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75626053-1-2026-00032
-
- 分 类:
-
-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
-
- 发布日期:
- 2026-02-10
-
- 名 称:
-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指引
-
- 文 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依申请公开的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依申请公开的相关管理办法和各项要求,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向社会公众、管理和服务对象公开相关政务事项或信息,并接受监督。
为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以下简称宁波市分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引。
一、工作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北路138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公告)。
联系电话:0574-87337569(工作时间)、0574-87720552(非工作时间)。
传真号码:0574-87374406。
通讯地址:宁波市江东北路138号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邮政编码:315040。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应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
申请人可通过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等形式提交;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代为填写。
三、受理答复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20个工作日内。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经批准后,可延长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对申请公开的信息按下列情形分类处理和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所申请公开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10.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申请内容为要求本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11.本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特殊情况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申请人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见附件2)后应及时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执》(见附件3)后反馈至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办理流程
详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附件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