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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银行总行获准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后,其分支机构可以和哪些银行开展合作外汇衍生品业务? 合作银行总行获准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后,鼓励分支机构与总行选择一致的具备资格银行开展合作业务。因具备资格银行在各省分布不均衡等因素,从服务实体经济的角度出发,合作银行分支机构可选择与其他具备资格银行开展合作,并按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书面报告。 2023-05-25/tianjin/2023/0525/21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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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如何办理财政资金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 答:财政资金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办理非贸易非经营性售付汇业务时,银行应按《财政部关于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2〕410号)相关规定进行审单,且上述业务无需核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上述机构办理非贸易非经营性业务需提取外币现钞的,银行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规定,按照展业原则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币现钞交易的一致性、外币现钞交易的合法性和必要性等进行合理审核。相关单证无法证明交易真实合法或与办理的外币现钞交易不一致的,银行应要求其补充其他交易单证。 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是指驻外机构用汇、出国用汇、留学生用汇、外国专家用汇、国际组织会费用汇、救助与捐赠用汇、对外宣传用汇、股金与基金用汇、援外用汇、境外朝觐用汇及部门预算中确定的其他用汇项目。 2023-05-26/tianjin/2023/0526/21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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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在已获得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资质的银行申请开展便利化试点业务,是否仍需要由银行事前向外汇局进行备案? 答:否。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津汇发〔2022〕68号)第八条“试点银行应对试点业务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运行良好的,试点银行可适时新增试点企业,同时将新增试点企业名单及银行网点于10个工作日内向天津市分局事后备案。” 2023-04-17/tianjin/2023/0417/21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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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申请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是否仍需携带申请材料原件至外汇局进行现场核验? 答:否。目前企业名录登记业务可全流程网上办理,对于企业线上提交申请且符合法规要求的情况下,企业无需携带申请材料原件至外汇局进行现场核验,企业应对线上提交材料的真实合法性负责。 2023-03-22/tianjin/2023/0322/21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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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于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是否必须一致? 答:否。根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第九条“企业应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外汇管理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3-02-21/tianjin/2023/0221/21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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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以向国际运输或国际运输代理企业境内划转外汇运费吗? 答:可以。按照《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第五十条规定,境内机构向国际运输或国际运输代理企业划转国际运输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由划付方银行按展业原则审核交易单证。 2023-05-10/tianjin/2023/0510/21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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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外汇检查人员非现场检查分析和数据运用能力,熟悉并掌握外汇非现场检查系统新增功能模块,天津市分局外汇检查处于近日开展了2023年外汇非现场检查分析系统系统应用培训。 外汇非现场监测分析工作一直是外汇检查工作中重要的一环,既是敲门砖,也是探路石。此次培训对辖内开展外汇检查工作探索新思路新方法十分必要。培训由辖内业务骨干进行主讲,主要围绕系统重点升级的相关功能深入交流使用心得。全辖外汇检查人员参与了培训活动,大家表示本次系统升级功能为今后开展非现场监测分析提供了有力保障。 2023-02-27/tianjin/2023/0228/21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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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对外汇亚式期权的平均值应如何计算? 亚式期权分为平均价格期权和平均执行价格期权,分别根据期权有效期内某一段时间观察值的平均值确定结算价和行权价。平均值的计算通常采用算术平均、几何平均等方法。银行为客户办理人民币对外汇亚式期权,应按照公平、透明、合理、审慎的原则确定平均值的计算方式。 2023-05-17/tianjin/2023/0517/21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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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办理自身项下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具备什么资格? 银行办理自身项下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具备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不含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 2023-05-18/tianjin/2023/0518/21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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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工程企业能否将现有境外项目所属境外账户性质转为资金集中管理账户? 答:可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相关规定,境内承包工程企业可根据实需,在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账户变更备案手续,并按要求变更收支范围、期限和限额等,将现有境外项目所属境外账户用作资金集中管理账户。 2023-06-06/tianjin/2023/0606/21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