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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H5263060-6-2015-0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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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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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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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5-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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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已修改)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有关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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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关村中心支局,北京银行、北京农商银行,辖内各相关外资银行: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高度重视,确保政策顺利实施。为此,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银行应按《通知》要求及时制定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留存备查。
二、各银行应针对《通知》内容及时开展内部业务培训,并积极参加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我管理部组织的培训。
三、各银行应做好《通知》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协助相关市场主体及时了解政策内容。
四、《通知》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超额度前期费用登记和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业务除外)业务下放至银行办理,但相关市场主体境外放款额度登记、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与注销登记、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核准、移民财产转移和继承财产转移等业务仍在我管理部或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心支局办理。
五、《通知》中已明确“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存量权益登记”。鉴于目前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尚未调整到位,请协助转告相关市场主体在2015年6月1日以后、9月30日之前办理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即可。
六、各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属各分支机构。
七、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管理部反馈。
联系电话:(010)68559835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2015年3月13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19〕39号)附件3《国家外汇管理局废止、修改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的目录》,以下内容已被废止:附件《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第1.5、1.6、1.10、1.11、1.12、1.13、1.14、1.16、1.17、1.18、1.19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