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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42321502-X-2018-0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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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其他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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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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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8-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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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2018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答案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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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2018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答案例(十五)
问:境内某外资公司开展进料加工业务,加工产成品复出口给该公司的境外母公司,原料由境外第三方公司供货。在每次进料前,境外母公司先将原料进口款项汇给该公司,由该公司将款项汇往境外供应商进口原材料。产品复出口后,境外母公司扣除原先预付款项将剩余的货款支付给该公司,则对于母公司汇给该公司的原料进口款和剩余货款,应如何申报?
答:从进料加工业务全过程看,进料前的收入款应作为加工产品出口货款的一部分。因此,母公司支付给境内公司的原料进口款,应申报在“121020货物贸易—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进料加工贸易”项下,交易附言可写为:预收进料加工货款。该公司收到境外母公司扣除原先预付款项的剩余货款,也应申报在“121020货物贸易—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进料加工贸易”项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