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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 索  引  号:
    000014453-2026-00524
  • 分       类: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6-07-10
  • 名       称:
    关于向彤承创艺开发产业(深圳)有限公司送达《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的公告
  • 文       号:
关于向彤承创艺开发产业(深圳)有限公司送达《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的公告

彤承创艺开发产业(深圳)有限公司:

202526日,我局收到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PQQW2W)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我局认为该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于2025212日作出《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补正行政复议申请的通知》(汇便函〔20259号),该通知要求你公司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补正申请材料,并告知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逾期不补正的,请说明正当理由;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我局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2026116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悦彤向本机关递交了《答复<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补正行政复议申请的通知(汇便函〔20259号)>以及补正行政复议申请》(以下简称《申请》)。

根据《申请》,你公司于202526日向本机关申请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为国家外汇管理局,被申请复议的行为为申请人在20241212/13日提出举报,20241224日收到的举报答复。经查,你公司所确定的被申请人并非你公司所主张的被申请复议之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你公司所提之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于2026122日作出《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汇发〔20263号,以下简称《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不子受理你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

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不予受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不予受理决定书》。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上述文书正本(领取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逾期未领取的,视为送达。

如你公司对本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可以自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6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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