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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外个人办理不占用年度便利化额度的经常项目结汇需要携带什么材料?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五十八条规定,境外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结汇资金用途材料,在银行办理不占用年度便利化额度的经常项目结汇。 2020-12-01/tianjin/2020/1201/15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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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1日,为发挥外汇管理服务区域经济发展作用,落实外汇政策“进政府、进银行、进企业”工作理念,应开发区管委会邀请,滨海新区中心支局为开发区管委会招商部门开展外汇政策培训宣讲,为辖区招商工作提供助力。开发区管委会8个局,60余名招商人员参加培训。 会上,滨海新区中心支局主要就《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20〕2号)中关于疫情相关进口付汇业务特事特办、简化接受捐赠资金账户开立手续、疫情相关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执行便利化举措、疫情相关外债登记不受额度限制并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办理、鼓励银行为个人提供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等支持政策进行了详细介绍,并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关于修订<进一步推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汇发〔2019〕38号)作了条分缕析的说明。同时,介绍了滨海外汇局在疫情期间推出的线上业务马上办、特殊业务加急办、线下业务抓紧办、柜台服务预约办的“四办”工作举措与实施成效。 下一步,滨海新区中心支局将继续积极开展政策宣讲,让辖区市场主体用足用好创新政策,助力地方经济发展。 2020-07-20/tianjin/2020/0610/14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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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外国人适用购汇年度便利化额度吗?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五十九条规定,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境外个人适用购汇年度便利化额度。 2020-12-02/tianjin/2020/1202/15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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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疫情防控期间,天津市分局外汇检查处就外汇检查工作的开展和履职能力的提升进行认真思考和探讨,开展了集中梳理外汇检查相关法律法规和内控制度工作,制定计划、责任到人、复核把关,以查漏洞、防风险、促履职为方向,目标完成集总局(行)、分局(行)和处室相关规定为一体的内控汇编,进一步加强内控制度建设,严格工作程序,提升依法行政水平,防范内外部执法风险。 2020-06-20/tianjin/2020/0512/14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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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总、分行(局)工作会议精神,深入了解辖区涉外经济发展情况,推进辖内营商环境优化升级,近日,滨海新区中心支局组织召开2019年银行外汇业务形势分析会。王伟亮副局长出席,外汇业务处、业务二处及辖区6家银行分支机构相关人员参会。 会议听取了各银行关于2019年外汇业务主要特点、企业客户资产负债币种结构及对人民币汇率预期变化等方面情况的汇报,并重点就FT账户落地推进情况、优化营商环境举措及效果等问题进行了讨论,为外汇局做好2020年管理、服务、创新等各项工作提供了有价值的素材和参考,取得了预期效果。会议对各与会银行提出以下要求:一是提升创新驱动。充分发挥FT账户的优势,在提高结算效率、降低汇兑成本、降低融资成本等方面做文章。遵循“科技赋能”思路,加强区块链技术的学习和应用场景的研究,力争满足总局试点入围条件。利用好中日韩经济合作快速推进的有利环境,思考产品和服务创新举措。二是提升治理驱动。以外汇管理由制度红利向治理红利转变为契机,利用好“银行越合规、审核越自主”的激励导向,增强展业水平,有效防范风险,争取更大发展空间、更可持续发展势头。三是提升“六稳”和风险防控工作水平。继续深化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探索更多新的服务和支持举措,拓展现有举措的覆盖面和受惠面;加强与外汇局的信息沟通和情况反馈,合力维护和提升地区营商吸引力。配合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资金业务转移至外资银行风险调研、跨国公司产业链调整及产业转移调研、石化行业利润再投资及利润汇出规律研究等重点调研,助力“稳外资”工作,有效防范相关风险。 2020-02-05/tianjin/2020/0121/13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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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资本项目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履职水平,切实做好资本项目管理工作,11月19日,天津市分局组织召开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培训会,分局各处、滨海新区中心支局相关人员参加了培训。 会议回顾了资本项目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阐述了资本项目改革思路,对近期出台的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措施进行了深入的解读。 此次培训进一步加深了参训人员对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的精准理解和把握,对指导下一阶段工作,提升工作质效起到了良好促进作用。 2019-12-05/tianjin/2019/1203/13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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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应如何办理?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六十五条规定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按下列规定在银行办理: (一)外汇账户内外汇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二)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海关申报单》或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2020-12-18/tianjin/2020/1218/15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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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企业“符合规定的收付汇单位与进出口单位不一致的情况”? 答:根据《指引》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符合规定的收付汇单位与进出口单位不一致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企业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捐赠进口项下进口与付汇主体不一致;符合条件的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委托第三方报关出口、以自身名义办理收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机构采取的货物流与资金流不对应的交易方式;经外汇局认定的其他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的情况等。 2021-06-29/tianjin/2021/0630/16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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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不在同一家银行办理,后手银行申报时是否需要通知前手银行修改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并由后手银行自业务办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答:如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不在同一家银行办理,企业应在业务发生前如实向银行说明,或者在后手银行申报时向前手银行说明申请修改交易附言。对于不在同一家银行办理的特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收汇和付汇经办银行均有责任对企业业务模式、不能在同一家银行办理的合理性进行展业审核,并加强相互协调沟通,收汇和付汇经办银行均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离岸转手”并向外汇局报告。 2021-07-14/tianjin/2021/0714/17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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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未涉及而38号文有规定的,是否按38号文执行? 答:《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是对经常项目现有法规的全面整合,不涉及现有政策实质改动和重大调整。38号文规定与《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不一致或有冲突的,按照《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执行;《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未涉及的,仍按38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2021-07-13/tianjin/2021/0713/17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