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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H5263060-6-2015-0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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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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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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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5-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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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已失效)关于印发《北京地区涉外收入实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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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 京汇[2011]123号
辖内各外汇指定银行、中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海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为提高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数据的及时性,加强逾期未申报数据管理,增强申报主体的申报意识,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汇发〔2010〕22 号印发,以下简称《操作规程》)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我管理部制定了《北京地区涉外收入实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银行应尽快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加强对分支机构的指导和培训;加大逾期未申报数据催报力度,对金额较大、次数较多、超申报时限时间较长的逾期未申报行为涉及的申报主体以及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申报主体进行有针对性的督导。
二、各银行应加强实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以下简称“特殊处理措施”)的内部管理,完善业务流程和公文运转流程,及时审核网上申报信息(包括银行审核有误退回申报主体后,申报主体再次反馈的申报信息),确保实行特殊处理措施涉及的信息核实、反馈和名单下发工作的时效性,避免出现由于银行自身问题导致申报主体被实行特殊处理措施以及违规为被实行特殊处理措施的申报主体办理解付或结汇手续的情况。
三、我管理部近期将对逾期未申报数据进行清理,并通过“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下发逾期未申报明细数据,此前发生逾期未申报行为的申报主体,《规定》施行后仍未改正且达到逾期未申报情节严重规定情形的,我管理部将对其实行特殊处理措施;各银行应积极配合,及时查询,并采取有效措施开展逾期未申报数据催报工作,并督促有关申报主体及时改正。
四、各银行应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将逾期未申报数据催报、实行特殊处理措施、“国际收支申报质量年”活动以及国际收支申报宣传有机结合起来,关注《规定》施行后有关申报主体的反映,及时向我管理部反馈有关情况。
五、《规定》施行之后,我管理部将按照《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1 年)》(汇综发〔2011〕71号印发)的规定,加强对银行申报信息逾期率考核。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我管理部联系。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