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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果企业因贸易融资业务被外汇局分类降级为B类企业,后续的外贸收支状况会如何影响未来的分类情况,企业应该如何调整自身的贸易收支来尽快恢复为A类企业? 答:如果企业因贸易融资异常而被外汇局降为B类企业,则企业应该在后续的三个月中积极调整自身的贸易收支纠正偏离、趋向平衡,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44号),对降为B类的企业,如果相关指标连续3个月正常、贸易收支及贸易融资符合对外贸易业务实际且未发现其他异常或可疑情况的,外汇局将其恢复为A类。发现企业存在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外汇局应当及时将其移交外汇检查部门。 2017-05-04/guangdong/2017/0504/4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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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境内A公司采购境外某公司大量原材料获得该公司年度返利,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时,该笔收入是否应申报在服务贸易项下? 答:根据《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货物贸易的销售返利应申报在二次收入(经常转移)项下的其他二次收入(经常转移),交易编码为424000。 2、问:境外某非居民企业所拥有的船舶在我国港口某居民企业添加润滑油以维护船舶运输。该笔业务在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时,是否应申报在服务贸易项下?如果是应申报在哪个子项目下? 答:根据《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该业务应申报在服务贸易项下的“别处未涵盖的维护和维修服务”项目。“别处未涵盖的维修和维护服务”是指中国居民为非居民所有用的货物(包括船舶、飞机和其他运输设备)提供维护和维修工作,使货物正常运转的小修,以及提高货物效率、性能或延长其使命的大修。 3、问:我国某船舶公司在向境外提供远洋输运服务时在我国境内港口能否通过船长借支提取外币现钞? 答:不能。船长借支(Cash to Master)是指境外船公司为支付下属船舶在国际航运途中所需的备用金,预先将部分外汇资金汇入停靠船代公司,并委托船代公司向境内外汇开户银行提取外币现钞,并按指令交与船舶船长签收的一项代理业务。根据定义,船长借支的主体为境外船公司,我国船公司在我国境内港口不能通过船长借支提取外币现钞,而应遵守《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汇发[2013]30号)和《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96]汇管函字第211号)相关管理规定。 4、问:境内航空公司向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租赁公司支付飞机租赁费是否属于服务贸易项下,能否直接以外币划转? 答:航空公司的飞机租赁分为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其中经营性租赁服务属于服务贸易,根据《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97]汇管函字第250号)、《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13]15号)等相关法规,海关特殊监管区内与境内区之间服务贸易项下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不允许以外汇划转。 5、问:境内机构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进行捐赠,应如何办理相关业务?是否需要开立外汇账户? 答:是的。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63号)规定,境内机构应当通过捐赠外汇账户办理捐赠外汇收支。开立捐赠账户可直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6、问:C公司签订服务贸易合同后需进行对外支付,且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请问,是否只需在第一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 答:不是。同一笔合同分次付汇,每次付汇均需进行税务备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二条规定:“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备案人员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7、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中付汇金额和币种是指实际付汇时的外币币种和金额,还是实际付汇时等值的人民币金额? 答:《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中付汇金额和币种付汇币种及金额应为实际付汇汇出时的外币币种及其金额。 8、问:D公司与外商签订服务贸易合同,根据合同约定需分期对外付款,每期不足5万美元,但合同支付总额超过5万美元。此类情况下,公司办理跨境付汇时,是否需要提供税务备案表? 答:不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对于合同总金额超过5万美元但单笔支付不足5万美元的,企业不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备案表。 9、问:E公司与外商签订服务贸易合同,根据合同约定,需以人民币进行跨境支付,且支付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此类以人民币跨境支付的,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支出,是否需要办理税务备案手续? 答: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对外支付使用的是等值概念,因此人民币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支出也需要进行税务备案。 2015-06-25/guangdong/2015/0625/3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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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年报(2014) 2015-06-10/guangdong/2015/0610/2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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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积极转换政府职能,加强对外汇管理领域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大幅减少行政审批,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为应对金融危机、促进广东经济结构调整、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今年以来,广东省分局宣布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827件,其中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306件。截至目前,保留有效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3件,法规清理工作成效显著。 一、外汇管理法规透明度增强 外汇管理政策性较强,自改革开放以来形成了一系列法规制度,这些法规为实现各个时期外汇管理目标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涉外经济发展,外汇管理的背景、内容、手段等发生重大变化,部分法规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需要。为进一步提高管理效能,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广东省分局对上世纪80年代以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梳理和逐件清理。通过清理,有效解决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层次较低、数量较多、部分与上位法不协调等问题,广东外汇管理法规透明度大大提升,法规框架更加完善明晰。 二、行政审批大幅简化 2012年以来,广东省分局以外汇管理重点领域改革为契机,对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商直接投资、个人外汇等方面的管理规定进行简化和整合。尤其是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相关行政许可项目由过去的19项简化为4项,更加便利企业正常收付汇行为,大大提高企业资金运营效率。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共取消了35项行政审核,简化合并了14项行政审核,取消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开立及入账、外国投资者境内合法所得再投资等核准,取消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再投资的外汇登记及验资询证,简化资本金结汇管理、验资询证及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等登记程序。通过法规清理,大大推进简政放权,降低社会成本,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三、法规建设更加完善 为了从源头上提高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质量,广东省分局结合实际,修订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法规制定规则广东省分局实施细则》,完善了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建立了法规清理长效机制。在日常工作中,强调“法无明确授权不可为”和“制度优先”原则,不擅自设立行政许可标准和实质性要求,不随意拒绝法规未明确的行政申请;同时,加强政务公开,便利公众了解外汇管理政策和办理相关业务,提高行政效率。 2013-05-09/guangdong/2013/0509/2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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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简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解读 2015-05-19/guangdong/2015/0519/2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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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具有经营外汇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机构名单2016.12 2017-01-16/guangdong/2017/0116/6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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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利社会公众了解外汇管理政策法规,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针对实践中部分银行企业近期提出的外汇管理政策问题,进一步说明如下: 1.问: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否可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48号)规定,境内金融机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取得衍生品交易业务资格后,在满足银行间外汇市场相关业务技术规范条件下,可以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相应开展人民币对外汇即期和衍生产品交易,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施银行间外汇市场事前入市资格许可。因此,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2.问:跨境电商企业是否可凭“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等获取的销售订单、物流等信息,在银行办理货物贸易跨境收付及结售汇业务?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25号)规定“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和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以审核其纸质单证,也可以审核电子单证。电子单证是指企业提供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且被银行认可并可以留存的电子形式的合同、发票、报关单、运输单证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其形式包括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单证、纸质单证电子扫描件等”。上述通知同时明确了使用电子单证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银行和企业的条件,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进一步放宽了银企准入条件。 据此,跨境电商企业办理货物贸易跨境收支时,银行可按照汇发〔2016〕25号文件的要求办理。 3.问: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可否审核电子单证?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中明确规定“交易单证可以是纸质形式或者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被金融机构认可的电子形式”“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确认交易单证所列的交易主体、金额、性质等要素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相一致”,因此,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时可视自身对电子单证真实性、合规性和唯一性审核的专业能力,自主选择审核单证的形式。 4.问:银行是否可为已在“单一窗口”备案的个人跨境电商凭其身份证、营业证照(仅限个体工商户)等材料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3号)规定,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据此,已在“单一窗口”备案的个人跨境电商凭其身份证、营业证照(仅限个体工商户)等材料可在银行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5.问: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可否办理定期存款业务?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规定,境内银行可为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机构开立境内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外汇NRA账户)。外汇管理法规对境内银行为外汇NRA账户中外汇资金办理定期存款业务无限制。外汇NRA账户内资金办理定期存款业务应遵守人民银行相关规定。 2019-07-16/guangdong/2019/0715/14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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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需提供什么材料? 答:出境人员向银行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携带从自有或直系亲属外汇存款中提取外币现钞出境的,应当持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签证或签注,存款证明向存款银行申请;购汇后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的,应当持规定的购汇凭证,向购汇银行申请。 出境人员向外汇局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的,应当持书面申请,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签证或签注,银行存款证明,确需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外币现钞出境的证明材料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2018-07-18/guangdong/2018/0719/11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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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历了三个月的休渔期后,渔民终于迎来了期待已久的开渔日。2019年8月16日,茂名滨海新区的千年古港——博贺渔港,锣鼓齐鸣、千帆竞发,独具民族特色的祭海仪式和民俗表演精彩非凡,吸引了来自各地的游客。 当天,外汇局茂名市中心支局趁着开渔节这个好时机,在活动现场开展了外汇知识宣传活动。宣传小组拉起了“加强外汇法规宣传,共建健康外汇市场”的横幅,向群众和周边的商铺店主讲解外汇小知识、个人外汇政策等,热情地为群众解答关于外汇业务方面的疑问。同时,积极倡导正确的境外合规用卡理念,提醒注意用卡安全和信息保护,避免信用卡被他人盗用;个人在境外提取现金应注意保障自身的权益,不借用他人银行卡,也不向他人出借银行卡,避免被不法人员利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此外,宣传小组还上船向渔民派发宣传资料,普及外汇市场秩序相关知识,讲解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呼吁渔民们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法规,做一名诚信守法的公民。 2019-08-27/guangdong/2019/0827/14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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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以下简称北京冬奥会)期间外汇服务,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同意北京冬奥会官方合作伙伴中国银行开辟外汇“绿色通道”,为相关外汇账户开立、资金汇兑、境外个人移动消费等外汇业务办理提供便利。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简化业务流程和材料,便利北京冬奥会相关区域内境外个人办理外汇业务。二是便利北京冬奥会相关境内和境外机构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办理外汇补贴、奖金发放及退税等北京冬奥会相关外汇业务。三是支持更多银行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为北京冬奥会期间来华外国游客使用移动支付工具进行小额消费提供便利化外汇服务。四是建立特殊外汇业务办理机制,满足北京冬奥会期间紧急或特殊外汇业务需求。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不断提升外汇业务便利化水平,着力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外汇服务,保障北京冬奥会顺利举办。 2021-12-16/guangdong/2021/1216/2184.html