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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71780495-4-2018-00030
  • 分       类:
    新闻报道  各类社会公众  外汇综合管理
  • 来       源:
    人民网
  • 发布日期:
    2018-01-25
  • 名       称:
    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落地
  • 文       号:
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落地
日前,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辽宁省分局制定了《推进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从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和外汇市场业务三大领域提出了外汇管理支持辽宁自贸区建设的具体举措。
经常项目方面,为切实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和时间成本,提升贸易便利化程度,《实施细则》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提出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区内A类企业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货物贸易收入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推进电子单证审核等便利化措施。
资本项目方面,为更好地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产业转型升级,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实施细则》提出自贸区内的融资租赁业务可收取外币租金。
外汇市场业务方面,为支持自贸区内企业合理运用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规避汇率风险,《实施细则》明确,区内具备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的银行,可按照外汇管理规定为试验区相关业务提供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服务;对于境外机构按规定可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的,注册且营业场所在自贸区内的银行可以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同时,为提升境外企业在区内银行的资金使用效率,《实施细则》允许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区内的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其境内外汇账户(外汇NRA账户)结汇。
此外,为提升企业集团资金集约利用效率,吸引更多的跨国企业集团总部落户辽宁,《实施细则》放宽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准入条件,由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1亿美元下调至5000万美元。为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了自贸区内机构、个人数据报送及单证留存要求,明确外汇局将依法对自贸区相关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异常或可疑情况进行风险提示;对于机构、个人违规行为,外汇局将按照《外汇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罚。
(责编:孝媛、汤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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