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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广泛普及外汇知识,外汇局梅州市中心支局借助“客商银行·2018世界客都梅州马拉松赛”平台,因地制宜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在竞赛前举办的梅州马拉松博览会上,外汇局梅州市中心支局带上外汇知识宣传折页和外汇横幅,向领取比赛物资的参赛人员和现场群众派发,引导公众正确认识理解外汇管理知识。竞赛当天,组织10家金融机构设摊开展集中宣传,并组建百名宣传志愿者参加的金融方阵,拉起“合规经营外汇 诚信发展经济”等横幅,在5公里欢乐跑中开展流动宣传,受到广大市民的关注和参与。 本次外汇宣传规模庞大、受众面广、反响较好。据统计,博览会参观人数近2万人次;现场来自全球10个国家和地区,国内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运动员及观赛群众达数万人。官方媒体和自媒体对赛事进行广泛传播,进一步扩大了外汇政策法规宣传的影响力,增强了社会公众合法合规用汇意识。 2018-11-28/guangdong/2018/1128/12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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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关于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范围和实施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政策,更好地支持粤港澳大湾区涉外经济健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对前期出台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粤汇发〔2019〕1号文印发)进行了修订,草拟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见附件)。 《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业务备案、便利化措施、业务管理等内容,共计24条,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尽快推动28号文中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措施落地,切实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实体经济发展,请有关单位或个人于2020年1月5日前,通过信函方式反馈意见,并在信封上注明“便利化试点征求意见”字样。如有提出意见的,请随函留下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邮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沿江西路137号1403室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邮编:510000)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2019年12月23日 2019-12-23/guangdong/2019/1223/15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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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辽宁、上海、江苏、山东、湖北、广东、四川、陕西、北京、重庆、河北、黑龙江、浙江、福建、河南、广西、海南、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市分局: 为进一步推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全国各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取消部分外汇管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现就有关举措通知如下: 一、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取消提供总行及上级分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证明材料的要求。 二、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保险公司申请经营外汇保险业务,取消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信息证明复印件的要求。 三、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申请办理结售汇业务,取消提交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许可文件复印件的要求。 四、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取消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要求。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及时总结评估试点情况,完善政策举措,发现和推广典型经验。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12月26日 2020-01-02/guangdong/2020/0102/16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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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20〕2号)政策问答 2020-03-09/guangdong/2020/0306/16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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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8月5日修订并发布施行。为进一步明确《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条款规定的内容含义和适用原则,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进行非法套汇或者非法结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根据《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或者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的,该机构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回兑当日的人民币汇率,将已经购汇为外汇的资金回兑为人民币,或者将已经结汇的人民币资金回兑为外汇。 对于该机构或者个人因回兑当日人民币汇率与非法套汇或者非法结汇当日汇率存在汇率差而获得收益的,外汇局在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应当将该部分收益金额纳入非法套汇或者非法结汇金额进行处罚。 二、外汇局适用《条例》第三十九条“等逃汇行为”、第四十条“等非法套汇行为”、第四十三条“等违反外债管理的行为”、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按照《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的规定,逐级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条例》第三十九条“等逃汇行为”包括违反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的行为;第四十条“等非法套汇行为”包括违反规定以人民币支付应当以外汇支付款项的行为、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境内款项由对方付给外汇的行为以及境外投资者未经外汇局批准以人民币在境内投资的行为。 三、《条例》第四十五条所述“数额较大”,是指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金额为等值1000美元及其以上,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金额为等值5万美元及其以上。 四、《条例》第七章有关条款所述“以下”皆包括本数,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所述“以上”不包括本数,即30%以上”是指超过30%而不包括30%。 五、《条例》第七章规定的“责令限期调回外汇”“予以回兑”、“责令改正”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一种行政措施。根据《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等规定,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决定予以处罚的,应当同时并处罚款。 六、根据《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违反规定携带外汇出入境行为给予警告外,可以选择适用罚款的处罚措施。 收到本通知后,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当及时转发所辖中心支局。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联系。联系人:毕盛。联系电话010-68519072。 二OO八年十一月六日 2015-04-28/guangdong/2015/0428/2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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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全国外汇管理综合工作会议结束后,广东省分局高度重视,匡国建副局长专门听取了有关汇报。同时,外汇综合处迅速召开全体干部会议,传达2015年全国外汇管理综合工作会议精神,研究辖区贯彻落实措施,指导辖区综合工作开展。 会议认真学习了总局李超副局长在2015年全国外汇管理综合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和王永贵司长所做的工作报告以及徐卫刚副司长所作的会议总结,要求外汇综合部门全体干部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全国外汇管理综合工作会议的统一部署,积极行动,狠抓落实。一是以广东自贸园区建设为契机,稳步推进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积极争取改革创新措施在广东早日落地。二是以月度形势分析报告为抓手,加强重点领域、重点渠道的监测分析工作,切实提高监测分析水平。三是加强政策研究工作力度,深入开展信息调研工作,为总局政策储备提供帮助。四是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廉洁自律管理,堵塞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管漏洞。五是加大对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扩大外汇管理工作知晓度和影响力。 2015-06-08/guangdong/2015/0608/7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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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二条所称外汇风险敞口是指什么? 答:外汇风险敞口(也称汇率风险敞口)是指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因投资人民币债券而承受人民币汇率波动风险的头寸,包括债券资产、应收利息以及债券市值变动。其中,债券资产以期初获得该资产所付的全额金额计量。 二、对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项下外汇风险敞口是否有对冲比例的要求? 答: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市场建立外汇衍生品敞口对冲债券投资项下外汇风险敞口时,外汇衍生品敞口(以名义本金计量)以其外汇风险敞口为上限。在债券投资存续期间,因债券市值变动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动,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调整外汇衍生品敞口。 三、《通知》第二条规定,当债券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调整所持有的外汇衍生品敞口,债券投资发生变化包括哪些情况?五个工作日内如何计算? 答:《通知》所称债券投资发生变化,是指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债券投资发生买卖、到期、提前赎回等客观事实,导致作为外汇衍生品交易基础的外汇风险敞口发生变化,不包括债券投资存续期间的债券市值变动。五个工作日内是指自债券投资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含),至调整外汇衍生品敞口所涉外汇交易的成交日(Trade Date),总计不超过(含)五个工作日。 2017-06-23/guangdong/2017/0623/4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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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和外汇风险管理需求,境外机构投资者是否可以开展近端实际换入人民币的掉期交易? 答:境外机构投资者从境外汇入外汇资金后,根据自身债券投资和外汇对冲需求,可以开展近端实际换入人民币的掉期交易,换入的人民币资金应用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且债券投资项下外汇风险敞口与掉期交易敞口基本匹配。 二、境外机构投资者如果以境内融资获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债券投资,所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是否可以在境内市场管理外汇风险?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市场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限于对冲以境外汇入资金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境外机构投资者如果以债券回购交易等方式从境内融入人民币资金再进行债券投资,融资项下人民币负债与债券投资项下人民币资产都存在外汇风险敞口且相互对冲,因此总体上不存在外汇风险敞口。 三、境外机构投资者如果是以从境外汇入的人民币资金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是否可以在境内市场管理外汇风险? 答:境外机构投资者无论是从境外汇入外汇或人民币资金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投资项下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都可以在境内市场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管理外汇风险。 2017-06-26/guangdong/2017/0626/4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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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政策问答(第二期) 2017-06-01/guangdong/2017/0601/4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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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7日晚上,外汇局广东省分局派出业务骨干前往三菱东京日联银行广州分行,针对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改革后银行业务操作进行培训,银行相关业务操作人员和合规岗位人员参会。通过培训,银行业务人员对新政策有了更加清晰的理解和更加准确的把握,提高了防范业务办理风险的能力,为后续开展行内培训和顺利开展相关业务奠定了扎实基础。广东省分局将再接再厉,继续加强与辖内银行沟通,做好政策答疑和培训,将简政放权工作和事后核查工作落到实处。 2015-06-26/guangdong/2015/0626/8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