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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H5263060-6-2020-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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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通知 经常项目管理 各类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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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北京外汇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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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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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相关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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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 京汇〔2020〕5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相关文件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相关文件的通知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1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调整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23〕8号)附件3《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删除、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以下内容已被废止:《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印发)第一百零二条中的“整改期间停止接受新的外汇保险业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3〕28号)附件4《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修改的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以下内容已被修改:附件《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委托第三方报关出口的市场主体以自身名义办理收汇的,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市场主体已在地方政府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备案。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应能采集交易、出口全流程信息,并提供与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应的出口明细数据;(二)经办银行采取系统与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对接或通过网页登录等其他必要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审核交易背景的真实性,防范交易信息重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