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简体中文繁体中文用户登录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 索  引  号:
    42321502-X-2018-00073
  • 分       类:
    其他  经常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
  • 发布日期:
    2018-04-17
  • 名       称:
    2018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十一)
  • 文       号:
2018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十一)

问: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托收业务,此要求是否仅指进口托收,不包括出口托收?

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托收业务。此要求指的是进口托收,该条款同时规定,C类企业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分享到:
【打印】 【关闭】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主办 版权所有 授权转载 最佳分辨率:1280*768

网站标识码bm74150001 京ICP备06017241号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