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简体中文繁体中文用户登录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 索  引  号:
    42321502-X-2022-00177
  • 分       类:
    其他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
  • 发布日期:
    2020-09-22
  • 名       称:
    2020年外汇业务问答案例(五)
  • 文       号:
2020年外汇业务问答案例(五)

问:办理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是否需要提供货物贸易分类结果证明材料?

答:不需要。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有关外汇管理证明事项的通知》(汇发〔2019〕38号),自2020年2月1日起,货物贸易分类结果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外汇局内部核查。   

分享到:
【打印】 【关闭】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主办 版权所有 授权转载 最佳分辨率:1280*768

网站标识码bm74150001 京ICP备06017241号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