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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K1905110-2-2024-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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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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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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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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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关于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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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市各有关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支持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同意,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简称厦门市分局)决定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便利更多经营主体合规办理跨境贸易投资业务,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更加便利的经常项目外汇政策
(一)进一步便利经常项目外汇资金收付。符合条件的审慎合规银行(以下简称审慎合规银行)可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原则为试点优质企业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对于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外汇支出,可事后核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实施细则见附1)。
(二)支持银行优化新型国际贸易结算。鼓励审慎合规银行创新金融服务,自主办理试点优质企业真实合规的新型国际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实施细则见附1)。
(三)扩大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范围。优质企业与同一境外交易对手开展特定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时,审慎合规银行在确保风险可控的情形下可为优质企业办理轧差净额结算。(实施细则见附1)。
(四)货物贸易超期限等特殊退汇免于登记。审慎合规银行可直接为试点优质企业办理货物贸易特殊退汇业务,企业无须事前在外汇局登记。(实施细则见附1)。
(五)优化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管理。优质企业与其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外机构间发生的超12个月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以及与非关联关系的境外机构间发生的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由审慎合规银行审核真实性、合理性后办理(实施细则见附1)。
二、开展跨境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更加便利的资本项目外汇政策
(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予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内再投资业务时,注册在厦门市的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手续(实施细则见附2)。
(二)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厦门市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借用外债、赴境外上市,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实施细则见附3、4)。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厦门市分局反馈。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实施细则
4.银行办理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业务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