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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相关银行、相关财务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等要求,北京外汇管理部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就部分规范性文件效力通知如下: 对以下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1.《关于加强国际收支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的意见》(京汇〔2012〕98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际收支统计分析工作的意见》(京汇〔2013〕129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际收支数据质量和统计分析工作的意见》(京汇〔2014〕74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地区外汇指定银行外汇政策法规业务培训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汇〔2014〕115号)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2019年2月2日 2019-02-20/beijing/2019/0220/10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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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疫情防控期间外汇业务办理操作指引 2020-02-05/beijing/2020/0205/11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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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疫情防控最新要求,现就北京地区外汇业务办理有关事宜提示如下: 1.前往北京外汇管理部及辖内中关村中心支局对外服务大厅现场办理外汇业务,须严格遵守北京市各项防疫规定,佩戴口罩,持72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配合进行健康宝扫码、测温、登记。 2.鼓励银行、企业、个人尽量采用线上、邮寄或交互平台等无接触方式办理外汇业务,业务办理结果通过邮政快递反馈。 外汇业务咨询服务热线:68559550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2022年6月6日 2022-06-06/beijing/2022/0606/18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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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北京外汇管理部持续深化贸易便利化改革,进一步完善北京地区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方案,支持银行将“材料多、环节多”的业务和“笔数多、信用好”的企业纳入试点范围,助力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支持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 2019年11月以来,北京外汇管理部在京实施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稳慎推进政策落地,持续跟踪试点效果,全面总结试点经验,切实为市场主体增便利、降成本。2022年6月22日,为推动试点工作扩容增效,北京外汇管理部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进一步优化试点方案。一是扩大业务范围,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基础上,将经常项目初次收入和二次收入纳入试点范围;二是优化银行准入条件,将银行近三年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均在B+(含)以上且至少一年为A调整为均在B+(含)以上;三是放宽银企合作年限,将企业在试点银行持续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的年限由3年以上调整为2年以上。试点政策支持诚信合规的银行为优质企业实施优化贸易收支单证审核、货物贸易特殊退汇业务免于事前登记、货物贸易付汇免于报关单核验、服务贸易项下非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间代垫或分摊由银行办理等多项便利化措施。 截至2022年6月末,北京地区试点银行为试点企业累计办理试点业务4.3万笔,涉及金额超千亿美元,单笔业务办理时间显著缩减,有效降低了企业成本,提升了结算效率,促进了合规经营、信用优良的银企合作共赢。以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例,作为一家综合性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业务范围涵盖专利代理、商标代理、版权服务、许可、知识产权打假、诉讼等,跨境资金结算以外币为主,年度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超6000笔,具有收付笔数多、单笔金额小、交易单证多、结算时效强等特点。纳入试点后,该公司适用优化单证审核的便利化措施,有效节省了提交单证的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大幅提升了外汇资金结算效率和金融服务获得感,也将为后续拓展跨境业务提供有力保障。 下一步,北京外汇管理部将坚持金融为民理念,进一步推动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政策落地见效,稳步吸纳优质中小企业参与试点,持续扩大试点政策的受惠面,助力贸易自由化便利化与高水平开放。 2022-07-27/beijing/2022/0727/19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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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 2020-05-26/beijing/2020/0526/12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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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精简外汇账户有关文件的通知 2019-11-22/beijing/2019/1122/11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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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14件和修改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2016-06-13/beijing/2016/0613/5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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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相关文件的通知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1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调整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23〕8号)附件3《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删除、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以下内容已被废止:《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印发)第一百零二条中的“整改期间停止接受新的外汇保险业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3〕28号)附件4《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修改的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以下内容已被修改:附件《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委托第三方报关出口的市场主体以自身名义办理收汇的,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市场主体已在地方政府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备案。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应能采集交易、出口全流程信息,并提供与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应的出口明细数据;(二)经办银行采取系统与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对接或通过网页登录等其他必要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审核交易背景的真实性,防范交易信息重复使用”。 2020-09-08/beijing/2020/0908/13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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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政策问答(二) 2021-01-22/beijing/2021/0122/14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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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外汇业务政策问答 2021-03-05/beijing/2021/0305/15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