以下简称《操作规程》)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我管理部制定了《北京地区涉外收入实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银行应尽快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加强对分支机构的指导和培训;加大逾期未申报数据催报力度,对金额较大、次数较多、超申报时限时间较长的逾期未申报行为涉及的申报主体以及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申报主体进行有针对性的督导。 二、各银行应加强实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以下简称“特殊处理措施”)的内部管理,完善业务流程和公文运转流程,及时审核网上申报信息(包括银行审核有误退回申报主体后,申报主体再次反馈的申报信息),确保实行特殊处理措施涉及的信息核实、反馈和名单下发工作的时效性,避免出现由于银行自身问题导致申报主体被实行特殊处理措施以及违规为被实行特殊处理措施的申报主体办理解付或结汇手续的情况。 三、我管理部近期将对逾期未申报数据进行清理,并通过“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下发逾期未申报明细数据,此前发生逾期未申报行为的申报主体,《规定》施行后仍未改正且达到逾期未申报情节严重规定情形的,我管理部将对其实行特殊处理措施;各银行应积极配合,及时查询,并采取有效措施开展逾期未申报数据催报工作,并督促有关申报主体及时改正。 四、各银行应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将逾期未申报数据催报、实行特殊处理措施、“国际收支申报质量年”活动以及国际收支申报宣传有机结合起来,关注《规定》施行后有关申报主体的反映,及时向我管理部反馈有关情况。 五、《规定》施行之后,我管理部将按照《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1 年)》(汇综发〔2011〕71号印发)的规定,加强对银行申报信息逾期率考核。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我管理部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地区涉外收入实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规定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 2015-05-21/beijing/2015/0521/5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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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完善保险业务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见附件),自201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有关文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政许可审核权限下放后的衔接工作。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之前领取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如在有效期内的,可继续使用至到期日。如需继续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可在《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到期日前至少30个工作日按照《指引》规定申请经营外汇业务资格;到期后不继续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缴回《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即可自动终止外汇保险业务。 二、本通知发布前,未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到所在地外汇局或经办银行补办外汇登记手续。 三、为便于事后管理和监测,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对辖内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外汇账户进行全面清查和核对,确保各类账户信息按规定如实报送。 四、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保险公司和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五、本通知实施后,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文件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1月19日 附件1: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 附件2: 指引附1+终止外汇业务备案申请表 附件3: 指引附2+废止文件 2015-06-02/beijing/2015/0602/5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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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关村中心支局,北京银行、北京农商银行,辖内各相关外资银行: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高度重视,确保政策顺利实施。为此,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银行应按《通知》要求及时制定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留存备查。 二、各银行应针对《通知》内容及时开展内部业务培训,并积极参加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我管理部组织的培训。 三、各银行应做好《通知》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协助相关市场主体及时了解政策内容。 四、《通知》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超额度前期费用登记和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业务除外)业务下放至银行办理,但相关市场主体境外放款额度登记、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与注销登记、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核准、移民财产转移和继承财产转移等业务仍在我管理部或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心支局办理。 五、《通知》中已明确“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存量权益登记”。鉴于目前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尚未调整到位,请协助转告相关市场主体在2015年6月1日以后、9月30日之前办理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即可。 六、各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属各分支机构。 七、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管理部反馈。 联系电话:(010)68559835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2015年3月13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19〕39号)附件3《国家外汇管理局废止、修改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的目录》,以下内容已被废止:附件《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第1.5、1.6、1.10、1.11、1.12、1.13、1.14、1.16、1.17、1.18、1.19部分。 2015-04-09/beijing/2015/0409/5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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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中心支局,辖区内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北京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海淀园)外债宏观审慎管理试点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5〕14号),我管理部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外债宏观审慎管理外汇改革试点实施细则》(京汇〔2015〕43号文印发)进行修订,现重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修订内容 (一)区内企业借用外币外债资金,结汇后可以用于偿还人民币贷款。 (二)区内非投资性公司借用外债资金,可以用于符合规定的股权投资。 (三)区内部分净资产规模较小、融资需求较大、盈利能力较强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我管理部审核后,可给予50万美元的最低外债额度。 (四)区内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可通过合法方式借给其子公司使用。 (五)区内企业开立外币外债专用账户的,一笔外债最多可开立两个外债专用账户。本币外债专用账户的开立,可参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六)细化了持有国家高新技术证书企业的试点资格及高新技术证书到期等情况的办理原则。 二、外汇局中关村中心支局及各外汇指定银行应做好相关政策宣传、数据统计、信息报送等工作,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各外汇指定银行应认真研究试点政策要求、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密切关注试点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市场对试点政策的反响等,并及时向中关村中心支局进行反馈;试点期间,中关村中心支局需按月向我管理部报送试点相关情况。 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管理部联系。 联系人:夏既明;联系电话:68559975 附件: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外债宏观审慎管理外汇改革试点实施细则(2015年11月修订)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2015年11月18日 附件: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外债宏观审慎管理外汇改革试点实施细则(2015年11月修订) 2015-11-26/beijing/2015/1126/5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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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各外汇指定银行、相关总部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5〕36号)文件,北京外汇管理部重新修订了《北京地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实施细则》。主要变动包括: 一、试点外债比例自律管理。允许成员企业以净资产为标的参与集中外债额度的计算。 二、放宽对集中借入外债资金的使用管理。企业外债结汇资金可依法用于偿还人民币贷款、股权投资等。 三、优化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功能。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前6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额度内境内运用;允许账户内资金一定比例内结售汇。 四、简化账户管理要求。允许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A类成员公司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无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允许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对外支付购汇与付汇在不同银行办理。 五、完善相关收付款申报要求。简化集中收付汇和净额结算收支申报程序;明确了国内和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申报编码要求。 相关银行和企业应加强事中事后管理。一是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送业务数据;二是加强对业务的跟踪,及时反馈遇到的问题和异常情况;三是拟申请开展外债比例自律管理的企业还应及时与北京外汇管理部、合作银行沟通,确保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宏观审慎管理要求内开展业务。 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地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实施细则》印发,请遵照执行。 联系电话:010-68559923;68559884;68559774。 电子邮箱:whsd@bj.pbc.gov.cn 附件:北京地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2015年9月16日 2015-09-22/beijing/2015/0922/5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