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简体中文繁体中文用户登录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 索  引  号:
    42321502-X-2018-00075
  • 分       类:
    其他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
  • 发布日期:
    2018-08-08
  • 名       称:
    2018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答案例(十五)
  • 文       号:
2018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答案例(十五)

问:境内某外资公司开展进料加工业务,加工产成品复出口给该公司的境外母公司,原料由境外第三方公司供货。在每次进料前,境外母公司先将原料进口款项汇给该公司,由该公司将款项汇往境外供应商进口原材料。产品复出口后,境外母公司扣除原先预付款项将剩余的货款支付给该公司,则对于母公司汇给该公司的原料进口款和剩余货款,应如何申报?

答:从进料加工业务全过程看,进料前的收入款应作为加工产品出口货款的一部分。因此,母公司支付给境内公司的原料进口款,应申报在“121020货物贸易—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进料加工贸易”项下,交易附言可写为:预收进料加工货款。该公司收到境外母公司扣除原先预付款项的剩余货款,也应申报在“121020货物贸易—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进料加工贸易”项下。

分享到:
【打印】 【关闭】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主办 版权所有 授权转载 最佳分辨率:1280*768

网站标识码bm74150001 京ICP备06017241号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