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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 72698599-6-2016-0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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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類:
- 通知 各類社會公眾 資本項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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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 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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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1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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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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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計劃單列市分局;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規範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根據《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第90號令)及相關規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依法對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的投資額度(以下簡稱投資額度)、資金賬戶、資金收付等實施監督、管理和檢查。
二、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許可投資境內證券市場的人民幣合格投資者,應當委託其境內託管人(以下簡稱託管人)代為辦理本通知所要求的相關手續。
同一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可委託不超過三家託管人。委託多家託管人的,應指定一家託管人作為主報告人(僅有一家託管人的預設託管人為主報告人),負責代其統一辦理投資額度備案和審批申請、主體資訊登記等事項。
三、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單家人民幣合格投資者投資額度實行備案或審批管理。
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在取得證監會資格許可後,可通過備案的形式,獲取不超過其資產規模或其管理的證券資產規模(以下統稱資產規模)一定比例的投資額度(以下簡稱基礎額度);超過基礎額度的投資額度申請,應當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
境外主權基金、央行及貨幣當局等機構的投資額度不受資產規模比例限制,可根據其投資境內證券市場的需要獲取相應的投資額度,實行備案管理。
四、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基礎額度標準如下:
(一)人民幣合格投資者或其所屬集團的資產(或管理的資產)主要在中國境外的,計算公式為:等值1億美元+近三年平均資產規模*0.2%-已獲取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額度(摺合人民幣計算,以下簡稱QFII額度)。
(二)人民幣合格投資者或其所屬集團的資產(或管理的資產)主要在中國境內的,計算公式為:50億元人民幣+上年度資產規模*80%-已獲取的QFII額度(摺合人民幣計算)。
以上匯率折算參照申請之日上月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各種貨幣對美元折算率計算。
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可綜合考慮國際收支、資本市場發展及開放等因素,對上述標準進行調整。
五、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基礎額度內的投資額度備案,應當向主報告人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資額度備案的情況說明,並填寫《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登記表》(見附件1)。
(二)經審計的人民幣合格投資者近三年或上年度資產負債表(或管理的證券資產規模的審計報告等)。
(三)證監會資格許可證明檔案複印件。
主報告人應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審核人民幣合格投資者資產規模、已獲取的QFII額度等證明性材料,並根據人民幣合格投資者或其所屬集團資產境內外分布情況,按標準準確核實其基礎額度及擬備案的投資額度後,於每月10日前,將人民幣合格投資者投資額度備案材料集中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格式見附件2)。國家外匯管理局確認後將備案資訊反饋給主報告人。
六、人民幣合格投資者超過基礎額度的投資額度申請,應通過主報告人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主報告人及人民幣合格投資者書面申請,詳細說明增加額度的理由以及現有投資額度使用情況。
(二)人民幣合格投資者有關託管人備案資訊(格式見附件3)。
(三)經審計的人民幣合格投資者近三年或上年度資產負債表(或管理的證券資產規模的審計報告等)。
(四)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人民幣合格投資者應做好主報告人與其他託管人之間的額度分配,切實履行額度管理有關要求。
國家外匯管理局將定期在其政府網站(www.safe.gov.cn)公告人民幣合格投資者投資額度情況。
七、本通知下發前已取得投資額度的人民幣合格投資者,若提出增加投資額度申請,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已取得的投資額度未超過基礎額度的:若已取得的投資額度加上申請增加的投資額度之和仍未超過基礎額度,按本規定第五條要求辦理備案手續;若已取得的額度加上申請增加的投資額度超過基礎額度,按本規定第六條要求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
(二)已獲批的投資額度超過基礎額度的,按本規定第六條要求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
八、人民幣合格投資者投資額度實行餘額管理。即:人民幣合格投資者累計淨匯入資金不得超過經備案或批準的投資額度。
九、除開放式基金外,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其他產品(或資金)投資本金鎖定期為3個月。本金鎖定期自人民幣合格投資者累計匯入投資本金達到1億元人民幣之日起計算。
上述所稱本金鎖定期是指禁止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將投資本金匯出境外的期限。
十、人民幣合格投資者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賣、轉讓投資額度給其他機構和個人使用。
人民幣合格投資者投資額度自備案或批准之日起1年未能有效使用的,國家外匯管理局有權收回全部或部分未使用的投資額度。
十一、人民幣合格投資者應根據《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銀髮〔2010〕249號文印發)、《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開立和使用有關問題的通知》(銀髮〔2012〕183號)等規定,開立一個境外機構人民幣基本存款賬戶。
人民幣合格投資者開立人民幣基本存款賬戶後,應當選擇具有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託管人資格的境內商業銀行開立交易所證券市場交易資金結算專用存款賬戶和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資金結算專用存款賬戶,分別用於投資交易所證券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可以在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開立專門用於股指期貨保證金結算的專用存款賬戶。
人民幣合格投資者開立上述賬戶時,應當區分自有資金和由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的客戶資金,並分別開立賬戶;設立開放式基金的,每隻開放式基金應當單獨開戶。
十二、人民幣合格投資者開立專用存款賬戶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證監會關於人民幣合格投資者資格許可證明檔案複印件。
(二)國家外匯管理局額度備案資訊或批覆檔案。
(三)託管銀行的託管資格書面檔案。
(四)人民幣合格投資者與託管銀行的託管協議。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檔案。
人民幣合格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6〕第3號的有關規定執行。人民幣合格投資者開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資金結算專用存款賬戶的,還需同時提供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備案通知書以及託管人的銀行間債券市場結算代理資格許可書面檔案。
十三、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專用存款賬戶的收入範圍是: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從境外匯入的投資本金、出售證券所得、現金股利、利息收入、從依據本通知開立的其他專用存款賬戶劃入的資金及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專用存款賬戶的支出範圍是:買入證券支付的價款、匯出本金和投資收益、支付投資相關稅費、划出至依據本通知開立的其他專用存款賬戶的資金及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支出。
十四、未經批准,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專用存款賬戶與其境內其他賬戶之間不得劃轉資金;自有資金、客戶資金和每隻開放式基金賬戶之間不得劃轉資金。
未經批准,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專用存款賬戶內的資金不得用於境內證券投資以外的其他目的。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專用存款賬戶不得支取現金。
十五、人民幣合格投資者依據本通知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內的資金存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十六、人民幣合格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在1個月內變現資產並關閉其賬戶,其相應的投資額度同時作廢:
(一)證監會已撤銷其資格許可。
(二)國家外匯管理局依法取消人民幣合格投資者投資額度。
(三)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七、人民幣合格投資者發起設立的開放式基金,可由託管人根據申購或贖回的軋差淨額,每日為其辦理相應的人民幣匯入、匯出境外的手續。其他產品或資金可在鎖定期結束後,委託託管人辦理有關資金匯出入手續。
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如需匯出已實現的累計收益,託管人可憑人民幣合格投資者書面申請或指令、中國註冊會計師出具的投資收益專項審計報告、完稅或稅務備案證明(若有)等,為其辦理相關資金匯出手續。
十八、託管人在為人民幣合格投資者辦理資金匯出入時,應對相應的資金收付進行真實性與合規性審查,並切實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
十九、人民幣合格投資者應在首次獲得投資額度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主報告人,向主報告人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申請特殊機構賦碼並辦理人民幣合格投資者主體資訊登記。因辦理其他跨境或外匯收支業務已經獲得特殊機構賦碼的,無需重複申請。
託管人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合格機構投資者數據報送方式的通知》(匯發〔2015〕45號)的要求,報送人民幣合格投資者相關的監管和統計數據。
二十、人民幣合格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報告人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一)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名稱、託管人等重要資訊發生變更的。
(二)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人民幣合格投資者變更主報告人的,由新的主報告人負責為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人民幣合格投資者或其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受到其他監管部門(含境外)重大處罰,會對人民幣合格投資者投資運作造成重大影響或相關業務資格被暫停或取消的,主報告人應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
二十一、託管人應當在業務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人民幣跨境收付資訊管理系統報送人民幣合格投資者賬戶開銷戶資訊,投資額度、資金跨境收付資訊,以及境內證券投資資產配置情況資訊等。
二十二、本通知要求報送的材料為中文文本。同時具有外文和中文譯文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二十三、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實施〈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銀髮〔2013〕105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3〕9號)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管理司關於發布〈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額度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匯資函〔2014〕2號)同時廢止。
附件:1.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登記表
2.投資額度備案表
3.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託管人資訊備案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1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