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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42321502-X-2020-00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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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其他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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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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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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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2020年外汇业务问答案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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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2020年外汇业务问答案例(十五)
问: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是否需要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在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经办银行应遵循审慎展业原则管控相关业务风险,并按有关要求对所办理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进行事后抽查。所在地外汇局应加强监测分析和事中事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