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简体中文繁体中文用户登录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 索  引  号:
    01511414-X-2019-00108
  • 分       类:
    其他  其他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19-11-22
  • 名       称: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精简外汇账户的通知》 政策问答
  • 文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精简外汇账户的通知》 政策问答

问题一:外币现钞账户撤销后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应如何管理?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精简外汇账户的通知》(汇发〔201929号)相关规定,经常项目-外币现钞账户(以下简称外币现钞账户)并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管理,境内机构不再通过外币现钞账户办理提钞和存钞业务,外币现钞收付仍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547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2156号)中相关规定办理。银行外币现钞数据报送要求不变,对于特殊情况的外币现钞存取业务,各银行应做好相关业务台账登记工作。

 

问题二:银行向外汇局报送的境内机构外币现钞存取数据范围具体包含哪些内容?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的通知》(汇发〔20191号)有关规定,银行报送的境内机构外币现钞存取数据范围包括:一是境内机构经由银行将机构外币现钞结汇和将机构外币现钞存入账户的数据;二是境内机构经由银行先购汇再直接提取外币现钞和从外汇账户提取外币现钞的数据。此外,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在银行发生的存取外币现钞数据也需向外汇局报送。

分享到:
【打印】 【关闭】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主办 版权所有 授权转载 最佳分辨率:1280*768

网站标识码bm74260001 京ICP备06017241号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