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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78116973-X-2017-0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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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国际收支统计与结售汇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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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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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7-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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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7〕5号)政策问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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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答:外汇风险敞口(也称汇率风险敞口)是指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因投资人民币债券而承受人民币汇率波动风险的头寸,包括债券资产、应收利息以及债券市值变动。其中,债券资产以期初获得该资产所付的全额金额计量。
二、对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项下外汇风险敞口是否有对冲比例的要求?
答: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市场建立外汇衍生品敞口对冲债券投资项下外汇风险敞口时,外汇衍生品敞口(以名义本金计量)以其外汇风险敞口为上限。在债券投资存续期间,因债券市值变动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动,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调整外汇衍生品敞口。
三、《通知》第二条规定,当债券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调整所持有的外汇衍生品敞口,债券投资发生变化包括哪些情况?五个工作日内如何计算?
答:《通知》所称债券投资发生变化,是指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债券投资发生买卖、到期、提前赎回等客观事实,导致作为外汇衍生品交易基础的外汇风险敞口发生变化,不包括债券投资存续期间的债券市值变动。五个工作日内是指自债券投资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含),至调整外汇衍生品敞口所涉外汇交易的成交日(Trade Date),总计不超过(含)五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