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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42321502-X-2018-0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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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其他 经常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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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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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8-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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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2018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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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2018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十二)
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与境外企业之间的资金收付,区内企业应当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区内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以及区内企业之间的资金收付,是否需要进行申报?申报为跨境收支还是境内收支?
答:区内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以及区内企业之间的资金收付需要进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境内信息申报。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应当根据贸易方式、结算方式以及资金来源或流向,凭相关单证在金融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并按规定进行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同时规定,贸易外汇收支包括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货款,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13〕15号)又进一步明确区内与境内区外,以及区内企业之间的资金收付,区内企业、境内区外企业应当按规定填报境内收付款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