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果申报主体拒绝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或者不配合银行按时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怎么办?
答:按照《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和四十三条的规定,外汇局可以以书面的形式对机构申报主体采取“不申报、不解付”的特殊处理措施。具体什么情节可以采取特殊措施,由各级外汇局自行制定,并报备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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