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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42321502-X-2020-00205
  • 分       类:
    其他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
  • 发布日期:
    2020-09-24
  • 名       称:
    2020年外汇业务问答案例(七)
  • 文       号:
2020年外汇业务问答案例(七)

问: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中,办理进口付汇事前审核、非银行债务人外债登记、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等变更许可时是否需要提供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原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答:不需要。根据汇发201938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有关外汇管理证明事项的通知》,自202021日起,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原备案通知书复印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外汇局内部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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