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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外汇局随州市中心支局在湖北裕国菇业股份有限公司举办“外汇政策理解、运用及操作风险对策”专题讲座。外汇局工作人员介绍了当前外汇政策框架及防范外汇业务风险的方式方法,梳理了当前企业在外汇方面的8类风险点,分析了当前外贸业务发展重点,通过案例展示汇率变化对业务的影响及运用金融衍生工具对冲风险的方法,最后给外贸企业提了6个防控外汇业务风险的对策建议。 随州市7家银行的外汇业务主管及经办人员、4家涉外企业的财务主管及相关部门人员共80余人参加讲座。 2019-02-13/hubei/2018/1218/7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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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外汇局孝感市中心支局举办外汇管理政策法规培训会,外汇局人员和各外汇指定银行、重点企业共50余人参加了此次培训。 本次培训特邀外汇局湖北省分局经常项目专家讲授货物贸易相关问题,重点讲解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业务流程和银行业务中的常见问题,通过此次培训使参训人员掌握了货物贸易日常操作流程和业务管理要求,为以后规范日常业务操作及合规经营奠定坚实基础。 2019-06-04/hubei/2019/0604/10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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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日,外汇局鄂州市中心支局组织全市外汇从业人员,成功举办了个人外汇政策知识集中培训会。本次培训邀请湖北省分局经常项目处专家授课,辖内6家外汇指定银行业务经办人员共40余人参加了此次培训。 培训会对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款、个人超额度非经营性结汇/付汇以及个人分拆购付汇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并通过案例进行分析。在银行展业自律方面,强调各家银行要引导客户正确解读外汇政策,与此同时,强化银行主体责任,尽可能为个人客户提供优质的外汇服务。在现场提问环节,各银行参训人员踊跃发言,整个培训会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2019-07-04/hubei/2019/0704/10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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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日,外汇局鄂州市中心支局组织全市外汇从业人员,成功举办了个人外汇政策知识集中培训会。本次培训邀请湖北省分局经常项目处专家授课,辖内6家外汇指定银行业务经办人员共40余人参加了此次培训。 培训会对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款、个人超额度非经营性结汇/付汇以及个人分拆购付汇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并通过案例进行分析。在银行展业自律方面,强调各家银行要引导客户正确解读外汇政策,与此同时,强化银行主体责任,尽可能为个人客户提供优质的外汇服务。在现场提问环节,各银行参训人员踊跃发言,整个培训会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2019-07-04/hubei/2019/0704/10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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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召开 “一达通”落户湖北的外汇需求对接座谈会,马骏副局长出席会议并讲话。 座谈会上,“一达通”公司相关负责人就“一达通”业务运营、资金运作及资金风控等内容进行了详细介绍,并就贸易外汇监管及政策需求等方面与外汇管理相关部门业务人员进行了深入交流和沟通。马骏副局长认真听取了“一达通”公司的报告及落户湖北的业务规划,肯定了“一达通”落户对湖北省出口外贸的服务价值,并表示湖北分局一定会大力支持“一达通”在湖北的落地和发展,并在外汇管理政策范围内为企业提供便利服务。同时,他要求“一达通”公司做好风险管控,协助外汇局做好维护国际收支基本平衡的工作。 2016-10-27/hubei/2016/1027/1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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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满足银行和企业办理外汇业务电子化的需求,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25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允许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时审核电子单证。银行在遵守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和落实“展业三原则”的条件下,可以选择审核纸质单证或审核电子单证。二是鼓励合规性和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和银行采用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其中,要求经办银行近三年外汇管理考核为B类(不含B-)及以上,企业的货物贸易分类为A类。三是明确银行和企业的义务。银行应加强真实性审核,自主审慎选择进行电子单证审核的企业,并做好单证留存;企业应确保提交电子单证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并配合银行做好真实性审核工作。四是规范事后管理。外汇局将对电子单证审核业务开展核查或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通知》自 2016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2016-10-11/hubei/2016/1011/3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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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简政放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是兼顾便利化和防风险。一方面继续锐意改革,实施利于外汇收支平衡的政策措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另一方面督促银行、企业遵守现行外汇管理规定,严格落实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责任,加强境外留存资金等统计分析,完善跨境资金本外币一体化管理,防范风险。真实合规的跨境收支和汇兑不受影响。具体包括三方面9项措施: 一、深化改革,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一是扩大境内外汇贷款结汇范围。二是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使用。三是提高境内银行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境内运用比例。四是允许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办理结汇。 二、完善管理,加强真实合规性审核。一是进一步规范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企业出口应及时收汇。二是继续执行并完善直接投资外汇利润汇出管理政策,明确等值5万美元(不含)以上外汇利润汇出业务的单证及签注要求。明确利润汇出前应先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三是进一步明确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和资金汇出手续时,应向银行说明投资资金来源与资金用途(使用计划)情况,提供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三、加强统计,统筹本外币管理。一是境内机构因各种原因已将出口收入或服务贸易收入留存境外,但未按规定办理外汇管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或报送信息的,应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相关信息。二是对境内机构境外放款业务实行本外币一体化的宏观审慎管理。境内机构办理境外放款业务,本币境外放款余额与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合计最高不得超过其上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中所有者权益的30%。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外汇局将定期评估政策实施效果,根据国际收支形势适时调整。 2017-03-17/hubei/2017/0317/3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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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积极服务实体经济,便利跨境贸易投资,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健康良性外汇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企业和个人外汇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1:宁波大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8月至9月,宁波大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勾结境外多家公司,使用其他公司作废提单,虚构转口贸易合同,订立高于市场价5倍至20倍的交易价格,先后15次向境外非法转移资金,金额合计1.19亿美元。 该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违规金额巨大,性质恶劣,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281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2:上海大新华物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1月至7月,上海大新华物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勾结境内外关联公司,签订虚假租船合约,伪造运费发票,非法向境外转移资金4506.9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违规金额巨大,性质恶劣,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075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3:杭州值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杭州值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名:杭州全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虚构进口贸易,重复使用合同和发票,以“预付货款”名义对外支付44笔,合计3967.70万美元,造成大额外汇资金非法流出。 该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三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违规金额巨大,性质恶劣,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00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4:哈尔滨亚布力木业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4月至2015年10月,哈尔滨亚布力木业有限公司与境外公司勾结,重复使用已作废海关进口报关单,篡改报关单金额,套用其他公司进口报关单信息,伪造对应的合同和发票,虚构进口贸易,向境外非法转移资金189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三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93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5:达明电子(常熟)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8月,达明电子(常熟)有限公司为逃避银行真实性审查,重复使用7份发票,分别在两家银行非法向境外转移资金38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17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6:广东籍车某逃汇案 2015年12月至2017年1月,广东籍车某为实现向境外转移资金目的,逃避监管,将其人民币资金多层分散划入刘某等84名个人的账户,再利用该84名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冒用因私旅游、赡家款等名义,将435.52万美元违规汇至车某在澳大利亚及香港的个人账户。 车某非法向境外转移资金的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0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7:山东籍赵某非法套汇案 2015年2月至12月,山东籍赵某为实现大额兑换外汇目的,将公司账户内资金分散划入41名员工个人账户,利用这些员工个人购汇额度通过网银办理购汇,再组织人员将所购外汇分439笔全部提取现钞后归集存入赵某个人账户,转为定期存款,合计204.6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套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对其作出罚款70.58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8:广东籍梁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4年11月至2016年10月,广东籍梁某为实现逃税目的,将出口贸易货款2403万港元分82笔划转至地下钱庄境外账户,后由地下钱庄向梁某及其亲属境内账户分94笔划入1956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数额巨大,违规性质恶劣,严重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58.66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9:河南籍娄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3月,河南籍娄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金目的,多次向地下钱庄控制的11名个人账户打入资金710万元人民币,由地下钱庄将该资金兑换成外汇汇至娄某指定境外账户,金额合计142.6万澳元。 该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干扰外汇市场秩序。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3.5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10:山西籍耿某个人分拆逃汇案 2016年2月至2016年6月,耿某为达到向境外非法转移资产目的,将其人民币资金分散打入31人的个人账户,再利用31名个人的年度购汇额度,通过网银兑换成外汇,集中汇至耿某控制的香港个人账户,金额合计1178万港元。 该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5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完) 2017-08-04/hubei/2017/0804/4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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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黄石市中心支局组织召开外汇管理政策取向及外汇违规案例分析会,辖内银行负责人及外汇业务骨干参加会议。 会上,省分局专家详细列举了近期我国出台的外汇管理新政策并对政策进行了详细全面的解读、对政策调整后银行需要注意的事项进行了剥析,对当前外汇业务银行违规案例进行了分析,内容生动详实。黄石市中心支局要求各外汇指定银行加强学习与培训,进一步消化和吸收专家的讲课内容,做好传达工作,继续加强与外汇局的沟通,规范业务模式,为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发展贡献力量。 2017-08-14/hubei/2017/0814/4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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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1日,宜昌市中心支局组织全辖外汇指定银行开展个人外汇业务培训。培训主要内容有:个人外汇业务政策培训、监测系统新的要求、个人外汇业务关键词、强调政策和系统的两个问题及系统发生故障应急处理等方面。同时要求指定银行做到以下四点:一是高度重视工作,熟悉业务系统,建立内控制度,清理业务人员;二是做好相关的宣传培训工作;三是做好新旧系统数据核对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外汇局;四是配合外汇局做好推送工作,做好相关抽查和核查工作和信息调研工作。 2016-01-08/hubei/2016/0108/1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